浅谈如何排除治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


  摘 要:治安案件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违法程度较轻、产生的社会危害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治安案件在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上应当效仿刑事案件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程序四个方面来着手,排除治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关键词:非法证据 治安案件 合法性 排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10-0314-01
  一、引言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治安案件中的证据,也即是指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调查、收集和当事人提交的可以用来证明治安案件事实的相关材料。治安案件的调查过程也就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此外,治安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之上。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的证据种类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这些证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查证属实后,才可以作为治安案件定案的根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我国法律已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重申并提炼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并且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庭审程序及其举证责任。
  三、关注四个方面 确保证据合法
  治安案件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违法程度较轻、产生的社会危害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我认为治安案件在有关非法证据的排除上应当效仿刑事案件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着手,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1.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时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其必须是公安机关或有治安案件调查权组织中的法定办案人员;第二,其必须是由法律授权实际承办该案的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认为这一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合法的。
  2.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这就要求证据的出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法律规定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正确表达的人,如果证人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没有作证能力的人,那么他所出具的证据便是来源和出处不合法的证据,也就不得采用。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证据的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有如下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如果只有单独的一份书证复制件而没有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文字说明或签名,那它也就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够采用。
  4.收集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即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使用非法手段和途径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刑讯逼供是指采取刑讯或其他使人在肉体上剧烈痛苦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供述,例如用棍子打、用鞭子抽、烙铁烫等残酷手段,达到屈打成招的目的。除刑讯逼供之外,这里的非法手段还包括很多种,如威胁、引诱、欺骗、冻饿、不允许休息、服用药物使其不清醒以及其他不人道的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手段。这些收集证据的方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同时容易造成迫于压力的虚假供述和虚假证据而酿成错案。所以,使用“非法手段”收集的一切证据均应当予以排除,不应该作为处罚的依据。
  同时,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也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的方式要合法。例如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前,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总结
  除了要关注以上四个方面之外,由于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从立案、调查取证到证据的审查核实,再到最后的案件裁决都由公安机关一手操办,因此更应扎实做好证据的审查工作,从证据的来源、内容、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周密的分析研究,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对于经审查发现的非法证据要理性对待,不能盲目地一味排除不用。对轻微违法取得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改变其本质性内容的证据,不能简单地予以排除。在判断是否严重违法时,要注意证据的获取是否违反正当程序规则、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那些在形式上具有重大缺陷的证据以及那些内容上确有明显偏差或本质性问题的,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总的来说,非法证据的排除在治安案件办理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有利于促使公安机关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万奇,《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
  [2]裴兆斌,吴华清,邹涛,《案例导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法律出版社,2013年7月
  [3]杨玉海,熊桂桃,龙艳,《治安案件查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
  作者简介:孟祥雨(1993-),男,河南省安阳市人,学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防生大队,12级刑事科学技术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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