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应诉策略探析


  内容摘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公安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国内学者以及公安实践部门的同志多从行政违法的角度分析公安行政案件败诉的原因,很少有人涉猎公安行政案件应诉能力、应诉策略的研究。本文以公安行政应诉为视角,努力为公安机关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行政案件应诉模式。
  关键词:公安行政诉讼;败诉的原因;应诉策略
  【中图分类号】G650
  近年来,我国公安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公安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如何应对公安行政诉讼、降低败诉率是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一个新的课题,它关系着公安机关荣誉的维护,影响着人民警察的形象。分析公安机关败诉的原因,应诉能力的不足和应诉策略的错误而导致败诉的案件为数不少。如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应诉策略是公安机关赢得行政诉讼的关键所在。
  一、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从容应对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要重视行政诉讼,把行政诉讼作为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大事来抓。认真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是公安机关参加诉讼的第一步。在公安机关内部权力分配上,一般由一把手局长主管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要把行政应诉当作一件重要工作来做,认真细致地做好应诉准备工作,从容应对行政诉讼。
  (一)确定应诉主体,落实应诉人员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发出《应诉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确定出庭应诉部门,由法制部门专职应诉人员出庭应诉或者由熟悉案情的办案部门与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时,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参加,并可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应诉。公安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理所应当,但公安局长亲自出庭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不多,这几年我国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出庭应诉。公安机关在确定了应诉人员后,应当办理委托手续。填写授权委托书,标明代理人姓名及权限,并以名字先后为准确定第一代理人、第二代理人,明确应诉的主要负责人。遇到公安机关应诉人员力所不及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代表公安机关参加行政诉讼。
  (二)发现管辖权问题,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公安行政诉讼案件以后,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提出的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不同意见。在公安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原告选择确定的,原告不会提出管辖异议,第三人因法院决定或通知参加诉讼,一般也不会提出管辖异议,只有公安机关才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安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全面了解案情,做好查对工作
  全面了解案情是应诉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查看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明确起诉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了解掌握什么人提起诉讼、因为什么事起诉、提出了什么诉讼请求,为下一步逐项核查做好准备;其次要查阅案卷,了解行政案件处理的全过程,重点审查证据材料、案件定性、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办案程序,对全案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最后要查找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领会其含义,对原则性规定要掌握相关司法解释或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复、答复及相关实施细则,对政策性强的案件要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要进行对照排查,首先是对照法律、法规看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等,如存在以上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次是对照起诉状查明原告对案件争执的焦点,确定答辩重点;最后是对照案卷核对有无漏洞,案卷是否规范,发现问题要在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适当采取补救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规则,公安机关不能在应诉过程中提取新的证据,即使提取了新的证据在法庭上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提交应诉材料,配合法院审理案件
  提交应诉材料是应诉准备的关键。
  第一,要写好答辩状。答辩状要符合法定的格式,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要逐一论证、逐一辩驳,并表明自己的观点。在实践中,有的应诉人员认为提交证据是诉讼义务,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证据将承受法律的不利后果;而提交答辩状则是诉讼权利,交不交答辩状并不影响行政诉讼。但不提交答辩状对被告公安机关是十分不利的,它不利于法院法官尽快地了解掌握基本案情,更有对法庭不尊重之嫌疑。
  第二,要将案卷整理好递交法院,为防止有关证据材料丢失,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可提交案卷复印件。提交案卷应当要求接受的法院工作人员出具收条,收条应写明案卷提交时间、案卷的页数、接受案卷工作人员的姓名、需要注明复印件还是原件。要将所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复印装订成册,一并提交法院,并指出重点,为法院审案提供方便。
  第三,要将有关证据材料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法院,否则法院将以无证据为由做出相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延期提供。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
  二、全面举证,证明被诉行为合法、合理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要保证职权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原告往往仅就其中的一个方面提起诉讼请求,但要注意的是法官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公安机关需要对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全面整理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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