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高效、便民公开的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般都要经过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和结案等几个环节。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一般统称为受案立案工作,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阶段和必经环节,也是公安机关办理整个案件的入口环节,没有如实、规范和及时的受案立案,就谈不上依法办案。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为规范受案立案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报案不接、有案不立、受案立案不及时、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安部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日前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了总体意见。这是公安部贯彻落实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诸葛: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问题,《意见》有哪些针对性改革措施?
  刘警官:对此,《意见》在规范工作流程的第一点即提出了制度设计,即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应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青萍: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出现慢作为、拖延作为问题。对此,此次改革有哪些针对性制度设计?
  刘警官:群众报案后,大多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受案立案,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拖延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要求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宇:个别基层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群众反映尤为强烈。对此,此次改革有哪些针对性措施?
  刘警官:为了解决违法受案立案问题,《意见》要求强化监督管理,特别是明确了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承泽:不如实受案立案是基层存在的一个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意见》对此有解决措施吗?
  刘警官: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星妤:对于一些情况紧急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如何进行接报案登记?
  刘警官: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这样一来,公安机关既能够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确保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小乐:公安机关如何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有关措施得到落实,《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刘警官:《意见》要求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得到落实。除了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外,还要求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同时,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庄语:在提高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化水平方面,《意见》有哪些具体要求?
  刘警官:《意见》要求完善系统功能。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建立完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接处警、办案、结案等上下游流程信息整合贯通,满足办案部门网上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和法制部门实行受案立案网上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要逐步实现将110接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
  @咖菲猫:报案人可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吗?有哪些具体方式和途径?
  刘警官:对此,《意见》要求深化执法公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数据和分析研判情况,发挥治安预警作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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