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垂直掏空基层政府


  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即主管部门负责工作业务的“事权”,地方政府负责本级职能部门的“人、财、物”权。在双重领导体制下,地方政府存在以“人、财、物”权影响职能部门“事权”的操作空间,职能部门存在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关系。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容易形成地方保护,妨碍中央政令的畅通。近几年来解决的办法就是上收权力,实行部门的垂直管理。
  部门垂直,省、市、县可谓有失也有得,但到了乡镇,则基本掏空了一级政府的实质内容,条块矛盾尖锐。
  
  部门垂直,乡镇成为不完全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具有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职责。从法律层面看,乡镇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一级职权与职能健全的政府。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乡镇无权行使《组织法》赋予的上述职权,日益沦为各垂直部门的派出机构。每垂直一个部门,就从乡镇分走一部分功能和权力,部门垂直导致乡镇功能不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乡镇日益成为“半边政府”和不完全政府。
  责任不垂直,乡镇成为无限责任政府。比如从计生、税收、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四个一票否决来看,计划生育垂直到县,第一责任人却由乡镇领导担任。按照对计生对象执法的规定,只能采取说服教育,完不成计生任务和目标,乡镇主要负责人或是免职,或是调离。而作为垂直主管的县计生局,却不承担任何责任。
  各级税收部门是完全垂直的,乡镇政府没有收税的职权,但每年年初,上级政府都要给乡镇下达国税、地税任务,并按经济社会发展比率逐年递增。为迫使乡镇完成税收任务,乡镇长都要与上级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完不成任务一票否决。为保乌纱,大多数乡镇只得违规引税、买税,加剧了乡镇负债。
  社会治安与环境保护也一样,人、财、物垂直,责任下放,在当前社会矛盾尖锐突出的情况下,让乡镇政府干部有如履薄冰之感。
  垂直不完全。一般工商、税务、银行、农电、公安、教育、国土等效益好的部门都垂直;农机、农技、水管、农经、文化、广播等效益不好的都不垂直。乡镇是最低的一级政府,它别无选择,只能充当收容的角色。
  
  垂直放任了垂直部门
  
  缺乏监督。垂直管理后,垂直部门对地方政府不再存在隶属关系,地方政府有求于职能部门,不会主动越权实施监督。由于“天高皇帝远”,群众的监督不易上达,对垂直部门的监督完全依赖于上级监管部门,而上级监管部门的致命弱点就在于监督的非经常性。这种的管理体制,造成了权力的真空,加大了权力滥用的风险。
  行政成本剧增。垂直管理前,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整合资源,集中应对各个时段的中心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后,各垂直单位自成体系,在业务开展和行政执法时,需要与其业务量相当的人力与财力,从而增加了行政成本,浪费了国家资源。
  上访日趋严重。比如2007年某镇接待的70人次上访案件中,反映国土所乱收费的占40%,反映电改不到位、电价不统一的占30%,反映家庭纠纷的占30%。在这些上访案件中,镇政府能够调解的只有家庭纠纷,其他都是垂直部门
  的问题,均在乡镇的能力范围之外。
  
  改革设想
  
  显然,部门垂直并没有实现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只有革除现行条块管理上的弊端,才能增强乡镇政府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力,解决乡镇政府“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所考虑的改革思路是:l、权责一致的原则。为避免责任不明的现象,要废除双重管理的做法。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为基层政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权和事权。2、条块结合的原则。需要条块结合,加强协作,优势互补,功能互惠。3、充实基层的原则。4、精简高效的原则。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难度,编制应实行垂直管理。对职能相近的部门要实行裁并。5、属地监督的原则。垂直部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属地党委监督、纪委监督、人大评议、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对群众意见反映集中的垂直管理部门,属地党委政府有权建议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摘自《改革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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