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中介组织立法的完善研究


  摘 要 消费中介组织是我国新兴的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对消防工作和社会服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法律方面还尚待完善,使得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受到冲击。因此,结合消防工作实际情况,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立法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消防中介组织 社会中介 社会服务
  作者简介:刘亚梅,文山州公安消防支队广南县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51-02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市场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消防工作的角色担当发生重要转向,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成为必然,而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规范其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立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1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这是目前关于消防中介组织方面的两部法律,而且对消防中介组织设立、依据、责任等的标准都有规定,这为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一、完善我国消防中介组织的立法的紧迫性
  消防中介组织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通过立法规范来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组织、市场规则及市场机制来保证市场健康发展,才是消防中介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建立一个统一、透明、公平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公正,进而加快行业发展,是立法规范的需要,更是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完善我国消防中介组织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可以避免对消防中介管理时公安消防机构造成的职权定位模糊,出现执行主体的混乱。
  二、我国消防中介组织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分散、层次偏低
  在我国,消防中介组织一直都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新《消防法》虽对消防中介方面内容有所涉及,但也只是停留在性质和责任的界定,并没有对消防中介组织资质审核、准入标准、业务许可等作出详细规定,难以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不利于消防中介组织的规范化运作。准入标准的不明确,资质审核和业务许可的制度缺失,造成了消防中介组织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企业为了生存不顾企业信誉、工作质量,甚至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恶意竞争,进而导致市场管理失调,消防中介组织失去了规范化的运作轨道、良性的竞争氛围。另外,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包括消防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给予明确规定,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分散在一般性和特殊性法律规范文件中。同时,一般性立法以行政性法律和规章较多,立法层次偏低。
  (二)缺乏准确定位
  受到计划经济模式的长期影响,国家主导和刚性体制在消防中介组织中的作用还未完全消除,公私混合、官民身份重叠较为普遍。这一现实不利于中介组织的进一步市场化,实现组织上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实际运行中,消防中介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密切,由于过分依赖公安消防机构丧失了原本应有的独立性,同时使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却带有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对消防中介组织本身发展是不利的,也无法实现市场公平、平等,淡化了消防中介组织的服务意识。正是由于消防中介组织的过分依赖,加剧了消防中介组织准入的不公正。那些依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中介组织,为原本平等的服务带上了强制性色彩,而与公安消防机构鲜有联系的消防中介机构难以获得准入资格,就算拿到准入资格,也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终将被淘汰。消防中介组织为了自身利益,就会依赖政府,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但他们也因为缺乏服务意识和公益精神而得不到社会成员的认同与支持。
  (三)自身能力建设不足
  资金与人才是组织发展的关键与核心,没有资金与人才的保障会严重制约组织的发展。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能力不足、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受到限制,这都会阻碍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对于组织成员认同感也会受到影响。消费中介组织领导和管理不善,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影响了对成员管理的质量,使得组织涣散,缺乏号召力,同时,阻碍了业务拓展,业务范围愈来愈小。另外,消防中介组织服务意识不强,社会公信力不强,难以获得广大社会成员的信赖。
  三、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立法机制的对策
  (一)提高立法层次,出台专门规范消防中介组织的法律
  加强立法规范,制定专门地消防中介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消防中介组织的基本权力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同时细化消防中介组织准入标准、业务许可、资质审核等,为消防中介组织行为提供标准和法律依据,约束消防中介的行为。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立法规范,确保进行消防中介组织管理中做到有法可依,为消防中介组织的审核标准和经营资质、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要提高立法层次,使消防中介在实施过程中更加具有威慑性。为消防中介组织发展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对公安消防机构与消防中介组织间的关系也要进行明确规定。
  (二)减少行政干预,维护消防中介组织的独立地位
  建立一个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消防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这需要减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干预,保持消防中介组织的独立性。为此,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与其创办的中介组织相脱离,才可以为其他消防中介组织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的基础,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来提高消防中介祖师的服务水平,提高效率。同时,严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干涉消防中介组织内部事物,更不能利用职权智能更多消防中介组织的利益,将监管演变成行政干预。只有减少行政干预,才可能打破垄断。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审批时要严格按照标准,只要符合准入资格条件就要批准,而不能为其进入设置障碍。另外,要鼓励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人员参与到消防中介组织中,提高消防中介组织的业务素质,提升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运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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