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的归宿


  茶楼开张后的第三期与诸位见面了。当初起意兴办此茶楼之初衷,当然是为与“法学家茶座”相区别而命名的。虽然不是要与刑法学分庭抗礼,但无须掩饰,此举多少也可被看作是犯罪学力图跳出刑法学樊篱的一次尝试。
  闻悉此言定会有人觉得不甚妥贴。大路朝天。各走半边,公平竞争,不存在谁限制谁的问题。诚然,刑法学作为一个显性学科能赢得今天如此风光无限的局面,与这门学科所固有规范性和实用性相关。但更为深厚的机缘在于,在一个威权社会中,对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宠幸,直接表现为对刑罚之器重,那些作刑罚学问的秀才们受到执政者的青睐自然就在情理之中。从人治过渡到法治世界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节点,那就是人治世界中赤裸裸的暴力,在这个节点上被法制的文饰加以精致化的装潢(在当前刑法学的规范研究中有90%以上的工作都是使刑法体系和内部结构走向“精致化”,而不是创造性的劳动——笔者注),使得国家暴力以法制为藉口而得以实现。这是一个使暴力文明化的过程,就好比是用注射取代枪决的过程。暴力的形式在变化,但本质依然故我。专政体制下所形成的敌意思维不转换,法制就不会变成权利的保护伞,而依然是约制人身的镣铐。社会管制中的暴力倾向稍稍失去理性的自制,就会演变为体制性的暴力。这个“刀制”世界与“水治”世界之间依然还存在着短时间内难以逾越的鸿沟(邱格屏语)。
  上溯近二百五十年前,意大利青年贝卡利亚手持启蒙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号角,在宣告封建司法制度和旧刑法死亡的同时,也宣告了一门新学科“犯罪学”的呱呱落地。于是,犯罪学在她出世的那一刻里便命里注定被赋予这样四大特质:人道、人文、批判、求实——以人道为引导之旌旗;以人文为学科之底蕴;以批判为变革之动力;以求实为终极之追求。
  遗憾的是,中国犯罪学并没有足够的张力使得这些基本特质得以张扬。刑法学的强势,不应当以犯罪学的衰退为代价。但现实恰恰相反:将学科划分高低主次、在学科定位序列上的无知、将方法论迥异的学科强行归类、所有这些学科设置将犯罪学置于极为不利的生存空间之中。弄得中国犯罪学很像一个亲妈(社会学)不亲、后妈(刑法学)不问的弃儿。
  转而思之,即使中国犯罪学先天不足,学者们也不必像怨妇般向强势者哀叹自己的命运不济,要做的是用自己的努力向世界证实自己存在的意义,要向世间澄清那数不清的误解,在每一个与刑法学同台共舞的情境中,都大声发出自己的声音,以正视听:就像医生不能自诊自术一样,刑事法律的暴力情结和固有的“恶”也不可能得到自我化解;犯罪学所蕴藏的人文和人道精神是现代刑事政策法律的灵魂,犯罪学的批判精神是监察刑罚擅断妄为的利器;犯罪学的学科定位使得她不可能被刑法学所包容;犯罪学是全部刑事学科体系的理论基石,是刑法学的上位学科;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现都应当以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为前提和依据;犯罪学从事实上研究犯罪的现象和原因,而刑法学并不研究犯罪现象而只关注应对犯罪的规则,于是在科研项目中用注释的方法承揽研究犯罪事实的项目若不是一种学术霸权,至少也是无识无知;最后还需要重申的是,规范刑法学不是科学,犯罪学方法论的科学性是规范刑法学得以侪身科学之林的桥梁。如果以上所述能得到认可,犯罪学者就真的可以“翻身农奴把歌唱”了。
  虽然当今的刑法学家用“著作等身”作为毕生治学之夙愿,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不厌其烦地引用贝氏那只有区区六万字的小册子来装点自己的作品。与此相反,犯罪学是要“出思想”的,衡量一位犯罪学家的成就不是历数他的著述,而是要列举他个性化的观点和理论,切不可把注释刑法学家那个宏大抱负作为参照。在犯罪学这门整合性的学科中,人类社会中所有可以解释犯罪的理论都是需要把握的。要么用思辨的解剖刀深刻剖析犯罪之远源近因,要么用实证的标尺揭示出铁一般坚实的数据和事实,这就是犯罪学的两大研究路径。
  犯罪学的求学之艰难是超乎寻常的,我们的学生已经清楚地告诉过他们的导师:犯罪学的论文真的比刑法学要更难写很多倍。也许正是这份远离功利的艰辛,预示着犯罪学那晚熟的生命力,预示她是一门能在未来笑到最后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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