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女性犯罪初探


  摘 要:近年来,白领女性犯罪形势日趋严重,而对此进行研究的犯罪学理论著作甚少。笔者于工作时积累相关案例并深入研究,期于学人共同探讨。
  关键词:白领;女性;犯罪学
  女性,在男权统治的漫长岁月中曾长期被视为附属品。随着社会类型的更迭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女性在拥有了相对公平的生存环境后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生活中,并在某些领域表现卓越。然而,社会地位的提高也使得少数女性走进了同样由男性为主的另一个领域:犯罪领域。
  女性犯罪研究范围广博、题材众多,笔者将在此文中抛砖引玉,立足我国刑法理论,结合犯罪学原理,使用社会学分析方法,对位列犯罪学研究前沿的白领女性犯罪进行初步探析。
  一、白领女性犯罪的定义
  白领(“White Collar”),指的是某些国家或地区从事脑力劳动的职员,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政府公务人员等。
  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在其于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一书中提出:“白领犯罪”可以大体上界定为由具有体面身份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执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由此首开白领犯罪研究之先河,从社会学的角度将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的蓝领犯罪与之相区别。
  而白领女性犯罪,顾名思义,即为拥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并掌握一定权力的现代女性,利用职务之便利,以非体力的方式进行诸如虚报资产负债表、操纵股票市场、贪污受贿、集资诈骗、偷税漏税、倒卖经济情报等犯罪行为,以谋取非法利益。
  白领女性犯罪的特征主要有:
  主体特定性,白领女性犯罪的主体是受过良好教育、拥有较高社会和经济地位、并在某些领域掌握一定技能的高智商女性,其中不乏商业女强人、社会名流和政界要员;从某种程度上说,犯罪主体都是社会精英的成员。以笔者工作生活的中国上海为例,因犯罪而身陷囹圄的“高知”女性数量在逐年递增。
  职务便利性,她们身为白领,多半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拥有政治、经济、贸易、法律、会计、审计、金融等专业化的技能更为她们积累了广泛的人脉,使其在工作中游刃有余。白领女性犯罪分子往往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资源优势,以合法的形式作掩护,预谋策划、相互勾结,从事权钱交易。我国刑法中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贪利性犯罪亦有明确表述。
  犯罪类型性,女性的生理和身体特征决定了其相较于男性在严重暴力犯罪的绝对数量上占少部分,但经济类犯罪并不鲜见,例如协议压价、欺诈、贪污、偷税漏税、损害信托原则、行贿受贿、在广告和推销中弄虚作假、操纵股票交易等。我国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鲜有女性白领犯罪之说,目前均以“经济犯罪”、“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类罪形式列于刑法分则中。在我国《刑法》中,白领女性犯罪的类型可以归纳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犯罪、专利犯罪、诈骗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危害企业管理犯罪、危害公平竞争犯罪、徇私舞弊犯罪、作为洗钱罪上游犯罪之一的毒品犯罪等。
  二、白领女性犯罪的原因
  人类社会自产生法律以来,犯罪行为与社会的演化相伴而行。犯罪学家菲力于19世纪80年代在《犯罪社会学》中指出:人类行为无论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是社会性的还是反社会性的,都是人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况及其周围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白领女性犯罪作为现代社会的负面衍生品,除了有犯罪女性的自身因素外,我们也要重视产生此类犯罪的社会因素。
  自身因素
  女性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长期被压抑其个性。近一百年来西方女权主义思潮迭起,影响了几代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其中受到良好教育的女性通过自身努力在社会中获得一席之地。然而,她们中的少数人并未因此而知足常乐,相反,长期的压抑让这些位高权重的女性产生了心理偏差,个人欲望极度膨胀,她们为了满足个人私欲,利用已获得的社会地位和手中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中饱私囊,从而走上了犯罪不归路。
  犯罪学家曾对女性犯罪进行探讨,认为女性犯罪自身因素可归结为生理上的原因,如月经期、更年期导致的情绪失控、人格失范,而致罪案发生。笔者认为,白领女性犯罪表现为事先预谋、长期准备、手段隐蔽、损失严重,不具有偶发性,不属于激情犯罪的范畴;且生理原因论所指的女性犯罪行为通常指的是人身伤害、盗窃、抢劫等主体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因而生理原因论并不适用于对白领女性犯罪原因的辨析。
  白领女性阶层有较好的工作和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因此形成较为独特的价值观念,但其心理防线异常脆弱,易受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的侵蚀,且此类人群的交往常带有功利性。人际的冷漠和情谊的缺失容易滋生孤独、忧郁等不良情绪,导致精神疾病,从而为其后的犯罪行为埋下伏笔。
  社会因素
  社会的进步使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小接受教育,成年后在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的社会角色,女性意识逐步觉醒,成为现代意义的“半边天”。然而,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管理疏漏,从而为某些女性犯罪分子的犯罪行径提供了可能性。从现有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白领女性犯罪分子多在财务、证券和经济管理中担任要职,她们往往利用己身之职权从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活动。
  根据萨瑟兰的白领犯罪理论,社会差异交往亦成为白领女性犯罪的温床。他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与某些人的交往学会的。我国古人所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亦为同理。少数白领女性在男权社会中站稳脚跟后,经受不住现实的诱惑,在物欲横流的现实面前迷失了自我,产生从众心理,成为高智能犯罪的一员。
  美国社会学家莫顿于上世纪30年代采用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杜尔赫顿的“规范失调”概念来提出“社会”异常论。他认为,社会是由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组成,其中文化机构表现为价值观念和规范体系,即社会通行的价值目标;社会结构则是社会成员在其中担任各种角色的社会关系的集合体。美国社会最突出的特点是文化中充满对物质性成功的追求,而达到这种成功的可能性,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却由于他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而被剥夺殆尽。因此,绝大多数人会出现为获取成功而不惜任何代价的倾向,不择手段的越轨行为是社会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矛盾的必然结果。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白领女性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被委以重任,与男性共享改革收益,却因历史和社会原因经受比男性所遭遇更为严重的由改革带来的性别阵痛,这也需要引起政府的重视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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