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危险人格犯罪


  摘要: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研究的前提与基石,但实现预防目的,必须保证预防观念能与时俱进,否则必将导致预防对策与实施路径不一致,发生根本性错误。从认识危险人格出发,进而以犯罪人角度防控具有危险人格的犯罪,采取对应刑事政策,是犯罪预防的重要切入点。
  关键词:犯罪预防;危险人格;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61-01
  作者简介:刘洋(1991-),女,四川德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犯罪预防,作为大众熟知的专业术语,在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中,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自犯罪学实证学派诞生至20世纪80年代,各国几乎都是从广义角度来认知犯罪预防概念的,即把能与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手段与方法尽归其列,使犯罪预防成为总括性的庞大理论与实践体系。菲利提出具有现代意义的犯罪预防理论,在其《犯罪社会学》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犯罪预防思想。他认为由刑事古典学派所信奉的人的绝对自由不可能存在,犯罪行为除了个人意志影响因素,更受到其他致罪因素,尤其是社会因素的影响。
  在1982年,欧洲理事会委托其下属专家委员会草拟与犯罪预防相关的内容及对策,其涉及内容为狭义的预防观念。狭义的犯罪预防概念主张保持“预防”书面含义,为犯罪预防限定严格范围,将刑事惩罚措施排除在外。
  期待通过重刑来防控犯罪的人认为将所有犯罪人被抓捕、审判、关押,就能减少犯罪,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人格中的性格具有稳定性,当一个人已经形成自私、虚荣、骄横等性格时,在生活中会因此性格出现自卑感和挫败感,然而这种性格会导致其自身难以发现自身过错,相反,会将所有失败归咎于社会或他人,出现性格上的偏执,可能会报复社会。
  犯罪人格是指一个人未成年时脱离家庭环境,失去抚养并处于失学状态下,没有稳定的家庭环境及系统的学校教育,导致其行为缺乏引导及规制,从而在这种散养方式下所形成的一种不同于社会大众的心理风格。此种心理风格的特征表现如:早年为生存不择手段,成年后这种生存方式成为固定生存模式,甚至成为一种社会行为风格。因此,此种人群一旦发生犯罪多数会因此为生,其中大多数人把监牢当成住所,吃牢饭习以为常,通过违法犯罪满足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有的甚至为了性的需求,制造出集盗窃、抢劫、强奸、杀人于一身的案件。
  人格的形成离不开遗传与环境两个要素。一方面,遗传生理条件决定人格的先天背景,另一方面,抚养环境及社会环境决定人格后天的形成。这两方面的影响相互融合即形成个人所独具的心理风格。危险人格也是相同原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的危险人格的出现经常找不到刺激点及爆发原因;当然,有的危险人格则明显具有早年抚养所带来的问题,如缺乏关爱导致犯罪人暴躁易怒、自暴自弃,过分溺爱导致犯罪人任性骄横、爱慕虚荣。因此危险人格可分为先天问题为主的危险人格和后天抚养问题为主的危险人格。
  意大利的实证派创始人龙布罗梭是最早对危险犯罪人开展研究的学者之一,他最先提出刑罚在犯罪返祖现象面前幾乎无效。他认为,不能离开犯罪人来研究整个案件,不能认为仅靠公正的处罚就能阻止这类人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类犯罪人并不在乎处罚,刑罚对此种犯罪人的威慑力甚微。尽管在现有的刑事法律中,有关于累犯加重处罚的法律规定,但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仍是罪责性相适应原则。于是,这种处理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已司空见惯,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原因也会主动犯罪、再发性明显、社会危害性潜在的犯罪人,在法庭上只能根据有限的证据定罪量刑,尽管他已实施超过10次案件,但有证据的案件可能只占不足三成,于是,法庭仅能根据具体的某次犯罪证据定罪量刑,从而判处有限的刑罚,其结果是面对这类具有持续性危害的群体无法通过刑罚制裁而将其与社会隔离,造成刑罚功能严重削弱,甚至无效,从而无法发挥刑罚应有的预防功能。
  我们建议,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增加一些特殊设计:辨别或者发现具有危险人格的犯罪人,将其予以分类,采用刑事政策,发挥刑罚功能,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从而达到通过刑事政策控制犯罪数量,减少犯罪人社会危害的目的。由于危险人格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都具有可识别性,因此,在警方调查案件、检方审查起诉前的了解和法庭审判阶段,都有机会对犯罪人进行危险人格的识别与判断。建议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能否将犯罪人的危险人格评估包含在内。如果犯罪心理评估结果显示,其人格的某一项特征与其当次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关系,并且这一人格内容具有稳定性、持续性时,这类人的量刑中可以附加一些特殊裁量,比如:累犯刑期叠加制度,通过监禁将其与社会隔离,或者在刑满释放前,补充附加法令,限定其社会活动类型及范围,与社会监督矫正工作者合作,将其置于法令之内,从而减少犯罪,保护社会。
  [参考文献]
  [1][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32.
  [2][前苏联]茨维尔布利等.犯罪学[M].曾庆敏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130.
  [3][波兰]布·霍维斯特.犯罪学的基本问题[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133.
  [4]李玫瑾.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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