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面临的困境及应对措施探讨


  [摘要]从上个世纪以来,恐怖主义犯罪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其已发展成影响国际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制约因素。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各个国家都分别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反恐,而当中立法就成为首选的措施。现阶段,国际社会与各个国家都存在过度依赖刑法来进行反恐。但现实的刑法在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时候却面临着以下几点困境:在刑法理论层面,由于相关专家本身认知所存在的局限性,难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在实际效果层面,虽然各个国家针对反恐刑法进行了多次更正,但收效甚微,恐怖主义犯罪反而愈演愈烈。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内刑法在司法与立法层面正面临巨大的困境。鉴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仅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刑法;恐怖主义犯罪;困境;措施
  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开始在各个国家中频繁爆发,尤其是当前的伊斯兰国IS组织,其引发了前所未有的恐怖主义犯罪高潮,严重威胁着各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全球化局势下,我国同样没有幸免,近年来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事件呈现为逐年上涨的趋势,特别是新疆区域的恐怖主义犯罪,以“东突”为达标的非法组织相继在我国各个地区实施了一系列恐怖主义犯罪,导致我国社会和平稳定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已经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随着文化矛盾、宗教信仰矛盾的不断加深,再加上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呈现为国际化的趋势,如何通过国内刑法有效应对国际化的恐怖主义犯罪就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面临的困境
  (一)罪刑配置理论难以应对恐怖主义的发展
  与普通犯罪不同,恐怖主义犯罪通常都是基于某种信仰下来进行犯罪的,比如民族极端主义信仰、环境保护信仰、宗教极端主义信仰以及政治信仰的。其本身具有极强的利他性特征,恐怖主义分子通常会将个人利益置之度外。在信仰的影响下,部分极端型的恐怖分子对健康、生命以及财产过于模式,本身对死亡的渴求往往会高过对生存的基本渴求。
  国内刑法所进行的罪行设置基本是构建在行为功利主义层面,主要形式包含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以及生命刑,自由意志论是主要的理论基础。即人类本身都是具有理性的,避苦求乐是人类的本性,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明显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而正如上文所述,在信仰的影响下,国内刑法针对个人利益得失所设置的刑罚已经丧失了本身的效果。在部分极端恐怖主义分子当中,为信仰而牺牲并非是痛苦,相反会是一种达成信仰的快乐。而其他国家的刑法往往更为重视特殊预防,刑罚的具体配置更为注重行为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主要目的在于针对再犯可能性进行预防[2]。然而恐怖主义犯罪通常会采取极端、暴力的措施,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倘若针对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恐怖主义犯罪,仅仅采用特殊预防,并不重视针对初犯可能性方面的预防,其自然也难以实现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
  (二)国内刑法难以应对恐怖主义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尽管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了许多反恐公约,但这些反恐公约的实际作用较为微小。因为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并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往往只能通过向国内法进行转化来达成相应的目标。处在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恐怖主义犯罪也呈现为越来越明显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国际治理也是有效避免恐怖分子逃避打击的重要途径。各个国家内部框架以内的刑法往往难以针对恐怖主義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这就需要全球各个国家形成统一的恐怖主义犯罪理念,同时构建一套统一针对恐怖主义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各自政治倾向存在的差异性,导致各个国家往往在上述问题层面达成统一的看法,并且在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层面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比如,美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就存在双重的标准。①美国曾经将科索沃解放军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而在科索沃危机当中,美国则在大力支持该组织。②2008年西藏爆发的3·14事件与2009年爆发的7·5事件,均没有进入到美国国家反恐中心的世界恐怖事件跟踪系统。③美国的《2010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当中,并没有将我国新疆地区“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纳入恐怖组织的范畴中[3]。导致这些双重标准的原因主要在于利益的影响。现阶段,许多国家在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都是将自身利益作为首要标准。正是因为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毛短,使得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与刑法都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处在上述国际背景情况下,短时间内国际上难以形成统一的刑法标准,导致反恐刑法的立法难以从国内法转变为国际法,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二、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的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进行专门的反恐刑事立法
  进行专门的反恐刑事立法是有效预防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举措,其是各个国家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必然途径。现阶段,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主要包含以下复合式、独立式以及附属式这三种模式。所谓独立式,指的是独立规定主体间的义务与权利关系,并不需要参考或者依附其他法律的一种立法方式。比如,中亚大部分国家与俄罗斯都选择独立式的立法方式。所谓附属式,指的是法律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义务与权利关系,仅仅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各种法律进行修正的一种立法方式。比如澳大利亚就采用附属式的立法方式。所谓复合式,独立式与附属式的复合方法,即包含独立规定的义务与权利条款,同时也包含针对其他法律进行修正的条款。现阶段,我国所采用的立法格局仍旧是分散式的,主要是以刑法为主、诸法配合的方式,其明显无法满足国际化的恐怖主义犯罪发展趋势。刑事立法本身是一种事后法,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已经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然而其本身难以有效解决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文化、经济以及社会等根源因素。与此同时,刑事处罚本身通常难以有效覆盖反恐怖斗争的各个流程当中,比如在防止潜在恐怖主义犯罪层面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并且针对在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当中的被害人、利益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庭等方面,其也难以在心理、身体以及精神等层面得到有效的保护[4]。因为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具备极强的牵连性与组织性,恐怖组织通常会对一些参与反恐斗争的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报复,然而我国当前的刑法当中并没有针对反恐群众与工作人员的保护机制,其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参与反恐斗争的能动性受到巨大的影响[5]。除此之外,针对工作疏忽引发恐怖主义犯罪的责任,我国刑法也缺乏明确的说明。鉴于此,国内刑法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情况前提下,吸收一些其他国家的立法方式。

推荐访问:刑法 反恐 层面 困境 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