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


  本刊编辑部
  2018年12月3日发生的“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某持刀杀害母亲案”,2018年12月31日发生的“湖南衡阳13岁少年罗某锤杀父母案”一次又一次地刺激着人们敏感的神经。尤其是两起案件中的“弑亲”现象,让人感到毛骨悚然、错愕不已。这两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其中不乏对法律规定的质疑和不满之声。在法律层面,如何处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已然成为了公共舆论探讨的重要话题。
  据新闻媒体报道,“湖南沅江12岁少年吴某持刀杀害母亲案”案情查明后,吴某仍旧表现得若无其事,他承认自己错了,但不是什么大错,“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由于涉案的吴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已经被释放。男孩家长通过讨论后决定把男孩送回校园继续上学,多接受教育。这也引发了其他学生家长的强烈反对。”这些都反映出涉案未成年人的法治思想淡漠、道德缺失、人伦败坏。家庭本应当是和谐温馨的,但在这两起案件中,本应天真烂漫的未成年人却对父母狠下毒手,并造成严重后果,而法律却对此表现得无能为力。
  我国法律出于人道主义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更进一步地规定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他法律也有侧重保护和宽宥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是每当出现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时,对于法律的质疑声便不绝于耳。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有些人称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更有人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此,社会情绪和专家学者的观点形成了两个不同的舆论场。
  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例,法学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异于饮鸩止渴,弊大于利,不能因为极端恶性案件左右立法。本刊编辑部认为,刑法万能主义并不可取。解决社会问题,并不应当首先借助刑法。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虽然社会危害巨大,仍然属于孤立个案。没有必要因此立法规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课以严重的刑罚。进一步而言,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也应当继续坚持。法律并非万能,如果指望通过立法一蹴而就地解决问题,本身就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我国少年刑法体系并不完善,未能建立与未成年人相适应的少年司法体系。这需要犯罪学、刑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建立完整的少年司法干预体系。
  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探讨如何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构建和谐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厘清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防止类似恶性案件不再发生。犯罪的低龄化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互联网的兴起、社会不良风气、家庭畸形等因素未能消除,未达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便会屡禁不止。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通过非刑罚手段预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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