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隐私与刑事侦查权冲突和规制


  摘 要 死者隐私利益,是死者人格利益中一项具体利益,即指自然人死亡后,有关其隐私方面的利益。由于公权力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现实不平等性、死者地位远低于生者等原因,导致刑事侦查过程中死者隐私利益遭到“合法、合理”的侵害。为保护死者隐私利益不受侵犯,本文认为需要采取提高侦查人员素质、限制侦查权、提高侦查技术和适当补偿等法律规制措施,积极化解死者人格利益与刑事侦查权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 死者隐私 刑事侦查权 公权力 私人利益
  作者简介:陈正月,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07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的目标在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里所说保护人权的主体,具体到某一刑事案件中更多的是被害人的人权。在被害人不予追究的意愿下,侦查机关基于惩罚犯罪这一目的,合法侵害被害人权益。目前我国对于刑事侦查权的规制也往往只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作为刑事侦查法律关系中的死者隐私利益目前还处于现实无保护且被社会普遍认为无保护必要的阶段,这一现象应如何定义?
  传统观念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不平等性,也直接导致刑事侦查过程死者人格利益往往被忽视这一现象,此时国家更不能基于公民对于一些公权力的下意识服从,便忽略对私权利的必要保护。正如刑事侦查法律关系中逐渐发展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机制一样,伴随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权利本位法律观念的发展、刑事侦查过程牵涉了广泛的死者隐私利益,因此刑事侦查过程中有关死者隐私利益保护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这就要求国家应初步建立起有关死者隐私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當今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缓解、消除侦查权与死者隐私利益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侦查机关所保障的社会公共利益与死者隐私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选择有效的解决机制,从死者遗愿、公共利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性等多角度考虑,以此来平衡侦查权所保障的利益与死者隐私利益;正确认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不能一味的将公权力置于私权利之上,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同时也应该意识到,侦查权与死者人格利益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侦查权并不总是以死者人格利益的敌对身份存在。
  死者隐私利益往往被“合理”侵害,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刑事侦查过程中。如下拟制案例:某日小王到父亲王大海家中,发现王大海静躺在床上,发现已经去世,旁边留有一份王大海亲笔书信,信中强调不让小王追究其死因,并且嘱咐他的所有隐私物品如日记本、书信等任何人不得侵犯,并要求将它们与自己一同火葬。但是小王觉得其父王大海的突然离世或许另有隐情,但也无法认定死亡是否为他人所为,小王遂选择报案,后公安局刑警侦查过程中将其父很多私人物品带走,其中就包括王大海的日记本、书信等很多私人物品。此时小王想维护其父隐私,但是侦查机关基于侦查权将这些隐私物品暂时占有,小王陷入焦虑,觉得愧对其父王大海的遗愿。从上述案例中显而易见,侦查机关有权为调查事实查看死者隐私物品,这符合法律规定。是被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权力。那么死者遗愿所表达的对于个人隐私完整不受侵犯的强烈愿望,是不是在面对公权力时无保护的必要?对此,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对于死者隐私利益是否有保护的必要?以及这种保护是否有合理依据?死者隐私利益在公权力面前为何总是作出让步的原因?死者隐私利益在与公权力发生冲突时为何需要被最大程度保护?对与死者隐私利益的保护应如何着手去做?
  二、死者隐私利益保护的意义
  死者隐私利益,是死者人格利益中一项具体利益,即指自然人死亡后,有关其隐私方面的利益。数年来,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性质问题,我国理论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包括死者权益保护、延伸保护、法益保护、近亲属利益保护等,至今并无确定的、得到统一认可的理论。但从民事领域的权利主体演变历史来看,死者的人格利益应给予保护的观点已逐渐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
  传统民法对于死者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并不给予保护,也未有给予保护的观念,如当今刑事侦查中关于死者隐私利益亦未得到关注一样。此基于两个基本原则:首先,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结于死亡,自然人死亡意味着权利主体资格亦不复存在,人格权利便无从谈起;其次,人格权利具有专属性,不得随意转让继承。根据上述两个原则可得出基本的价值判断,即自然人死亡之后,人身、权利均归于消灭,不再是法律保护的主体。如此看来,这种观点仿佛合法合理,符合社会一般人的认知,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人死亡之后,其基本人格譬如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遭到不法侵害时就无保护的必要?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仅仅依据人们的道德伦理意识、“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也决不允许他人对死者作出不敬的行为。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人格权为人们所普遍重视,人格权侵权案件大量涌出,直至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之诉的提起,使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那么传统民法便十分有必要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权利保护作出适当调整。既然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带来社会危害,那么它们便有可能、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应当指出,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呈现出动态的发展变化状态,使得人格权法调整的对象、方法、价值判断亦呈现出发展变化的态势。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要符合社会现实生活,社会现实生活是发展变化的,法律就需要跟得上这种变化。
  死者隐私利益保护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
  满足社会道德和文明的发展需求。有些人一生奉献也许只是为了青史留名,若可以肆意践踏死者隐私利益,将不利于为生者奋斗精神的发扬。社会的进步要依靠生者的不懈努力,只有维护这种名垂千史的伟大理念,才能促进生者积极努力追求崇高目标,从而完善人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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