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询问技巧


  摘 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由于核查询问的对象、内容、目的、定位具有特殊性,由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难度很大,要求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切实履行职责,讲究询问的技巧,严格遵守询问的一般规则,注意询问的方式,及时掌握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注意结合监所检察日常工作和侦查行为进行核查询问并注意核查询问材料的完整,保证核查询问制度有序规范地进行。
  关键词:核查询问 特殊性 要求 方法
  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中规定: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不同于一般询问,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在实践中特别注意询问的技巧,讲究询问方式,核查出侦查讯问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死亡真实情况,才能实现设立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目的。

一、核查询问的特殊性


  (一)核查询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这些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性,一是所犯罪行重大,其所犯罪行往往都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二是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一进宫、二进宫等累犯、再犯,其面临的处罚也是十分严厉的。三是人身危险性大,犯罪嫌疑人多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有着较强的反侦查、反讯问、反询问的能力,对各种讯(询)问警惕性很高,极易采取应对讯(询)问的办法。四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常常具有不确定性,由于处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案件事实尚不明朗,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往往底数不清,加上犯罪嫌疑人有意抗拒,使得进行核查询问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更难以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另外,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事实可能不断变化、发展,使得犯罪嫌疑人罪行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二)核查询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
  核查询问需要查明的内容是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意见》对核查询问的内容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将核查的内容明确规定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也就是要求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查明和证实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特别是要查明侦查机关在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运用调查取证的手段上是否合法,这就使得询问内容单一、明确。核查询问所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内容要通过犯罪嫌疑人陈述直接表述出来,即通过被追究对象特别是由这些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去说明其被追究的过程的合法性,核查询问无疑具有巨大的难度。
  (三)核查询问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目的是查明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确定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的方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成为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做出有罪判决的根据。基于核查询问目的的特殊性,重大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编造或者夸大非法取证情形,掩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并诬蔑司法机关,为核查询问的真实性制造种种障碍。这些因素往往影响核查询问的应有法律效果。
  (四)核查询问的定位具有特殊性
  《意见》明确将核查活动的方式规定为“询问”,询问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对受害人、见证人、知情人等进行的调查方式。这种定位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使得其在核查询问的过程中处于证人或者被调查人的身份,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的提高和变化无疑会对询问产生影响。另外,询问采取的方式是区别于审讯的查询方式,是非侦查性质的调查,不能对作为被询问人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缺乏应有的强制力,而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狡猾抗拒的本性不会改变,在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询问的难度会大大地增加。

二、作好核查询问的基本要求


  (一)及时掌握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由于核查询问具有特殊性,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核查询问前应当认真作好准备,首先要认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以及案件发现等具体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认罪态度,对那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还要了解不供述的原因等等。其次是要拟定询问方案,根据了解的情况,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应拟定有针对性的询问提纲,提高询问的预见性和计划性,特别是要充分估计面临的困难,不可有麻痹和轻视思想。再次是要在询问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及时察觉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是否稳定,查明原因,为正确进行核查询问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要秉承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中立立场
  《意见》之所以确定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进行核查询问就是在于人民检察院所具有的法律监督的中立立场。从法制的原则和法律监督的要求来说,由公安机关检查纠正自己所管辖的监所中的违法措施是不适当的。[1]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可以更加客观地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不偏不倚地发现各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在进行核查询问中,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严格把握客观中立立场,切实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三)严格遵守询问的一般规则
  在询问过程中,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亮明自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的身份,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要注意询问中相应的称呼和用语,《意见》已经将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作为核查询问的证人或者被调查人,询问人不能蔑视这种身份的变化,询问中要防止将被询问的人员简单地视为犯罪人;要正确的使用有关笔录,进行核查询问可以使用调查笔录或者询问证人笔录的制式文書。因为调查笔录是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非侦查性质的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而询问证人笔录则是人民检察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使用正确的制式文书可以明确核查询问的性质,打消被询问人的顾虑。核查询问笔录要保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交被询问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由被询问人补充或者改正,并由其签名,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也要在核查询问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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