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的看待技术侦查措施与人权保障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察措施正是列入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强调了保障人权,并在新刑诉法中多处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但二者会不会矛盾呢?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呢?笔者认为:二者的关系应辩证地看待。
  [关键词]技术侦查;人权保障;辩证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与内涵
  技术侦查是指法律授权范围内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地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措施的总称,包括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电话监听、GPS定位、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利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密搜密取、化装侦查、网络侦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新刑事诉讼法也将秘密侦查中的卧底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手段也列入技术侦查的范畴
  从本质上来看,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和技术性特点。如果仅仅具备秘密性的特点,但并未使用科技手段的侦查手段不属于技术侦查范畴,比如跟踪,化妆调查;同理,如果仅仅具备技术性特点,但不具备秘密性特点的侦查手段也不属于技术侦查的范畴,比如现场勘查、测谎仪、各类鉴定中使用的科技设备。也正是由于秘密性和技术性特点,技术侦查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和公众均不知晓情况下进行的,因而能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和来自外界的办案阻碍,所获取的证据也比较客观、真实。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依据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这就为技术侦查措施进入刑事诉讼领域奠定了法律依据。
  三、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以往的侦查模式,主要还是停留在“由供到证”的模式上,即口供是证据之王。公安机关查办的刑事犯罪有着隐蔽性、潜伏性、甚至是区域性的特点,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深度隐藏,加上痕迹少、物证少,侦查人员只能采取对现场的分析,和对可疑人物的排查,来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再在茫茫人海之中寻找犯罪嫌疑人,其工作量可想而知。
  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有高智能型、高隐秘型,证据发现难、证据取得和固定难的特点,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有些情况又没有直接的被害人,特别是贿赂案件行动隐秘,不留痕迹,即所谓的一对一情况,同时,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层次较高,社会阅历较深,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社会关系较广,掌握一定的社会资源,握有一定的权力,甚至熟悉、了解法律规定和侦查工作规律,反侦查能力较强,一旦有所警觉,就会利用一切社会关系阻碍侦查,同时想方设法毁灭证据,使得本就不易取得的证据更加难以取得和固定。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时机稍纵即逝,一般的侦查手段效果不理想。
  这些证据不扎实的案件不仅在庭审阶段常出现翻供情况,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会发生,对打击犯罪的极其不利,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无论是从工作效率、司法成本、社会效果等多方面来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技术侦查正式应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加速了“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的转换。
  在这笔者举一个案例,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时,发现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甲供认自己是按照马某的意思去实施盗窃的,后将所盗空调室外机再卖于马某,也就是说,马某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的共同犯罪。此点得到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间接印证,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通过对马某手机的监听,马某确实通过电话指挥盗窃空调室外机。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监听的录音却无法提供,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马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检察机关最终以马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起诉。假如,监听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结局会大相径庭。虽然是一个很小的案例,但却充分说明了将技术侦查措施依法使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将技术侦查手段运用于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刑事诉讼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随之出现大量的新型犯罪、智能犯罪,特别是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服务的普遍应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购物、等科技运用形式的不断涌现,利用高科技进行犯罪的案件将越来越多,这类犯罪手段也日益隐蔽化、专业化和科技化,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素质一般都很提高,专业水平比较拔尖,法律意识和反侦查意识也很敏锐。如果还按照以往的侦查模式、方法进行侦查,结果可能让人感觉有劲使不上,甚至会不知所措。将技术侦查措施引入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是大势所趋。
  四、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法使用与人权保障二者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的权利与义务都做较为具体的规定,比如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的时间以提前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律师凭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复制案件的全部相关材料;审判阶段可以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言提出异议。辩护制度的逐步完善,就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取得证据的方法和程序都要更加严格把关。无形中约束了侦查人员的手脚,给办案人员施加了不少工作压力。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法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证据的精确度、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缓解办案人员的压力、增强自信心。
  (一)当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法使用与人权保障二者处于正确的平衡点时,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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