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辩交易


  摘 要 新刑诉法的实施将保障人权上升至与惩治犯罪并重的刑事司法价值层次。伴随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扩充后的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如此现状,加强对职务犯罪侦辩交易的实务探索和理论探讨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概念的解析,认为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所面临的困境中进行侦辩交易有着现实意义且具备可行性,并着重强调了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需坚持的几个原则。
  关键词 侦辩交易 职务犯罪 侦查
  作者简介:林孝峰,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08-02
  一、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概念的提出
  “侦辩交易”是在参考国外诉辩交易的基础上得出的一个概念。辩诉交易制度根源于美国19世纪30年代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含义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从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①。该制度自1970年“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中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并在后来的一系列判决中对该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诉辩交易在联邦宪法的框架内全面法制化。目前,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或多或少地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诉辩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无法在法律上证实和打击犯罪以及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②。基于诉辩交易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成功,学界和实务界便探索将其理论和制度移植至侦查阶段,并创设了侦辩交易这一概念。
  职务犯罪侦辩交易是侦辩交易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职务犯罪辩侦交易是指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为了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进行谈判,许诺犯罪嫌疑人以不立案侦查或者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建议减少认定涉嫌罪名、涉嫌犯罪的数额与情节等条件,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或者获得犯罪嫌疑人在追诉其他犯罪时的协作与帮助③。
  职务犯罪侦辩交易虽渊源于诉辩交易,但其与诉辩交易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1.诉讼阶段和目的不同。诉辩交易适用于起诉阶段,主要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侧重于程序方面;侦辩交易适用于侦查阶段,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寻找能够定罪的证据或线索,更好地惩治贪腐人员,侧重于实体方面。
  2.适用对象不同。诉辩交易对象主要是被告人;侦辩交易除了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外,还包括未被立案侦查的人,如行贿方转为污点证人,又如知情人接受侦查人员“对其其他问题不予追究、曝光”的协议,提供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等。
  3.交易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不同。诉辩交易的内容多为案件本身,被告人经交易换取“从轻、减轻、免除”等法定的减轻刑罚;侦辩交易除本身案件外,往往涉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交易一旦达成,除适用自首、检举立功等法定情形外,还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困境
  修改后刑诉法将保障人权提升到与惩治犯罪并重的刑事司法价值,并引入和强化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新的更严峻的困境。
  1.侦查节奏易受破坏。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介入时间、会见程序和会见保障等方面都更加明确、便利。由于会见权与侦查权存在时空重叠问题,对时间本就紧迫的侦查期限尤其是侦查前期的刑拘期限,双方时常开展时空争夺战。司法实践中出现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在看守所未上班之前排队等候的局面,更有个别恶意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连续会见犯罪嫌疑人,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正常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工作陷于被动。
  2.口供证词更难获取。基于审讯谋略的正当运用营造的信息不对称,对口供证词的获取意义重大。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的强化使这一基础变得薄弱。再加上新法强化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等对涉案对象有利的规定,而对会见内容的单向性(指只能是律师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嫌疑人不能向律师了解案情)等对侦查有利的规定未作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心理反复更加频繁,口供证词难以获得、难以固定现象更加严重,有甚者反侦查能力和应对审讯的技巧方法更加多样化,有时防不胜防。
  3.窝案串案更难深挖。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检举他人的过程中对其作为社会人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是每个涉案对象都事先反复权衡过的。由于现行法律所允许的侦辩交易仅限于量刑层面,当嫌疑人认为其检举立功所带来的量刑变化预期不足以抵消检举他人所产生的负责影响,或者认为其某一检举立功已达到量刑变化最大限度时,其就不再愿意继续提供线索或接受合作。司法实践中,由于攻守同盟的事先建立和刑事政策吸引力度的减弱,通过某一犯罪嫌疑人的检举获取事先已掌握的窝串案线索日益困难,更不用说获取尚未掌握的窝串案线索了。
  (二)引入职务犯罪侦辩交易制度的现实意义
  1.职务犯罪侦查口供依赖现状的需要。由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制度层面公务人员财产公示法案和大额现金交易制度的缺失,客观性证据不足问题突出,严重依赖口供的现状难以改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可以说口供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根据。查证核实的口供可作为标准对已掌握的其他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判断,发现其他证据存在的矛盾和疑点,然后通过查证予以解决④。在取证难易程度上,口供获取只需审讯人员加大审讯力度,渠道单一、方式快捷,而收集其它客观性证据的审批程序更严格,技术专长要求更高,时间要求更长。正因为此,口供这一被视为职务犯罪侦查的“证据之王”,无论何时都将受到侦查人员的青睐。

推荐访问: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