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 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有了很大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而制定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设置少年法院,规范社会调查,试行刑事和解以推进恢复性少年司法,完善公检法司之间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现代少年法庭制度急待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少年法庭;少年法院;少年刑事法;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 D917.6[文献标识码] A
  
  为了了解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制度建设的情况,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笔者先后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苏州调研期间,同相城、沧浪、虎丘、平江法院少年法庭的负责人和法官进行了座谈,并到炼塘镇法庭、梅李法庭等三个人民法院进行了考察。回京后,于2007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汇报了在江苏、上海调研的情况。2007年5月,还应邀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在广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了解了北京二中院等17个中级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进,而且有了很大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自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创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了长宁区法院的经验以后,少年法庭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经过23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420个。2000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审判的43万余名未成年人罪犯中,重新犯罪率仅占1.26%。
  从江苏、上海的情况看,少年法庭工作和少年法庭制度建设同样有了很大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广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
  1991年8月,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首先在全国创设了第一个综合性的“少年案件审判庭”。江苏省高院总结了经验,认为少年综合审判庭是目前比较理想的少年法庭模式,有利于拓宽和深化少年司法保护工作领域,覆盖更广泛的未成年人群体。将少年犯罪、少年违法、少年保护等涉少案件统归一个专门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由单纯的刑事司法保护向全面司法保护的转变;有利于少年司法活动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少年法庭工作质量;有利于培养、聚集、储备一批少年法庭的骨干和研究人才,为将来建立少年法院,提升中国少年司法的水平打好基础。因此,他们决定将综合庭模式作为重点来推广。至2007年1月,全省已设立24个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主要受理少年犯罪案件、民事少年保护案件和行政少年违法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江苏和其他省、市的经验,于2006年决定在全国17个中级法院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正在进行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
  (二)积极开展“指定管辖”的试点工作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分散在各地的少年法庭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少年法庭的法官经常办理其他案件,因而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个区县法院受理不在地域管辖范围内其他区县的少年犯罪案件。
  1998年5月,江苏省连云港市公、检、法、司四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决定先在市区开展集中指定管辖试点。
  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从1999年4月起实行指定管辖。为此,1999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江苏、上海法院的同志一致认为,实行指定管辖,不仅扩大了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年法庭案源过少,机构不稳定,甚至被撤并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对少年刑事案件量刑的综合平衡,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司法水平,使一批专门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队伍能够得到更快的成长。
  (三)试行“整体争创,全面维权”,做到立、审、执“三位一体”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团中央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江苏省高级法院积极响应,至2007年1月,全省已有61个法院受到命名表彰,其中有11个法院被命名为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2年以前,苏州中院对青少年的维权仅限于刑事审判方面。2002年下半年,他们考虑到近些年来苏州青少年犯罪(主要是外地青少年)多,而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是家庭保护失衡,人民法院在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应当从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着手,因而提出了“整体争创,全面维权”的新思路。这是指人民法院作为整体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申报单位,以整体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监等方面,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从中院到12个基层法院都成立了青少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或者副院长任组长,各参与维权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日常维权工作,使全面维权有了组织上的保证。他们把少年维权作为全面发挥审判职能的突破口,把依法保护青少年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作为各项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效果作为服务平安江苏、构建和谐社会的追求。其突出特点,是建立涉少案件的“绿色通道”,做到“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立、审、执相结合。沧浪区法院对涉少刑事案件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尽量避免适用监禁刑,并扩大了缓刑听证会的范围,除公诉人外,还吸收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社区和学校参加。相城区法院注重涉少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尽量做到多调少判,案结事了。近几年来,他们审理涉少民事案件近1000件,调解占80%。执行案件快速高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努力做到“三个穷尽”: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措施、穷尽财产线索。该院抚育费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均达到100%,投诉率为零。2003-2006年苏州全市两级法院共执结涉少民事案件3247件,执结率达92%,平均执结天数为25天。各基层法院还立足审判,适度延伸,通过法官兼任中小学校的副校长、组织维权演讲团、模拟法庭、举办展览、编印各种刊物和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入学校、工厂、企业、街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四)试行庭前(审前)社会调查制度
  庭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以前,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通过社会有关组织进行的调查。其目的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成长的经历、生活环境,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为司法机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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