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实证考察及建议


  摘 要:法官对量刑结论的正当性进行论证说理是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但司法实务中刑事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普遍存在形式千篇一律、内容顾此失彼、逻辑片面生硬等问题,难以彰显司法公正,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也延滞了司法专业化进程。本文借鉴域外立法例之经验,认为我国应通过改革裁判文书,完善量刑规范,保障法官独立等措施,打破量刑说理困境,以提高判决书量刑说理的质量。
  关 键 词:刑事判决;量刑说理;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8-0122-08
  收稿日期:2015-05-19
  作者简介:董潆(1992—),女,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葛伟科(1976—),男,湖南长沙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办主任;董娟娟(1982—),女,湖南长沙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
  一、现状管窥:刑事判决书量刑
  说理之实证考察
  本文的实证研究采取了三种进路,一是普查式的数据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载的1500份刑事判决书统计数据为基础;二是样本式的重点考察,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办理案件为样本进行考察;三是典型式的个案展示,以法院所经办的典型案例或是社会热点案件为对象。三者从宏观背景至微观成像结合互补以达致完整反映刑事判决书量刑说理现状的考察目标。
  在普查式的数据分析中,笔者分别随机选取东、中、西部三个省会城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南省长沙市、陕西省西安市)的两级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裁判文书各500份为研究样本进行考察,以对我国司法实务界量刑说理宏观情况作一概览。调查数据显示,这1500份样本文书说理总体情况良好,定罪说理率达95.13%以上,但量刑说理的情况令人堪忧,对量刑进行充分说理的文书比例仅占11.06%,甚至有24%的文书完全不进行量刑说理(见表1)。着墨不多的量刑事实和证据夹杂在大量的定罪事实和证据之中,量刑说理在判决书中的分量之少和地位之低可见一斑。
  在样本式的重点考察中,笔者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以下简称天心区法院)2011至2013年办理的案件情况为样本进行考察,并结合典型式的个案展示方法,从中择取典型个案演绎,从而对量刑说理的微观样态进行分析。通过考察发现,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说理形式千篇一律。从结构布局上看,量刑说理与定罪说理大多杂糅于一个段落。天心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文本严格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结构体例,文书说理集中于“本院认为”部分。该部分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何罪后,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而确定罪名宣告量刑结果,但定罪说理与量刑说理大多同处一个段落中,量刑说理很少独立成段,未能凸显量刑程序及量刑说理的相对独立性。如表2所示,2011到2013年的判决书量刑说理独立成段的布局呈逐年增长态势,显示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及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定成效,但是直到2013年,这一比例仍不超过30%。
  从表达方式上看,套用格式化语言进行说理是量刑说理的主要形式。天心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样本显示,法官对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表述基本上是“被告人+法条”的形式,诸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对于酌定情节的表述大多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百搭”的形式。这些极具概括性与模糊性的说理语言受到法官的青睐甚至热捧,成为量刑说理的主力。如下面两个案例虽来自天心区法院2名不同法官,但判决书中的说理内容却惊人的相似,让人感觉“千人一面”,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案例1: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判处。被告人周某曾因诈骗、盗窃被劳动教养、判刑,在对其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例2: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舒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判处。
  ⒉说理内容顾此失彼。一是顾定罪说理,失量刑说理。从所选取的天心区法院判决书样本看,法官在量刑说理时一般只就“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这些法定量刑幅度内稍作说明,对如何适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确定的15种罪名的量刑计算步骤和方法则讳莫如深。另外,虽然样本判决书均列明案件的量刑情节及其对量刑的影响功能,但缺乏单个量刑情节对刑期的调节比例,判决书的受众无法从中解读法官如何运用量刑情节对量刑幅度的调节比例从而确定量刑幅度的心证过程,这也使得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大打折扣。再以上述案例1与案例2对比,结合判决书全部内容,判决书受众可以获得的信息为案例1中被告人周某盗窃数额2690元,量刑结果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案例2被告人舒某盗窃数额2572元,量刑结果为1年,并处罚金5000元。实际上二者刑期的差别是因累犯作为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随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确定所造成,但这点在判决书中却没有体现。
  二是顾主刑说理,失附加刑说理。主刑和附加刑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措施,都是对公民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对之进行必要的说理是判决书说理的应有之义。从表3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天心区法院近3年的附加刑适用率基本维持在90%左右,但判决书中只对主刑选择进行说理,而对于附加刑的确定却缄口不言。以“罚金刑”为例,所选样本的判决书中有1562份判决书适用了罚金刑,但是仅有18份判决书对罚金刑的确定幅度以“应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进行说明,对于数额的具体确定则不予说理。对于“所判处的罚金又是如何计算而来”这一情节,被告人尚且茫然不解,遑论其他未参加审判过程的社会民众。再加上司法实践中的财产刑大多在宣判前预缴,难免会产生“花钱买刑”的质疑,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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