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摘 要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群体。由于其身心智力的发育都没有成年人成熟,在社会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不断的进步,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犯罪率也逐年增加。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编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新刑诉法不同于旧刑诉法的突出变化,填补了旧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规定的空白,使刑事程序关于未成年人部分在立法上更加独立,丰富完善了刑事司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也充分注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 特别程序
  作者简介:王蕊,甘肃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25-03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他们的生理、心理及其智力发育不完善,在是非辨别和行为控制上表现出较差的能力,因为其行为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往往不会像成熟的成年人那样经过深思熟虑,也不如“经济人”那样在行为之前计算成本与利益,以便选择最佳方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善于模仿,可塑性极强,犯罪后易于改造。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特殊因素,但社会和家庭对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不利后果就不应全部由未成年人独立承担,因为他们脆弱的生命承受不起“刑罚之重”,因此在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问题,是否应该设立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是否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采取与成年人犯罪相同的方式处理,以及怎样才能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出专门设置特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的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时更多的是依赖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近些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危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都从根上上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尽量采取不同于处理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为的是把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这些做法的普遍适用不仅仅是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出发考虑,更多的是在积累丰富经验,目的是在以后司法实践时能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必要伤害。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的相比,具有明显而特殊的一个变化,即新刑诉法特别程序的专题中,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这一内容的添加,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体现了在立法体例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存在,充分展现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程度地保护。
  2012年经过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其中在第五编第一章重点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有关对度,突出表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的重点保护。通过积累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经验,在修订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护工作中,提供很多丰富的经验和实践。正是由于基层的实践保障,这次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加的顺利,严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最大程度地保全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不受到歧视。
  一、提出明确的基本原则与方针
  自古以来,我国都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针对犯罪的未成年的原则,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符合国情,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一致的方针和原则,这对于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为司法考量的中心,以“少年权益的最大化”作为司法出发点,这表明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将重心更多的放在对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上,避免因为繁琐的诉讼程序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与折磨,这么做的目的在于即使接受审判处理,在改造完成后也能顺利健康地回归到社会,不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生活学习等造成影响,这一方针和基本原则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同时也为如何办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指引了明确的思想。新刑诉法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制定了的方针和原则,是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考虑和决定的,因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低下,对事物和人的认知水平不如成年人全面和深入,犯罪动机往往较成年人简单,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现今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由于自己意志薄弱,受他人教唆或与他人共同犯罪,也有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是出于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也不严重。从某种层面上看,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更多的是来自于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对其教育和监管的缺失,未成年人不仅只是犯罪的实施者,其本身也是受害者,自身权益也受到极大的损失。同时,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欠缺法律知识、以及自身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比较低,这也造成了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明显的弱势地位,这也就要求我们在诉讼程序中、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照和保护。
  二、强化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方法
  作为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第一任务,就是在办案的过程中把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保护放在首位,一贯秉承坚持鉴于、感化、挽救的方针上,以“少年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帮助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过去对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人员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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