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体现的法律观点


  摘 要 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是依法组织实施的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统计调查。法律规范普查行为,指导普查方向,贯穿了普查的始终。在此,本文从统计学的学理上、排污口设置权的法律界定、普查中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法律依止、水利行业自我身份确认的法规渊源、行政许可法在普查中的实践、水功能及水源地的划分、档案整理及保密工作的法律遵从等七个方面对水利普查中体现的法律观点进行展辩。通过辨析,本文认为从法律的观点上讲,水利普查是围绕《水法》和《统计法》为中心的多种法律法规的综合实践过程,实质是对在全社会依法调节水事关系的全面体认。
  关键词 水利普查 法律观点 实践 体认
  作者简介:任衍磊,山东省枣庄市水政监察支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90-02
  一、 前言
  第一次水利普查是在全国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的一项重大的反映国情国力的部门统计调查,是经国家统计局依法审批、依法组织成立普查机构、依法编制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法选聘普查员、依法开展实施并经过近3年的努力已经取得重大普查成果的水利专项统计调查。每一项普查工作的实施,都体现了水利普查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基本框架下开展并即将取得辉煌成果的法意精神。法律规范普查行为,指导普查方向,贯穿了普查的始终。在此对水利普查中体现的法律观点进行展辩,以期全面展现水利普查中的法意盎然。
  二、水利普查体现的法律观点辨析
  (一)水利普查是依法普查
  在此说的依法普查主要指狭义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普查,即在学理上符合统计学的原则和方法。首先此次水利普查符合统计法第13条、14条、15条、17条法律的规定,即水利普查是经过审查机关的批准并依法组织实施的,水利统计调查表的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均依法设置,在普查过程中国家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保障水利普查指标查涵义、计算方法等的标准化。其次,水利普查中的数据原始记录、台帐建设、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等制度符合统计法第20条、第21条等相关法律条目的规定。另外水利普查制定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也与统计法第9条、第26条中的相关规定一致。从而使水利普查由始至终都纳入统计法的调节范围,在普查过程中无论是普查员还是普查相对人都要依法行使权力并配合普查工作,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保障水利普查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水利普查应遵从关于排污口设置权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遵守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置权只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的排污口,水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设置权的变更问题,事实上容易产生一种理解上的歧义,排污口设置权以水法的实施日期为节点分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水利普查P405表第二项排污口的设置部门就分为水利、工业、农业、环保、城建及其他。然而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其汇总并逐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由此可知,排污口的设置部门只能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而没有其他。在此需要特别说明,排污口排污量的多少,既并不等同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4条第5款规定中所说的退水量,也不等同于环保部门关于企业排污量的点源调查量。在普查表中理清填写项目的法理指向,才能不混淆概念,才能真实、客观、准确填写普查表项目内容,以保证此次水利普查的数据质量。
  (三)水利普查中确权划界的法律依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53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4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58条农田水利设施属于集体所有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水利基础设施必须进行确权划界,以充分保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权利的主张。水利普查过程中P201表等6张普查表均反映了普查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情况的认知,表达上层建筑对依法治水、管水的基本主张和展望。
  (四)水利普查中关于水利行业自我身份确认的法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水利普查行业能力专项P601表等5种普查对象均符合办法中对组织机构的认定,必需按照第3条和第8条法规的要求查找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始终不变性使水利普查P201表等12张普查表中关于管理机构和代码的填写能够以行业能力专项为标准进行审核、校验,使水利普查复杂的表间关系变得有章可循;在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专项的P304等4张普查表中关于管理机构和代码的填写是典型调查确定身份的重要依据。鉴于办法的规定和赋予代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代码在水利普查中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使各专项间成了统一的有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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