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事件的法律思考


  摘 要 关于老人摔倒后“扶”与“不扶”的问题一直是近期各大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一大难题。“扶”与“不扶”是关于道德的问题,而“扶”之后,出现的救助者反遭诬陷的事件,则涉及到法律权益的问题。本文结合近期的几个案例,重点分析法律该如何完善,弥补这些漏洞,探寻可行性的法律方案。
  关键词 扶不扶 法律 老人
  作者简介:汤钰涵,广州市第八十九中学;邹惠,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69-02
  随着在安徽淮南师范学院门口出现的“扶”老人反被诬陷的事件发展,“扶”老人之后出现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之前“扶”与“不扶”被推到风口浪尖,正因为“扶”之后会出现近日的被诬陷事件,所以,“扶”与“不扶”已经不仅仅限于道德的问题,而更多是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
  “扶老人被讹”事件最早追溯到2006年的彭宇案件,被告人称“自己扶的”,老人说“也是他撞得”。而关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以协调处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但是详尽的处理并未向公众透漏。而之后又相继出现宿州街头“扶人被讹”、福州摔倒老人讹警察事件、洛阳男子扶老人被讹事件、丽水医生扶老人被讹事件等等,一直到近期的淮南师范学院女大学生“扶老人”事件,都表明在这些问题面前,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时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立法和司法上,“扶老人”本是好事,却被诬陷的事频频发生,在立法上对于老人诬陷“好人”的惩罚上没有加大力度,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种种自身的缺陷。以下从法律自身的问题,以及对司法处理过程尚未透明化来阐释原因,最后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堵塞法律上的漏洞,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 溯源:法律自身的局限
  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在遇到个人无法处理的问题时,法律应该适时的发挥它的调节作用。但是因为各种案件处理的复杂性,法律无法发挥万能的功效,所以在处理一些案件时,法律存在它自身的盲区。
  首先,法律对于受害者与被告者的立场不能同等对待。法律是根据每个国家具体的国情以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各自不同的目的来制定的。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方面法律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在律法的明文规定中,也会存在它的漏洞和缺陷。以“扶老人被讹”事件影响最大的彭宇案件为例,在2006年的彭宇案件中,彭宇称自己在下车后看到老人摔倒主动去扶,而当他把老人送到医院后,老人却一口咬定彭宇是撞倒她的人。整个事件从法律上来说,彭宇的“好心”做法属于无因管理,是出于道德的原因,但是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当事人彭宇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最后判决赔偿45876.6元。从一审的判决来看,法院的人员更注重的是对受害者的保护,而忽略了彭宇本身出于无因管理而所做的好事,反而却遭受到赔偿。因此,在这次的司法处理中,法院的做法存在它的主观性,并未以公正的角度适当的考虑当事人彭宇的权益。
  其次,法律自身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在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缺乏健全的法律机制,对于救助者和被救助者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公正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这是法制健全的国家应有的品质。法律的制定是为人民服务的,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在司法中,审判人员在判决的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在立法的中,法律的不健全和盲点也对法律的执行带来更多的不公平的现象。所以要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应该保障每个公民的利益,其次在此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公正司法,民主立法,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也应该严格守法。涉及到近期扶老人被讹的事件中,法律应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对于救助者和被救助的行为进行裁决时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平裁决。
  最后,法律的明文规定虽不能随时更改,但是制定法律的人应该是民主的,应考量全社会的利益,注重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能采取纵容的态度,尽量完善法律法规,并辅助与合法合理的公正裁决。
  二、 质疑:司法裁决过程是否透明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中,有关于诬告陷害罪的定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回顾近年来发生的扶老人以及“扶”与“不扶”的问题,都会涉及到救助者被“诬陷”这个事实,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证人,证据很难收集才造成了裁决上的困难。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出现相应的不透明化现象,而具体事实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裁决,最后是以道德为标志还是以法律为标志,或者是因为案情处理不了才让双方和解?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了法律在处理过程中透明化的问题。
  在2006年的彭宇案中,一审的不公正裁决处理了当时相关的办事人员,此事也被政府高度的重视,而在二审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的内容是:对于相关内容不得在媒体面前进行相关的言论。具体的裁决过程,相关的证据等资料因考虑到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将执法的过程透明化。而在河南郑州大学生李凯强的被讹事件中,一审二审均被撤销,最后的判决和也是给予被救助者一定的补偿,对于是否有碰撞老人,也是模糊其词。而对于近期的安徽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的扶老人事件,目前还在收集证据中,而具体司法机关会怎样裁决,是否也是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赔偿?
  基于以上的考虑,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使事件以双方和解来结束,但是正因为在此过程中,救助者对于被救助者提供补偿,但是救助者的利益却没有受到保障,法律解决的过程也没有向社会公布具体的证据,所以“扶老人被讹”事件发生之后,更多的可能会造成之后没有人去“扶”。
  因为法律应该健全自身制度,实现办案过程的透明化,才真正做到了公平与公正。
  三、 解决:法律可实施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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