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与占有脱离物:价值定位·制度选择


  [摘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相互冲突,传统民法理论向来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作为一个重要的利益衡平工具。文章以民法权利外观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点,对区分肯定主义立法和区分否定主义立法进行了评析,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扬弃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区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的价值选择进行了评价,并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
  [关键词]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权利外观理论;一体适用
  [作者简介]侯巍,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广西 南宁 5300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7)09—0153—0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众所周知,私人所有权不仅是个人人格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因而成为世界各国共识共守的法律准则。而善意取得制度肯定受让人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所有权,从而否定了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对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理念造成冲击。可见,在善意取得制度中,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所有权与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之间存在尖锐冲突。为实现两者利益衡平,各国立法均严格限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而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区分无疑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和利益衡平工具。
  
  一、占有脱离物与善意取得的适用
  
  依据所有权人丧失对物占有时的主观心态,可以将非所有权人占有的物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是基于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而由所有权人丧失占有的物,主要包括依租赁、保管等契约而由承租人、保管人占有的物等;“占有脱离物”,是指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主要包括盗赃和遗失物等。
  善意取得制度是否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的不同而区别适用。就目前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大致存在区分否定主义与区分肯定主义两种立法例:
  
  (一)区分否定主义
  区分否定主义立法认为,对于目前绝大多数交易,动产的可辨性十分困难,犹如金钱,为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无须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一律适用善意取得。以意大利、荷兰及美国为其典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53条就规定:“因非所有权人转让而取得物品的人,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但以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且持有相应的所有权转移证书为限。权利证书未表明所有权上附有其他人的权利且取得权利者具有善意的,占有人无任何负担地取得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质权可以同样的方式取得。”第1154条规定:“误信出让人为所有权人、或者误信前占有人已取得了物的所有权的理由,不适用于知道来源非法却依然取得物的人。”可见,《意大利民法典》并未将占有脱离物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表明其不分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一体适用的立场。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3条也规定:购货人取得让货人所具有的或有权转让的一切所有权,但购买部分财产权所有权的购买人只取得他所购买的那部分所有权。具有可撤销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按价购货的善意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当货物是以买卖交易的形式交付时,购货人有权取得所有权,即使交付是通过如刑法中犯盗窃罪那样的处罚的欺骗来完成的。
  
  (二)区分肯定主义
  区分肯定主义立法认为,应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原则上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其典型。如《德国民法典》第935条就针对占有脱离物作了例外规定:“物从所有人那里被盗、遗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的,以第932条至第934条为依据的所有权取得即不发生。所有人只是间接占有人,并且物从占有人那里丧失的,亦同。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以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让与的物。”
  区分肯定立法之所以主张善意取得制度应区分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外观创造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占有委托物,当原所有权人出于交易目的,依其意志使让与人占有其动产时,便引发了权利外观,即所有权人丧失了对动产的直接占有,同时营造了一个使第三人信赖现时占有人拥有处分权的状态。因此,在占有委托物,原所有权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和行为创造了权利外观,具有一定的可归责性。而在占有脱离物,动产脱离所有权人并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意思,因此欠缺可归责性,若适用善意取得,则对原所有权人过于苛刻。因此,区分肯定主义立法认为,只有至少当所有权人自愿地将占有转让给进行出让的非所有权人时(所谓的引致规则Veranlassungsprinyip),法律才愿意承认这种不利后果,如果该物是所有权人不情愿地丢失的,他则无须承担这种风险。(2)风险控制理论。该理论认为与迅速交易中有正当利益的第三人相比,原所有权人将物委由他人占有,较能慎重判断相对人信赖的可能性,故对于占有受托人的背信行为,应由原所有权人承担。(3)更符合公平理念。以盗窃为例,所有权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完全违背其意志,而在诈骗或轻信的情形,则系所有人自愿将物交给他人。由于所有权人错误地相信他人,故其应获得较少的“宽容”。如果要求受让财产的第三人返还财产,则无异于令善意第三人因所有人这一不谨慎行为而受损,这是不公平的。日本有学者也指出,关于盗赃和遗失物,原所有权人有权主张返还,这种制度起源于日尔曼法,其理由是由于:信赖他人并给予其占有之人,只能由给予其信赖之人请求其物直接返还,不过对于盗窃物和遗失物来说,由于所有权人自始就没有信赖任何人并给予其占有,所以认为可以追及到任何地方而请求返还。(4)否定占有脱离物适用善意取得,还有利于打击销赃行为,抑制盗窃之风,从而纯化社会道德风尚。
  区分肯定主义立法在对待占有脱离物的立法态度上,还体现了以下共同点:其一,原所有权人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即原则上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而无须支付任何代价。其二,原所有权人的有偿回复请求权,即当善意受让人从拍卖场、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商品的商人处取得占有脱离物时,原所有权人仅享有有偿回复请求权。这是由于此种场合处分人对于标的物拥有处分权的公信力较强,因此原所有权人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时,须以支付对价为条件。其三,原所有权人回复请求权的丧失或曰善意取得的适用,即当占有脱离物为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时,可适用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善意受让人主张返还。

推荐访问:善意 脱离 占有 定位 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