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之考,《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译后杂谈


  检察官作为一种职业,时常成为媒体的焦点或影视作品题材。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老百姓并不是太熟悉检察官的角色。其实,笔者刚刚从事检察工作时,也面临着“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能做什么?”这样的“身份之问”。在好奇心的驱动下,我开始探本溯源,研究起了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其间翻译了《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一书。这本书对开拓我的视野,澄清一些认识误区起到了重要作用。
  苦中有乐的漫漫“译途”
  翻译本身是一件“为他人作嫁衣”的苦差事。为了不影响本职工作,需要起早贪黑,加班加点挤时间去做翻译工作。我在翻译过程中,时常为了准确翻译一个词汇查遍了手边资料,为了找到更符合中文语境的表达绞尽脑汁,为了做到不错不漏更需要进行反复校对。某种程度上讲,翻译确实是一件体力活。而在翻译上追求“信”“达”“雅”的境界更非易事。就连大翻译家傅雷先生对自己的翻译都时常表现出不满意。在《论翻译书》一文中,傅雷先生说:“鄙人对自己译文从未满意,苦闷之处亦复与先生同感。传神云云,谈何容易!年岁经验愈增,对原作体会愈增,而传神愈感不足。”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呢?傅雷先生说:“领悟为一事,用中文表达为又一事。况东方人与西方人之思想方式有基本分歧,我人重综合,重归纳,重暗示,重含蓄;西方人则重分析,细微曲折,挖掘唯恐不尽,描写唯恐不周……”我在翻译《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一书时,也能深刻感受到中西方语言和思维型的巨大差异。
  当然对于译者来说,翻译也是一个自我提升的过程。由于涉及多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我需要购买和阅读大量的参考书目,以便了解各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背景知识,同时参考这些书籍对一些专业词汇的译法,提高翻译效率。从这个角度讲,翻译就是一种求知和学习的过程,翻译一本书收获的知识远远超过了这本书承载的内容。
  多元化的检察官角色
  通过《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一书,我们可以看到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差异性,也可以看到检察官角色的多姿多彩。人们并不像熟悉法官、警察的角色那样熟悉检察官的角色。就像人们知道历史法学派巨擘萨维尼是反对制定民法典的旗手,却不知道他也是力主在德国创设现代检察官制度的吹鼓手一样。现代检察官被认为是法国大革命的“革命之子”,是自由和人权的维护者。著名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Roxin)认为,最初创立检察官是将其作为“法治国的栋梁”和“政治自由的支柱”来对待的。检察官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分权改革的结果,他们一方面节制法官专断,另一方面控制警察滥权,使人民摆脱专断残酷的传统刑事司法和警察国家的梦魇。
  检察官在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正如这本书的作者之一,德国著名刑事法学者托马斯·维根特所言:“他们(检察官)的角色是理解一国刑事司法体系如何运作的关键。检察官站在刑事司法体系的入口处,控制着由侦查阶段向庭审阶段的转换,根本上决定了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命运。通过其案件处理决定,检察官也制定或执行着一般刑事政策,从而在总体上,对刑事司法体系的运作发挥重大影响。”本书的主编,美国华盛顿与李大学法学院艾瑞克·卢拉教授在该书序言中说的更为直接:“美国检察官统治着美国的刑事司法体系。”读完这本书,我们会意识到检察官在西方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仅植根于理论和法律条文中,也确确实实体现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之中。
  检察官的角色并不是简单的代表国家在法庭中指控被告人,其承担的职责更为多元。本书认为,检察官在现代欧美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有三种角色,即:政策制定者(policy maker)、案件管理者(case manager)和侦查员(investigator)。政策制定者意味着检察官是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制定者,案件管理者表明检察官控制着刑事司法活动的进度,尤其是控制着进入法院接受审判的案件数量,侦查员意指检察官要对查明真相的侦查活动负责。比如,在朴槿惠贪腐案中,韩国检察官是朴槿惠贪腐事实的侦查人员,同时检察官也有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如果移送法院,检察官还要在法庭上承担指控犯罪、证明犯罪的职责。
  检察官承担监督和制约警察权的职责
  警察是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重要力量。在世界各国,检察官和警察的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大陆法系,施行检警一体,在案件办理中,检察官有权指挥和领导警察开展案件侦查活动。但是由于检警机构分立,警察力量更强,也更专业,大部分案件还是以警察侦查为主,只有在一些重大敏感复杂案件中,检察官才亲自领导和指挥警察开展侦查。在检警一体制度下,检察官对侦查活动负责。在检警分离的国家,警察负责侦查,检察官主要负责起诉,检察官并不能指挥和领导警察,当然两者需要密切的合作才能推动案件的顺利办理。
  在《跨国视野下的检察官》一书中,作者揭示了欧美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趋势,那就是警察权的扩张以及对警察权的司法权控制的减弱。警察权扩张是当代欧美国家犯罪化和刑法扩张带来的必然结果,尤其是恐怖主义、集团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存在,导致政府对社会控制的强调和加强。警察作为重要的社会控制力量,其享有的侦查权不断扩张,其侦查手段越来越先进,对公民权利的侵入更加普遍,警察滥权的风险增加,滥权行为时有发生。传统的由消极被动的法官主导的司法审查并不能很好的控制和监督警察权的行使。此时,由检察官加强对警察权的监督和制约的呼声便越来越高。
  检察官对警察权的监督和制约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大陆法系,检察官可以运用指挥和领导侦查的权力,通过直接参与侦查,强化对警察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引导和侦查结果的审查,尤其是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强调使得检察官更容易摆脱片面追诉的心态,转而更加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对有罪无罪证据的全面收集。二是检察官享有直接侦查警察违法行为的权力。欧美大部分国家的检察官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包括对警察的腐败和渎职行为享有侦查权,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三是检察机关可以对警察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警察机构纠正违法行为,改进执法行为,提升警务服务质量。比如,在美国,联邦检察官可以针对某一警察机构普遍存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或者不规范行为开展调查,查证属实后向法院提起訴讼,请求法官要求这一警察机构作出特定改变或改革,诸如加强培训或监督,改善监所设施,或者给警车安装摄像头等。这种诉讼不针对特定警察,而是针对警察机关整体,在美国对改进警察行为起到了良好效果。
  检察官是准法官吗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扮演指控角色,而法官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这体现了“控审分离”的诉讼原则。在身份认同上,大陆法系的检察官通常被认为是准司法官(或者站席司法官),英美法系的检察官被认为隶属于行政系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官员。本书告诉我们,在现代欧美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官已经超越了简单的指控者的角色定位,他们并不是简单地将侦查人员移送来的案件加工一下,然后再移送给法院接受审理。现代欧美国家检察制度的一个大的趋势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不断扩大,他们成了大量案件定罪和量刑的裁决者,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官的特征越来越明显,集中体现的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和欧洲大陆国家产生的各种控辩“协商程序”,如德国的认罪交易程序和意大利版辩诉交易等等。事实上,中国的检察官也越来越多地扮演裁决者的角色,这也是刑事司法体系不堪重负导致案件决定环节前移的必然结果。
  从决定案件的结果角度讲,当代世界各国的检察官的权力有扩张趋势,尤其是其对如何了结案件享有越来越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扩张引发了人们的担忧,比如,事实证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欧洲大陆的变种挣脱了传统正当程序的约束,偏离了“庭审中心”,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司法擅断,因而如何制约和监督检察官成为一个问题。
  本书还为我们揭示了欧美国家检察官存在的“责任赤字”问题,比如,检察官在一些冤假错案中也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检察官不能有效的应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犯罪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作者认为:一是通过民主负责制,让检察机关更好地向议会或民众负责;二是通过行政控制,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三是通过检察文化建设,营造尊重法治和客观公正原则的文化氛围,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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