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五刑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摘要本文从先阐述了唐朝五刑制度的概念及内涵,然后介绍了唐朝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当时所起到的作用,从中感悟到唐朝五刑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关键词唐朝五刑制度刑罚
  作者简介:徐雯雯,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五刑是唐代刑罚的主刑,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加以轻重之分而制定的。唐朝在前代的刑罚的基础上,以“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有慎”的思想为指导,从而将刑罚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并由此将封建制五刑固定下来,对后世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一、唐朝五刑制度的概念及内涵
  唐朝五刑制度,即唐朝刑罚体系中的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制度。该五种刑罚制度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核心内容,唐朝其他的刑罚制度都是围绕这五种刑罚制度展开的。同时,这五种刑罚制度也被称为封建制五刑。《唐律疏议·名例律》中对这五种刑罚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将整个封建制度的刑罚体系固定下来。
  二、唐朝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刑: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笞刑五: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五: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死刑二:绞、斩。①
  (一)唐律中的笞刑制度
  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者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立,或作为减刑的刑罚。从笞刑适用对象来看,作为一种轻刑,其主要适用于窃盗不得财、斗殴未伤人、负债违契不偿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实际上多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轻微刑事案件。②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即用二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对轻微犯罪的惩戒。可见,唐代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按律文规定,笞刑分为五等,从笞十到笞五十,刑差为十。③
  (二)唐律中的杖刑制度
  杖刑仅重于笞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的明显性质。杖刑也分为五等,从杖五十到杖一百,刑差为十。④并规定决打杖刑,不得超过二百下。杖刑重于笞刑,杖刑除适用于较轻犯罪外,还适用于拷讯囚犯,《唐律》规定允许拷打囚犯以获得口供。
  (三)唐律中的徒刑制度
  徒刑是唐律五刑中处于第三的一个种级。其特征是以强制苦役为手段剥夺自由,在时间上有规定的持续性。唐之徒刑共五等,以一年为底线,以半年为等差,高限是徒刑三年。唐代徒刑是自由刑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如《唐律疏议》所说:“徒者,奴也,蓋奴辱之。”既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
  (四)唐律中的流刑制度
  流刑,流刑又称流放,是我国古代的刑罚方式之一,是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的地方服劳役或戍守,得离开该地区的刑法”,是中国封建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唐朝流刑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了离家远配及至配所服苦役等方面内容的惩罚。《唐律疏议》规定流刑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唐代的流行主要应用于对下列犯罪的惩罚:第一,与触犯皇帝与王朝根本利益的犯罪有关连者;第二,思想言论方面的犯罪;第三,军事上的犯罪;第四,触犯封建礼教的犯罪;第五,妨害管理秩序罪;第六,官吏贪污罪;第七,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五)唐律中的死刑制度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的刑事制裁方式。它是五刑重最重的一种,适用于重大犯罪者,相当于奴隶制时期的大辟。《唐律疏议·名例律》“死刑二”条“疏议”说:“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既古大辟之刑是也”。⑤死刑是剥夺生命之刑,为刑罚中最严厉之手段。唐代死刑之特点是以受死者尸体损害程度之不同区分为轻重不同的绞、斩两等。
  以上就是封建制五刑的五种刑罚的具体内容。它们以轻重分为五级二十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刑罚体系。并对后世刑罚体系的确立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三、唐朝五刑制度的作用
  唐朝的五刑制度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相适应,顺应了历史的发展。在隋朝灭亡,唐朝建立的初期,这种排列顺序由轻及重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唐朝时期确立的五刑制度具有轻简宽平的特点,有利于调解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保存劳动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使得唐朝统治者得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信任,从而促进了唐朝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同时,以法定的形式将封建刑罚体系固定下来。用确切的法律规定,明确了犯罪后所可能得到的惩罚,制约人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同时,也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处罚方式,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稳定,为当时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时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被唐后各代所继承。纵观中国法制史,宋元明清各代虽然施用过法外用刑,但是最基本的刑罚制度、刑罚手段还是隋唐时期的五刑制度。
  四、唐朝五刑制度对当代启示
  唐朝的五刑制度体系完善,结构完整,是我国刑罚发展史的一个重的时期,不论它的刑种还是刑制在我国古代社会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作为封建颠峰时代刑罚的定型,至今我们的法制建设仍然可以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一)注重刑罚体系的系统性
  唐朝的五刑制度分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这由轻到重的五级,这五级又可分为相互衔接的二十等,即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低一级的最高一等同高一级的最低一等相衔接,并对五刑的执行与适用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得以五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具有系统性,并且刑种与刑种之间相互协调,加减刑时上下贯通。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的立法,立法内容必须规范系统,法律条文之间相互统一,相互协调,以便人们遵守法律,并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有明确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
  (二)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具体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重国;用重典。在隋朝灭亡,唐朝建立的初期,唐朝时期确立的五刑制度具有轻简宽平的特点,有利于调解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保存劳动力,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了唐朝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这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是十分具有借鉴意义的。当下,我国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等民生问题都十分突出。在这种严峻的形式之下,就要求法制建设必须符合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从而制定符合时代背景的法律法规,稳定民心,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趋于科学与民主。
  (三)注重礼法结合
  在唐律名例疏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体现了儒家所主张的教法兼施,礼刑结合,德主刑辅,明刑弼教。这种思想对现今刑法的制订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⑥唐朝的五刑制度也充分体现了礼的要素,儒家经句是确定刑罚的主要依据,五刑的刑种、刑等的确定和它们的来源都与儒家经句有关。如《唐律疏议·名例律》“徒刑五”条“疏议”从周礼中寻找确定徒刑这一刑种的依据,“流刑三”条“疏议”引用尚书的经句说明流刑分三等的原因等等。现阶段,我国要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可以以唐律的礼法观为借鉴,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或适当引礼入法,使法由止恶而兼劝善,并对违背诚信和善良风俗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四)注重刑罚的谦抑性和慎刑
  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的宽容性,是指刑法的适用要受到限制,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即刑法的适用必须慎重、谦虚。唐太宗在制定法律时提出了“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有慎”的思想,强调了慎刑的思想,将刑罚制度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并在适用五刑制度时较为宽缓,从而使得唐朝的刑法制度具有谦抑性。我国当代的法制建设也必须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和慎行,在刑事立法中解决好罪与非罪的问题;在刑事司法中,对具体刑法条文解释时,坚持严格解释原则,不轻易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尤其反对类推解释;在适用和解释刑法时,坚持有利于被告原则。
  (五)注重慎用死刑
  唐朝在适用死刑时,制订了一套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的复核权归中书省与门下省,并采用了三大特殊的死刑复核措施,即由中央机关会同复核:一是三司推事制,二是九卿议刑制,三是都堂集议制。从而慎用死刑,并对适用死刑的罪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错杀、实现了少杀、控制死刑运用的作用。在现阶段,有关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界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死刑具有存在的理由和必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在适用死刑时应当慎重。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必须制定一套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与之相适应。现行刑法已经对不适用的情形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并且我国也已经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当然我国的死刑制度还可以更加完善,如进一步减少刑法中死刑条款;建立死刑复核监督制度,由专门机关对死刑复核权利的行使进行监督,以确保死刑复核权力的正确运用,或建立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复核人员的责任心,对不依法行使死刑复核权力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等。通过上述努力,不断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保证死刑的慎用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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