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朝的和离制度


  摘 要: 唐朝出现的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创举,最早规定于唐律之中,是指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它和与之同期存在的出妻、义绝等婚姻解除方式有很大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离制度的精髓主要体现在协议离婚制度上,两者都是双方离婚合意的体现,并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尽管因其时代背景的制约,和离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在当时封建社会下,与西方社会同期相比,这项婚姻家庭制度仍然具有很大进步意义。
  关键词: 和离制度 出妻 义绝 协议离婚
  
  一、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概述
  《易·序卦》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可见婚姻自古就被视为人伦之始,因此,婚姻关系被视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源头。婚姻关系从缔结到解除经由法律调整规范,便构成了婚姻法律制度。婚姻法律制度主要是关于婚姻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婚姻终止的方式、程序、条件和违法婚姻的处理及相应的后果。在中国古代,婚姻关系往往和家族关系、血缘关系密不可分,《礼记·婚义》说:“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中国古代婚姻的功能主要是祭祖和传宗接代。①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受制于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并且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我国古代虽然在伦理道德上提倡“百年好合”、“白头偕老”,但观念上并不认为婚姻不可离异,历代法律都不禁止离婚,甚至在一定情形下还要强制离婚。纵观我国历代封建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主要有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四种。本文将详细阐述产生于唐朝的和离制度。
  几年前,敦煌出土了一份轰动世界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该“协议”写道:“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即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在中国历史记载中,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在传统贞节观念下,女子被“休”或被“出”将被认为是丧尽脸面的事,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但敦煌出土的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妇女地位有所提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当今大部分观点认为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来自唐代。
  二、和离与出妻
  中国正式官方文件记载的离婚制度始于周朝。周朝开创了“七去三不去”的离婚制度,该制度之后被历代沿用直至清末。所谓“七去”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所谓“三不去”是指“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该制度中的“三不去”上列明了三项禁止性规定,男方不能随随便便地休妻,看似是为了保障妇女权利,可是实质上该制度只是虚有其表。在等级森严的奴隶制社会,“七去三不去”更重在“七出”,实际上是赋予男方离婚的自由,“三不去”的限制可谓微乎其微。女方完全没有资格提出解除婚姻。其次,婚姻还常常受到夫妻双方家庭的干涉。在奴隶制家长制之下,家长是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儿女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手握家庭财富的父母自然对儿女的婚姻有话语权。所以“父母之命”无论是对结婚还是对离婚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最为百姓所熟知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孔雀东南飞》里的刘兰芝,她就是因为不得婆婆焦母的喜爱而被赶回娘家,从而劳燕分飞。而宋朝的唐婉则是被陆游之母以无子为由,逼其与陆游离婚。
  因此,在以“七出”为典型代表的专权离婚制度下,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而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离异的。这一男性离婚专权在以开放思想著称的唐朝被打破。以往没有哪一个朝代能与唐朝的富庶相媲美,亦没有哪一个封建朝代可以比得上唐朝的开明和自由。在婚姻制度方面也是如此。《太平广记·纪闻》记载:“唐殿中侍御史李逢年自左迁后,稍进汉州雒县令……逢年妻,中垂郑防之女也,情志不合,去之。”该事例中夫妻离婚的缘由是“情志不合”,即唐律中规定的和离。和离,又称两愿离婚,是指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婚。和离最早规定于唐律中,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元、明、清律均有关于“两愿离者,不坐”的规定。和离是唐朝最普通的离婚形式。它使女性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利。她们有权和丈夫通过合意离婚,而不是忍气吞声地接受丈夫的一纸休书。宋代承袭唐代,妇女的离婚权利在立法和实际生活中都有所扩大,女性权利越发受到保护。从这一点上看,与前朝制度相比,唐朝确立的和离至少确定了离婚要求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合意,离婚的缘由是情意不合,而并非丈夫的单方行为。然而到宋末元初的时候,初露头角的女性权利随着封建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理学的发展又被无情地扼杀了。历史的车轮在前进中总会遇到几粒石子,女性权利的回归注定也不会是一帆风顺的。
  三、和离与义绝
  除了“出妻”外,在唐朝,与和离制度同时存在的还有“义绝”。就其法律定义来看,和离是指男女双方不能安宁、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它的显著特点是男女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一致,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虽然受到诸如家族、妇女贞洁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和离制度关注得更多的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这一近乎有着“男女平等”现代思想观念的制度正式列入律文,在中国法制史的整个进程中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义绝是指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的伤害行为,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导致的恩断义绝、必须离婚,否则法律将要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在义绝下,首先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主体,受害方始能依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府衙和主管部门提起诉讼。《唐律》没有就义绝提起诉讼的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但今天我们仍能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找到对于某些具体行为的起诉方法所做出的明确规定。比如,《唐律疏议·斗讼》中“妻殴詈夫”条: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注:须夫告,乃坐。死者,斩。《疏》议曰:须夫告,乃坐。谓要夫告,然可论罪。又如,《唐律疏议·斗讼》“妻妾殴詈夫父母”条: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徒三年;注:须舅姑告,乃坐。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另外,还有专门针对男性加害人的条文,如《唐律疏议·斗讼》“殴伤妻妾”条: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注: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疏》议曰: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即外人告者,无罪。“至死者,听余人告。”余人不限亲疏,皆得论告。②在犯罪构成上,义绝较之“七出”与和离更强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之一,义绝这种以官府为主导的行为形式,明确了对“当绝不绝者”的处罚,使其明文规定的强制性更加具体明确。
  四、和离的借鉴意义及局限性
  和离确定了夫妻双方有离婚之合意为离婚之必需,离婚的缘由是情意不合,而并非男方专权的单方行为。我们不难看出唐代法律中所规定的婚姻制度在今天看来都是相当完备的,也是值得我们当代法律所借鉴的。纵观中国古往今来的婚姻法律制度,首创于唐朝的和离制度尽管因受时代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但仍是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创举,对后世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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