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特许经营权法律与实务问题解读


  摘 要:燃气经营采取政府特许经营方式,因立法起步较晚,法律规范体系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目前理论纷争与实务纠纷较为复杂。亟需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确保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取得与实施依法、规范进行。
  关键词:燃气特许经营权;实务问题;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1.070
  1 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与特征解读
  1.1 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定义解读
  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实际生活中,燃气利用主要形态包括管道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LGP(液化石油气),本文论述范围不包括LGP。燃气经营,指燃气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燃气基础设施,提供燃气公共产品或者燃气公共服务。燃气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燃气基础设施和燃气公用事业,提供燃气公共产品或者燃气公共服务并获得收益。燃气特许经营权,指燃气经营企业经过竞争方式从政府取得并通过协议约定明确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燃气基础设施和燃气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燃气公共产品或者燃气公共服务的排他性权利。
  1.2 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分析
  1.2.1 特許经营权的竞争性与独占性、排他性的辩证统一
  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竞争性来源于燃气经营的公用事业特征以及燃气产业本身的市场竞争性,燃气经营的公用事业特征决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较强的投资实力与较高的监管要求;燃气产业本身的区域垄断、收入稳定等特征导致其目前深受投资者追捧。鉴于此,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按照规定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招标、拍卖等方式。
  另一方面,燃气投资属于长周期行业,投资大、回收周期较长,同时涉及民生保障,需保障经营行为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同时,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投资以及管网交叉导致安全隐患,在已经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在有效期内,不宜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燃气经营者取得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在对应的区域与期限内,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不仅约束授予一方的政府,还能够对抗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具有对世权的特征。
  1.2.2 服务性
  燃气经营企业作为商事主体,获得投资收益是应有之义。但因为燃气经营项目属于公用事业,燃气经营者应当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与社会责任。
  1.2.3 管控性
  燃气特许经营权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民生保障等事项,因此,地方政府在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同时对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通过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对经营者予以约束,并对其经营行为持续进行监管。
  1.2.4 行政授权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
  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是国家一级政府,其与燃气经营主体的地位并不完全对等,鉴于燃气经营的公用事业特征,地方政府与燃气经营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体而言,包括在燃气规划、燃气利用、保障供气、用气安全、经营收费等方面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如燃气经营者违背协议或有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地方政府有权暂停、取消或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因此,燃气特许经营权带有行政授权的属性,同时又体现了市场经济形势下打破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实现公权力为私权利服务、公私权利融合的趋势。另一方面,燃气特许经营权又兼具民事权利属性,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予以约定,双方作为合同主体,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合同履行中,带有平等性与对等性。
  1.2.5 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权与经营权、收益权
  建设权包括投资新建燃气管网与储配气设施;经营权包括签订燃气供应协议,向用户供应燃气或提供燃气器具或维修服务;收益权指向用户或其他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取得投资收益。
  2 燃气特许经营权法律规范解读
  规制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最新修订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住建部最新修订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委于2015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其他规定见省市地方性规范。
  现有主要法律制度与原则包括: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原则,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2)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竞争方式取得原则。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3)燃气特许经营权内容、区域、期限制度。
  燃气特许权包括建设权、经营权、收益权。燃气特许经营区域应当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燃气特许经营期限以不超过30年为一般原则。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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