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的大学生作弊现象解读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考试作弊已然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几乎每种考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作弊。考试作弊的危害性毋庸置疑,不仅严重破坏了考试的最本质的意义,而且使公众舆论对大学生的诚信度产生了严重的怀疑。为此各高校都出台了有关作弊的处罚办法,例如开除学籍或取消学位、不予颁发毕业证等严厉措施,但貌似收效不大。本文通过法律的视角对作弊现象进行分析解读,并提出最大限度预防考试作弊的几点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惩戒;程序正义;考试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7-0-02
  一、法律的角度分析作弊的原因
  (一)惩戒权行使的不完善
  惩戒是指通过处罚来警戒,即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制裁,从而达到防止该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以促进符合规范行为的养成及强化。为了规范大学生的考试行为,早在2005年3月,教育部就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针对当前部分高校存在的学生考试作弊现象突出的问题,制定了相关情形可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这为解决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的考试作弊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高校行使惩戒权的效果如何?
  黑龙江东北网报道了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的大四学生王宫对处分不服,将母校告上法庭。2005年12月16日,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学校败诉,撤销学校开除王宫学籍的处分决定。
  据华商晨报2006年8月的一篇报道,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学生韩冰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被学校处以开除学籍处分。同年5月,韩冰将母校告上法庭。8月8日,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首例“考试违规被开除,学生状告农大”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开除决定。
  搜索一下“学生作弊状告母校”,映入眼帘的无不是作弊学生陈述自己的无辜,以及学校对自己“受教育权”的侵犯,进而将学校告上法庭,并且有不少获得了胜诉。这些法院判决的案例也给高校的惩戒权行使敲响了一个警钟,那就是,如何更加正规地、准确的、程序合法的去行使惩戒权。相信法院判决高校的败诉,并不是倡导作弊的光荣,也不是鼓励作弊的学生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学校的管理,而是因为使用惩戒权的过程中“程序有漏洞”、“证据不充分”。如果高校能将惩戒作弊的制度建立起来,并严格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将工作做到位,不给学生以漏洞可钻,那么自然会到达事半功倍的教育意义。
  (二)意志因素
  从法律的角度看,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在主观意志的支配下进行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对其实施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持何种心态,主要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判断。就作弊行为来看,从认识因素角度出发,学生在着手作弊之前当然会认识到作弊的行为可能会被监考老师抓住现行,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从意志因素角度出发,抱有“放任”的态度,抓住作弊也无所谓,或者“轻信”的态度,即轻信能够躲避监考老师的视线。意志因素作为作弊的主观方面,也就是常说的侥幸心理。
  几乎每个考生都知道作弊的后果,但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种近似赌博的行为充分暴露了考生对考试作弊结果的认识之模糊,他们看似知道被抓的结果,但其实,他们并不能认识到作弊将受到的种种不利后果。
  二、作弊现象呈现的新特点
  (一)考试作弊现象普遍化
  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越来越普遍,考试作弊学生数量越来越多,作弊主体呈现多元化。从横向来看,考试作弊的主体不仅包括平时学习不努力、学习基础差、复习又不充分的学生,这部分学生幻想着作弊的小伎俩不会被监考老师发现,不求高分但求通过;而且包括一部分平时表现好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这部分学生过度渴望高分,以达到评优、入党、保研的目的。从纵向来看,考试作弊的范围小到各高校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试,大到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甚至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
  (二)对作弊行为的“认同”
  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学生普遍认为作弊行为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认为能通过作弊取得好成绩就是“成功者”,看到别人作弊成功就感到“自己没作弊吃亏了”。有的大学生在大庭广众之下“高谈阔论”作弊的手法,津津有味地介绍自己作弊成功的经验,相互交流作弊的心得体会,非但不把作弊当作丢人的事,反而认为作弊是光荣的,并普遍把作弊当作一种“技能”、一种值得炫耀的“本领”。有的大学生轻描淡写作弊的后果,折射出作弊者心理上对作弊不应有的“认同”。
  (三)考试作弊团体职业化
  考试作弊团体逐渐专业化并发展成一个行业,出现了一支有组织专门为人替考的“职业枪手”队伍,形成了联络、接头、谈价、付钱、代考“一条龙”服务。如校园里到处张贴的替考及各级资格证书包过的小广告。这种职业化的考试作弊团体都经过了精心策划,对学生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三、对策
  (一)科学合理设置高校考试制度,加大惩罚力度
  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特别权力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准行政主体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惩处。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考试制度可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赋予了现代考试制度不容置疑的权威性。遏制某种违规现象的最好措施就是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以当今的社会热点问题——酒驾入刑为例,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定为犯罪。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随后的两月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455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9%。醉酒驾驶机动车875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3.6%。全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34人,較去年同期下降30.2%,其中,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05人,较去年同期下降33.1%。
  可以说,在酒驾入刑之前,社会舆论呼吁了数十年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根本没有引起酒驾司机的重视。酒驾入刑后,整个社会对酒驾问题都格外关注,通过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收效明显。
  正如再完善的法律也无法遏制犯罪一样,加大对作弊的惩处力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作弊现象,起码会使绝大多数的考生会在心里对作弊的成本与收益做一个权衡,进而可能会放弃作弊的念头,达到一定的防微杜渐的效果。
  (二)加强对学生的价值观教育
  加强价值观教育,就是要引领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和健康人格的养成,从而更好的学会做人、规划人生。由于社会价值多元混乱,不少学生存在着道德认识模糊、价值选择真空等问题,因此,需要建构“做人教育”的核心价值观,树立尊重意识,树立诚信意识,讲责任、讲纪律、讲法纪。
  作弊现象,即使是在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中也是严令禁止的,明清时期的几次科场大案,多少考生、考官还为此丢了性命。古人可以做到对作弊深恶痛绝,现代大学更应该引起重视。大学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应该成为道德的灯塔,诚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线,这条底线,是大学必须坚守的。目前在高校中存在的作弊成风,是恶性的实利主义在大学中不良影响的显著表现。这种道德情感的麻木,非道德现象的大量出现,正在恶化着我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
  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价值观教育,从思想深处树立杜绝作弊的意识,就像一个正直的人厌恶欺诈、盗窃、抢劫一样,让学生认识到作弊行为本身不仅是一场欺骗,一种对知识的亵渎,更是对自己的不尊重。
  (三)创新工作方法,引入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辅导员在新生入学时给每位学生建立一份《诚信考试档案》,告知每位学生在大学阶段的学习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一名诚信考试的大学生,以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无论是专业课考试还是公共课考试,无论是自学考试还是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该诚信考试档案将涵盖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考试。
  另外,大学生在诚信考试档案中的信用记录与综合测评和各项评奖评优体系紧密相连,一旦在诚信考试档案中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比如考试作弊),将会享受不到学校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临近毕业时,其诚信考试档案也将归入毕业生档案中。这样一来,诚信考试与评优评奖、升学、就业及其他一切与学生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密切挂钩,从思想上给学生敲响警钟,提示学生不要拿自己的前途当儿戏,为学生诚信品质的形成创建平台,最大程度上达到杜绝作弊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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