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项事业的发展步入到法制化轨道。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然而,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立法活动的终结。我们不仅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制定新的法律,还要顺应时代清理修改已有的法律,以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在新的起点上,笔者认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表明: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国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报告中吴邦国委员长指出“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数十年的不懈努力,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从“无”到“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不懈奋斗,如期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
  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艰难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人民掌握了政权,废除旧法统、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成为一件必然而迫切的事情。
  一系列废除封建制度、解放人民、维护广大人民权益的法律如婚姻法、选举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纷纷出台,到“文革”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有1500多件。1954年宪法的出台,更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用根本大法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然而,后来一段时期法制建设经受挫折。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法律尊严被践踏,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国社会一度陷入“无法无天”的局面。这几年时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除了批准一些决议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立法活动。虽然这段时间没有明确宣布废弃宪法,但一系列运动和做法,已经背离了“五四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宪法的实施和权威遇到了极大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拨正了法制建设航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时期对法制建设的伟大觉醒。
  这个时期颁布的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行政诉讼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等基本法律……,让人民看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希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管理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保驾护航。
  1982年宪法,继承发扬54宪法的基本原则,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重申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使根本大法重新回归到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上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也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新方向。“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随后,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密集出台;劳动法、审计法、预算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应运而生。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法制建设的宏伟目标:“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新的高度。
  2003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征程。一大批如物权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等社会法的出台,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立法重点由经济向社会的转变,反映了中国进入小康社会以后强烈的社会需求。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了不起的伟大成就。到目前,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1.我国的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第一个法律部门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相关法部门。如选举法、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等都属于宪法相关法。
  第二个法律部门数量比较大,几乎和每一个公民直接发生联系,即民法商法部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买卖、债务,像大家关心的所有权等等。
  第三个法律部门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如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总之与国家行使行政权有关的各类法律,比如管理军事、外交、教育等等,这类法律都归于行政法部门。
  第四个法律部门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叫做经济法部门,最主要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国家对土地、货币、税收等进行管理的法律,这些领域的法律都归于经济法。
  第五个与民生有关的法律部门,即国家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社会法。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最大的区别是现代国家必须提供公共产品,这个公共产品和每个人都有关系,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国家和政府不只是对这些权利作消极的承认和不侵犯,还要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这些权利的实现创设社会条件。
  第六个是我们法律部门中件数最少的,就是刑法部门。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像一部法典,是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
  第七个是保证前面这些实体法实施的,叫做程序类法律,也就是诉讼与非诉讼的程序类法律。如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有调解、仲裁等。
  这七个部门合起来就构成了现在的法律体系,内容是极其庞大的,它表现为一项一项的具体法律制度。现在的宪法相关法一共有38件,民商法一共有33件,行政法有78件,经济法有60件,社会法有18件,刑法有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有10件,如果再加上宪法正好是239部,这239部构成了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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