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大学生打工市场的对策研究


  摘要:大学生打工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也屡遭侵犯,对大学生打工市场的整治和有效管理势在必行。通过对我国当前大学生打工市场混乱无序状态的分析,可以确认无法可依、无人监管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因此,立法机构应当加强大学生打工立法工作,政府各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高校更应该大力发挥管理学生的职责,提高大学生自身综合素质。
  关键词:大学生打工;市场;规范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297-02
  在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活跃着这样一群在校大学生,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未经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在校外的用人单位选择从事销售促销、餐饮服务等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我们可将这一特殊的劳动者群体称为“打工大学生”,并将此类性质的用工现象称为“大学生打工”[1]
  一、大学生打工市场的现状分析
  由于当前的法律并不承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因而有些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大学生权益屡屡遭受损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违约金规定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不得约定违约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已经结束;而《民法通则》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样就导致了用人单位会跟用工大学生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使打工大学生处于不利的一面。
  2.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用人单位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有其特殊的劳动法意义,而他们并不承认打工员工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地位,工资标准完全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打工学生的工资大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对于打工学生是极为不公平的。
  3.劳动安全保障问题
  通常在大学生打工劳务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因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缴纳义务。一旦出现重大伤害,对于学生而言获得相关赔偿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由于是在校外打工无法从学校方面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承担保险缴纳义务也无法从用工单位方面获得赔偿。
  4.拖欠工资、克扣工资
  大学生之所以兼职打工,除了锻炼自己的社会工作能力以外,不外乎就是为了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或让自己的学校生活更为富足,因此,获得报酬是同学们最直接的目的。被雇主克扣和拖欠薪酬已俨然成大学生兼职中最为普遍和严峻的问题[2]
  二、我国大学生打工市场混乱的原因
  1.大学生打工市场无法可依
  调整和规范大学生校外打工的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我国在1995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不把大学生校外打工纳入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畴,但也因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起来非常困难。
  2.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欠缺可操作性
  (1)北京市2000年出台《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该《规定》只对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和校外用人单位进行了原则性的职责进行规定,并未规定对上述部门消极履行相关职责的罚则。
  (2)2004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但对企业侵犯学生权益的罚则仍未作出具体规定,学生维权仍无具体操作指南,因而维权依然是“纸上谈兵”。
  (3)2005年团中央、教育部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依然是对于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大量的学生自主打工进行指导和规范,因而无法规范我国目前混乱的大学生打工市场,对打工大学生进行维权没有切实的帮助作用。
  除此之外,没有针对有关大学生打工的全国性法律规范性文件。通常情况下,在校大学生打工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只能依靠民法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规定来维权。
  3.大学生打工市场无人监管
  法定管理大学生的机构是大学,但是大学对学生打工并不完全赞同和支持,指导、服务、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在正规的人才市场其核准的服务内容中没有为大学生提供打工岗位这一项内容。工商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作为管理用人单位的主管机构负有监督责任,但他们针对对象是用人单位,中介公司,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就无管辖权。
  4.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劳动维权教育的缺失,大学生普遍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原因之一是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常识,不能有效地识别用工中的陷阱;二是对工作条件、内容、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务合同的关键内容关注不够;三是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专业知识[3]。
  三、我国大学生打市场规范的对策
  1.加强立法,使大学生打工市场有法可依
  我国可结合美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将大学生打工纳入到劳动法之中,确立一种“非标准日制劳动关系”,以学生为立法背景中的典型代表,适用于全社会打工者,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中考虑到全社会整体打工劳动者(包括在校学生)的需求和利益。也可以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给予特别规定,提倡“健康打工”。同时,还可以由国务院各部门颁布行政规章,专门规定大学生打工的相关内容。各级地方政府有权在不违反上级规章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保护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如此一来,实现国家和地方立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规范大学生打工市场有法可依。
  2.政府主管部门联动,减少大学生打工的风险
  教研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应联合对社会企业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针对大学生打工族的骗局,为大学生打工创造一个相对安全健康的就业环境。
  3.高校加强对大学生打工的管理,承担起相应的教育责任
  高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勤工助学中心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打工学生进行职业培训,加强大学生自我防范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勤工助学中心还可以成为搭建大学生打工的信息平台,尽可能多地提供校内打工岗位,相对减少校外打工机会。对校外的打工广告进行筛选和管理,建立信誉良好的用人单位目录和“黑企业”名单,并向同学公示。对在外打工学生进行统一管理,掌握在外打工学生的具体情况,包括打工内容、时间、地点等,对打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尤其应当和校外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友好的合作关系,给学生提供良好的打工机会。当打工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后,帮助打工学生处理维权工作。相信通过高校这些认真细致的服务,会为打工大学生营造一份有力的后勤保障。
  4.大学生应当在打工中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各种能力。
  打工之前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把打工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打工过程中,积极吸收书本中学不到的新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为重要的是学会处理社会生活中复杂的人际关系,做好吃苦、挨批的心理准备,这些难得的打工经历将成为大学生人生成长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 韩震,于玲.“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之研究[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2).
  [2] 张祖庆,李铁梅.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法律保障探析——以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报告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9,(4).
  [3] 张明辉.大学生勤工助学纳入劳动法调整的现实意义[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2).
  [责任编辑 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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