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实用的土地立法思想和实践活动


  摘 要: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杰出的法学理论家和实践家。作为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政法工作的主持者和参与者,董必武对土地问题始终关注。其关于党的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的言论和实践活动,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灵活实用的土地政策和立法原则。他提倡根据时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党的土地政策,制定相应的土地法规,指导农村的土地改革运动;同时也重视法律的实施,充分考虑到法律实施的民意基础,这些思想至今仍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董必武;土地立法;土地政策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7)02-0107-05
  
  董必武董必武,1914年在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加入中华革命党;1917年毕业回国,创办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1921年积极参与创建中国共产党,成为党早期领导人之一;1934年任中央苏区最高法院院长,主持司法工作;1948年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开展新政权的建设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全面领导政法工作,1954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司法审判工作。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领导人之一,参加了辛亥革命、工农民主运动、抗日民主运动和解放战争,新中国建立以后,又积极投身于新政权的法制建设活动,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其法治思想内容丰富,涵盖立法、司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多方面,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办事”的著名论断。作为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政策立法及其土地改革运动,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建设中,始终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土地问题的解决,既是革命根据地得以建立和巩固的坚实基础,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建立的基石。作为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政法工作的主持者和参与者,董必武对土地问题始终关注,发表了不少言论,充分体现和遵循了中国共产党灵活实用的土地政策立法原则,其重视土地立法,关注法律实施,关注农民权益的态度,对我们当今的土地政策和土地立法有很好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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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重视土地问题——提倡灵活实用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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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视土地问题、关注农民权益
   土地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法律问题,为历来的统治者所关注。历朝历代为解决土地问题有过各种方案,如井田制、均田制、屯田制等,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孙中山的“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等,都曾大张旗鼓地实施过,但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问题归根结底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土地私有的既有前提下,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广大农民却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的这一客观状况,形成了土地占有上的突出矛盾,正如董必武所总结的:“在旧中国,约占乡村人口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土地”[1]323。对土地问题的解决与否,如何解决,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政局稳定,关系到能否争取广大农民的支持,能否得到民心。
  由于特有的法学教育背景和法律实践经验,董必武在建国前后一直主持参与政法工作,对土地问题非常关注。1947年《在全国土地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他提到:土地问题,在二千多年前就已提出来,解决土地问题的意见也很多,大概有三次,王莽的井田制,北魏的均田制,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不管是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改革,还是农民自发起来解决土地问题,这两种改革都没有成功。而中国共产党自一开始便认识到此问题的重要,认识到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1]128。在强调解决土地问题重要性的同时,他还特别指出:“这次大战后,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土地问题都要解决,当然不是用一种方法来解决,方法是各种各样的。中国目前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那中国革命就不会成功,能解决这个问题,中国革命才一定会胜利”[1]129。在这个讲话中,董必武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土地问题的各种解决方案及其结局,认为只有中共的土地政策是切合实际和可行的,并对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和经验教训作了一番归纳总结。
  
  (二)顺时而变、提倡灵活实用的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是为解决中国传统社会土地问题而提出的方案对策,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运动的成败。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探索完善的过程,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要求,中共土地政策所关注的,不仅是单纯的土地经济问题,更多的是政治意义问题。因此从一开始,其土地政策就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随时势而变化,体现为灵活实用的特点,也因为如此,争取到广大农民的忠心支持和拥护,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在国共第一次合作时期,“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成为国共合作的主要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接受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平均地权”政策,在具体的执行中则采用“减租减息”的土地主张,这些政策适应了当时的大革命背景,以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农民运动也迅速地开展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26-1927年,董必武负责主持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工作,积极响应和贯彻减租减息的政策,开展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尤其是在大革命后期,在以陈独秀为首的党中央反对农民土地革命的情况下,董必武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坚决遵循和贯彻正确的土地政策。在湖北省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董必武率先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提倡发动和组织农民在经济上实行减租[2]119。1927年5月,又主持通过湖北省农协关于农民问题的决议案,决定没收土豪劣绅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保障地主及革命军人的土地所有权,帮助无地贫农得到耕地和农具,以维护工农革命运动。但是大革命失败的结局,让董必武清醒地认识到: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反对农民革命和土地改革,反对农民自己起来分配土地[1]129,是不会领导中国共产党走出失败境地的,这就为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转变提供了最好的现实性和迫切性要求。
  在中央苏区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及时改变土地政策,实行“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做法,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激的做法。董必武虽然没有直接领导参与苏区土地革命,但对党土地政策的发展变化还是非常关注,正如他后来所总结的,“大革命失败后,八七会议上才纠正了这个错误。以后苏维埃时代,我们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但犯了若干错误,甚至是严重的错误,红军一走,土地就没有留在农民手上”[1]129。他这里所谓的“严重错误”主要是指一些左倾的土地政策主张,如1927年土地革命初期,将“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的政策;1931-1934年土地革命后期,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实行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土地政策,都给根据地造成严重的恶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确立了“减租减息”的原则。正如毛泽东所说的:“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正是孙中山先生曾经提出过的政策,我们今天停止实行这个政策,是为了团结更多的人去反对日本帝国主义,而不是中国不要解决土地问题,关于这种政策改变的客观原因和时间性,我们曾经毫不含糊地说明了自己的观点”[3]357。董必武在1945年《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中也强调:“在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上,我们的口号和任务是:‘减租减息’,‘交租交息’”[1]109-110,“至于土地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前人所说‘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现阶段所必需的,但是,目前还是采取减租减息的政策,等到这个政策实现条件成熟,再采取一定法案步骤,促其实现”[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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