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对土地问题的探索及启示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高度重视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问题,抓住了土地问题就等于抓住了农民问题的关键。本文试就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在土地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作一粗浅的分析和阐述。
  一、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在土地问题上的具体实践
  大革命的失败给了中国共产党以极其重要的启示,即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是农民,只有广泛地发动农民开展土地改革,认真维护农民利益,才能建立和巩固工农联盟,以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正是基于这一启示,八七会议正确地提出了开展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总方针。
  1927年10月,毛泽东到井冈山后立刻将创建革命根据地与开展土地革命紧密结合起来。次年12月,他便在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制定的首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但在实践中,毛泽东发现“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只是没收地主的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因此,毛泽东随后又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之前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初步解决了广大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革命热情。1931年1月,“左”倾冒险主义占据中央根据地后,过去的正确的土地政策受到否定,转而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1933年,毛泽东直接负责中央根据地的查田运动,纠正了不少“左”的错误。在次年1月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他首次完整地提出“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与消灭地主” 的土地革命路线。
  1935年,日本制造华北事变,民族危机空前严重,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下降到次要地位,据此,国共两党都调整了政策,由对抗走向合作。毛泽东提出:“为了停止国内的武装冲突,共产党愿意停止使用暴力没收地主的政策,而准备在新的民主共和国建设过程中,用立法和别的适当方法去解决土地问题。中国土地属于日本人,还是属于中国人,这是首先待解决的问题。既是在保卫中国的大前提之下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那么,由暴力没收转变到新的适当方法,就是完全必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抗日时期“减租减息”政策的发端——在保证农民个人权益的同时,照顾地主阶级既得利益。实现各阶级联合抗日。1942年1月,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政策的决定》。这一文件全面阐述了党在抗战时期的土地政策,承认农民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同时指出“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也是赞成民主改革的”。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政策在土地方面的表现形式便是 “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
  抗战胜利后,在国共矛盾尖锐,内战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为争取农民的支持,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其基本精神是实现“耕者有其田”,最终消灭旧的封建剥削制度。“指示”标志着党的土地政策由前一阶段的“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转为直接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指示”一经发出,各解放区立刻以其为指导,掀起大规模的土改运动。次年7月17日至9 月13日,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一方面贯彻了“五四指示”的总方针,另一方面对于“五四指示”的一些缺点也进行了修正。
  二、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探索土地问题的现实启示
  土地问题的解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同样具有的重要意义。“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农民对自己土地支配”直到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新时期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之处则在于,这一制度分离了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在所有权没有实质变化的前提下,给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热情。然而必须看到的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对承包土地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即使经营权也常受侵犯;对本应是自己的土地没有自由使用的权力,只有被动接受征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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