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城乡住房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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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前,住房是社会主义国家再分配的一个核心体现。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住房不平等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基于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汇总数据和2010年中国社会综合调查数据的分析,本文获得对当前住房不平等如下几点认识:(1)农村住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稍高于城市住户;(2)城市地区的住房设施,用以测量住房质量的指标,远高于农村地区;(3)普查汇总数据表明教育程度和职业类别对住房不平等有着重要影响;(4)调查数据表明,单位作用在住房中弱化,但是教育程度、户口、干部身份对住房面积有着显著影响。这些结果表明了当前中国住房不平等是一个混合机制在发挥作用,包括市场和非市场混合机制共同维护了社会主义再分配制度的延续和断裂。
  [关 键 词]市场转型 住房不平等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设施
  [作者简介]卢春天(1978-),男,福建龙岩人,西安交通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分层和流动,环境社会学;成功(1977-),男,江苏盐城人,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社会学,社会分层和社会网络。
  [中图分类号]C91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5)02-0001-14
  一、 引言
  住房既是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反映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测量指标。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起,私人房产成为农村地区的主要住房模式,而城市住房则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从1956年到1978年,中国城市建立了一套社会主义住房制度,即通过工作单位组织把公有住房作为福利,而不是商品,分配给城市居民。一部分公房是由所在单位建设,并作为众多福利供给的一项直接分给单位员工;另外一部分公房是由地方政府房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然后分配给那些所在单位没有能力建房的职工。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启动了住房改革,改革初期的主要措施是通过提高租金和把公房卖给实际居住者。1998年以来,城市住房大规模商品化成为主要趋势。伴随着城市化,那些收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的农村居民,也受到了这股趋势的影响。
  通过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汇总数据,本文得以分析在21世纪首个10年中,居住类型、教育程度、职业类别对住房空间、房屋产权、房租和房屋配套设施等住房指标的不同影响。为了补充对人口普查汇总数据的分析,本文还使用了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10)来检验城市和农村地区不同家庭拥有的社会经济资源对住房面积的影响。这些分析通过对相关文献梳理后的一系列研究假设展开。
  二、 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从新中国成立起,中国在住房供给和消费上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在农村地区,私人房屋产权逐步成为住房安排的主要模式。在城市,从20世纪50年代早期,城市居民大部分是私人住房,经过社会主义改造(1956-1966)和文化大革命(1966-1976)之后,实际上多数住房产权被收归国有,城市居民从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获得住房的供给。①从1988年全国住房改革后,住房向市场化、商品化目标迈进,开始呈现出私人产权房增加,集体产权房(公房)下降的混合模式。
  (一) 背景和视角
  改革之前,城市家庭必须等待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政府的房管部门来解决住房问题。他们只需支付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甚至是免费居住。然而,他们必须花很长时间才能申请到单位或者相关房管部门分配的住房,这一过程也许几个月,有的甚至需要等上很多年。不少研究文献讨论了这种社会主义风格的住房分配制度:住房分配的等待时间、租金折扣和很多相关因素,除了行业类别、单位产权属性、单位级别和单位的规模外,还和住户的性别、工龄、个人职务,以及和单位内部负责分房官员的私人关系等有关系。②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不平等程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比较低的。
  农村地区的住房制度和城市住房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1950年,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该法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制度,农民有权拥有通过土改分配得到的耕地和宅基地。1953-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民仍然拥有通过分配得到的耕地,但为了农业生产,耕地统一由村集体管理。同时,农民仍然保有宅基地的权利。从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期间,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层次:生产小组、生产大队和公社。在此期间,宅基地规定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原则保持不变。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民享有在分配给他/她的宅基地上建房的权利,只要他们能得到所在村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有能力建房。所以,在农村地区,房产拥有率比例是极其高的。根据1982年宪法第10章和相关土地法,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拥有使用权。这意味着宅基地既不允许到市场上去出售,也不允许用作抵押。这些规定在住房改革后依然存在,也妨碍了村民将其房屋变为可以交易的资产。
  在法律上,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然而,城市土地可以租给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住房,租期70年。买房者拥有所购买的房屋所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房主可以合法自住、出租或出售该屋而得到收益。当土地70年租约到期,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规定,新的土地租约将自动延期70年,这或许会影响建在土地之上的房屋的价值,但不会影响居住者的房屋所有权。同样,农民可以在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宅基地由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不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外来资本投资和人口流动两个趋势推动了城市房价的快速上涨。与此相对比,除了靠近城镇的农村地区开始工业化和城镇化,多数农村地区收入主要还是依靠农业,农村地区房产市场远没有城市成熟,多数村民建造房屋主要是自住,偶尔也出租给外来打工的农民。
  1980年后的住房改革的目标主要是城市住房的商品化和房屋产权的私有化。在此后20多年里,城市房价像火箭升天一样飞涨,城乡住房不平等急剧扩大。在城市里,房产被视作最渴望得到的资产,也是财富积累的一个关键。类似的趋势也出现在乡村中,在富村和贫困村之间,带花园的别墅与平房、棚户并存。无论是收入还是住房,城乡差距在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城乡收入比为3.33比1。同时,按照2013年北京的平均房价为4万计算,在北京购买一间8平米洗手间的花费可以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建一栋三层别墅。过去,大多数家庭调查和研究都把重点放在了城市住房不平等上①, 而对全国层面的住房不平等关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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