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持股票期权归属认定的法理证成及其规则


  摘要:
  股票期权是兼具身份性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依其意思自主决定是否行权,夫妻他方不得干涉。然在行权时,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以及尊重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其行权后的收益作为既得财产,应综合考量期权取得时间、婚姻存续期间、行权时间以及夫妻财产制等因素,对该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股票期权无论是持有人婚前取得抑或婚后取得,其行权时所得之收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合理分割。离婚时尚未行权之期权,其行权收益在性质上为期待财产,待符合行权条件且持有人决定行权时,应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对既得收益之归属予以合理认定并分割。
  关键词:股票期权;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法理证成
  作者简介:姜大伟,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福建 泉州362021)。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民法典立法之家庭法与财产法体系协调及制度整合研究”(FJ2016B066)。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8)04-0098-09
  [HJ5:*3/5]
  一问题的提出:股票期权的商事实践及其衍生问题的家庭法审视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2016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本质地看,它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这一金融创新在18世纪末即已出现,1952年,美国菲泽尔(Pfizer)公司为激励员工提高业绩,率先制定实施授予其所有雇员的期权计划,后为许多公司效仿。胡经生:《凸性激励—股票期权相关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第2页。股票期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激励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工作、创造效益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股票期权进入企业界以及学术界的视野,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3年,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尝试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01年,财政部以中国联通等8家企业作为股票期权的首批试点单位,但囿于当时《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滞后性的限制,股票期权计划尚未普遍施行。梁平:《论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第41—44页。2005年随着国家推行股权分置改革,并相应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出台系列配套法规,从而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
  上市公司中实施具备了一定条件,许多上市公司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开始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据学者统计,刘向伟:《中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46页。截至2012年3月31日,我國已有418家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从其采用的激励模式根据我国证监会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主要有三种模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来看,有286家上市企业选择股票期权模式,占采用股权激励模式企业的6842%,由此可见,股票期权激励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主要的股权激励模式。
  可以肯定的是,股票期权在推动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降低经理人代理成本、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型创业公司的不断涌现,市场法治环境的逐渐完善,金融与资本市场的趋于成熟,股票期权作为股权激励的最主要方式将在上市公司完善员工激励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亦将会得到更为广泛地应用。但与此同时,亟待我们关注并须解决的问题是,股票期权在企业员工激励计划中愈来愈多地使用,亦随之引发更多的关于员工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票期权是否为婚姻财产以及如何分割的离婚纠纷和诉讼。诚如美国学者指出:“正如(20世纪)90年代职工退休福利是最具争议议题一样,在21世纪股票期权注定成为新的争议焦点。”Littman A CValuation and Division of Employee Stock Options in Divorcecolorado lawyer,2000,29(5),pp61-64的确,在婚姻家庭法的场域里,股票期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离婚时尚未行权的期权如何估值并予分割?行权条件满足时,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可否依其意志主动放弃行权?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并寻求合理解答。因此,当股票期权遭遇“婚姻”,股票期权激励就不仅仅是单一的纯粹证券法问题,而且也是攸关公平保护婚姻当事人利益,保障家庭和谐稳定的家庭法问题。
  有美国学者指出:“在美国,上世纪90年代大约有100万美国人持有股票期权,但10年后,持有股票期权的人数则上升为接近1000万,而其持有的股票期权的价值相当于未来财富中的10万亿美元。与此同时,有关股票期权纠纷的离婚诉讼在20世纪90年代是比较少见的,但随着持有人的不断增多,亦开始增加起来,法官和律师不可避免地陷入解决这些争议的漩涡之中。”Kindergan Jr C P,Kindregan P A Unexercised Stock Options and Marital DissolutionSuffolk UL Rev,2001(2),p227在我国,同样面临此类问题,随着更多上市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股票期权持有人亦愈来愈多地增加,相应地关于股票期权归属认定及其价值分割的离婚纠纷与诉讼亦不断涌现,渐呈增多之势。近年来有关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案件不时见诸媒体,如2013年5月10日江西省《新余日报》报道的“新余市审结首例涉及期权的离婚案”宋涛:《新余市审结首例涉及期权的离婚案》,《新余日报》2013年5月10日第1版。,另外在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同样出现过此类股票期权纠纷案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股票期权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而渐由各上市公司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无论是涉及调整股票期权法律关系的《公司法》《证券法》,还是调整婚姻财产法律关系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虽然对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如何分割予以规定,但遗憾的是,尚未对一方持有股票期权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规则予以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婚姻立法。均对此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各地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因对股票期权的性质认识意见不一,有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亦有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深中法(2009)44号]。在学界,也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此类问题,但从已发表的成果看,多数出自于法官、律师等学术型司法工作者之手,从成果内容看,大部分是从具体案件分析等实务角度展开,尚待从婚姻财产法理论角度予以深入论证,而且从成果数量上看,尚属凤毛麟角,因此有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的必要。据笔者搜集的有限资料看,在中国知网上,截至2017年9月13日,笔者以“离婚与股票期权”为主题,共搜集论文1篇(胡小媛:《股票期权:激励与争讼——以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争为视角》,《中国律师》2013年第6期,第41—43页);硕士学位论文1篇(罗珏卿:《股票期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分割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另在新闻媒体上共搜集论文4篇,其中1篇发表在报刊上(张峰:《浅议股票期权在离婚财产中的分割》,《经济导报》2015年8月28日第E1版),另在百度上,共搜集发表在互联网上论文3篇,李佩璇:《浅谈离婚时股票期权的处置及分配原则》;李丹:《小议离婚时股票期权的分割》;陈历代:《期权行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爱微帮之“家事法苑”平台,http://wwwaiweibangcom/u/44847?date=104&page=5,[2017/9/13]。是故,本文认为,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我国商事实践领域运用愈来愈广泛,股票期权这一新型财富形式将会被更多民众所持有,在股票期权分割的离婚财产纠纷不断涌现的社会背景下,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在家庭法领域内个人所持股票期权的性质予以澄清,对其归属加以认定,以及离婚时对属于共同财产部分的股票期权分割原则与方法加以探讨,以衡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本文即是在这一背景下基于公平正义之目的,对离婚诉讼中一方所持股票期权的归属认定及其分割规则所作的有益探讨,期许对丰富和完善我国婚姻财产法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愿做引玉之抛砖,就教于各位学者同仁。

推荐访问:期权 法理 所持 归属 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