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权益保护研究


  摘 要:目前,全职太太占已婚女性人口的比例呈上升态势,更多具有高学历的女性做起了全职太太。但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全职太太却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应有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对全职太太权益保护问题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
  关键词:弱势群体;全职太太;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59-01
  作者简介:刘玲(1966-),女,满族,辽宁凤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李先智(1990-),男,汉族,辽宁抚顺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前不久,中国青年报社与问卷网联合对2006名已婚人士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9.7%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或妻子为全职太太。可见全职太太在已婚妇女中已占相当高的比例,社会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关注。

一、全职太太面临的问题


  (一)没有社会地位受家人轻视
  中国社会普遍认为家务劳动属于家庭内部事务,服务于家庭内部成员,其价值仅针于对家庭内部成员,因此无法成为社会劳动,无法得到一定的劳动报酬。长此以往,在家庭中往往会受到轻视甚至被抛弃。
  (二)缺乏社会保障
  目前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全职太太享受到的社会保障较少,全职太太在养老、就业等领域的应有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也是全职太太这一“职业”风险高的主要原因。
  (三)离婚时得不到足够的经济补偿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足够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全职太太的经济性利益,因此全职太太在不适用于《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情况时,自己的家务劳动价值并未得到足够的补偿。当夫妻共有财产较少时,很难保障妻子离婚后的生活水平。

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


  (一)法律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德国在《家庭法》中把婚姻生活中的家务劳动视为一种职业,并且在个人所得税法律中规定了高收入的配偶每年将其报酬的一定数额支付给低收入的配偶,并且不缴纳所得税。日本也规定,如果妻子为全职太太,那么丈夫的薪水中要额外添加妻子的专项补贴。这些制度认可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给予了全职太太等专职家务劳动者一定的社会地位,有助于全职太太自我价值的实现。
  (二)配偶扶养制度
  为了帮助离婚后生活困难或就业困难的夫妻一方能够继续正常生活和尽快恢复工作,德国等国家规定了配偶扶养制度。德国民法规定,在不能维持生计的前提下夫妻一方有七种情况之一的,可以请求夫妻另一方扶养。
  (三)全职太太养老金制度
  在全职太太养老方面,日本法律给予了全职太太们老有所养的保障。日本建立“基础退休金”制度,保证全职太太在年老时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收入,维持正常生活。

三、完善我国对全职太太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配偶扶养制度
  建立配偶扶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全职太太在恢复经济生存能力之前可以有足够的经济来源负担其恢复经济生存能力期间所必要的支出。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全职太太在离婚后有足够的资金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将以下七种情况作为配偶请求扶养的条件:1、养育双方共同子女无法從事预期工作的;2、因年老、疾病或残疾而无法工作的;3、为获得理想工作,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期间;4、全职太太离婚后无法寻得适当工作的;5、基于公平原因而应受扶养的。
  (二)完善养老制度
  由于全职太太不在社会中参加工作,因此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成本将大大增加。一些家庭的全职太太往往会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无疑是增加了这些全职太太的养老风险。我国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在将来一段时期都会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尝试完善养老制度,将全职太太也纳入社会养老体系中。全职太太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由丈夫代为交付或者直接从丈夫的收入中扣除。
  (三)完善家庭劳务补偿制度
  现行的家庭劳务补偿制度适用条件苛刻,在普遍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当下中国,现行制度的适用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完善家庭劳务补偿制度以达到有效保护全职太太权益的目的。此方面我国可以参考德国的经验,要求丈夫定期、定额支付给全职太太一定的经济补贴作为全职太太家务劳动的劳动报酬,额度不能低于本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于有全职太太的家庭,难以实现公平。我国可以尝试对有全职太太的家庭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以增强当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 参 考 文 献 ]


  [1]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品芝实习生毛鑫.60.2%受访已婚人士认为全职主妇对社会贡献大[N].中国青年报,2017-08-03(007).
  [2]黄露莹.离婚财产分割中全职主妇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定[J].才智,2016(02).
  [3]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学院教授王立波.家庭主妇or职业女性:制度安排下的个体选择[N].中国妇女报,2017-10-24(006).
  [4]延芳芳.中德两国离婚后扶养制度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0(01).

推荐访问:权益保护 全职太太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