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程序域外盘点及其引发的思考


  摘 要 收养不同于寄养,其涉及身份、财产的全方位变更,使得对收养的相关规定均更为严格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然而在中国,除却收养本身需要较严格的规制这一因素的影响,造成合法收养难问题的法律法规,亟待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完善。本文将从程序角度,结合域外最新实践,提出自己的理解与思考。希望这样的论证分析,能够在收养程序方面对收养难所涉相关问题的规制与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 收养程序 实质审查 NGO 宣传
  作者简介:高瑜聪,厦门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65-02
  谈到合法收养难,其实更多是操作问题造成的困难:收养主体范围狭窄抑制了收养意愿、寄养儿童身份难以认定使得收养进程迟滞、收养行为经登记生效使得自发收养与现行法规难以对接。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出台,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域外的立法实践,以期促进我国合法收养难问题的解决。
  一、收养程序立法之域外盘点
  (一)收养程序行政性弱
  收养儿童采要式主义已成为国际共识。与中国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行政性程序不同的是,“在俄联邦,收养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特殊诉讼程序进行,当具备收养条件时,由法院作出准予收养的判决。” 具体到收养程序中体现较为明显的阶段主要有二。首先申请阶段,在俄联邦需要向法院递交收养申请,与我国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不同。其次,在审批阶段,《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125条规定:“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须吸收收养人、监护和保护机关参加,并对有关鉴定结论及事实说明进行审核和认证。当法院查明符合收养条件时,判决准予收养。”而在中国收养程序的现实操作中,收养登记机关只需对其提交的材料核实便可办理收养登记。
  其实,世界大部分国家坚持以司法程序管理收养为主,只有少数国家如匈牙利、越南、挪威等要求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监督,采取行政监督的方式。当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引进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审批收养的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然而,在收养成立的过程中减少行政性程序,以法律手段来管理和规范,凸显法律地位及其运作机制实在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必须意识到,用过多的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干预公民的法律行为,最终将与现代法治道路背道而驰。
  (二)政府全面支持孤儿院
  在波兰,儿童收养机构有70家左右,“按照法律这些机构必须同省政府签署相关的协议,而且他们一般也都同法院、教会、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和基金会有着密切的合作。”“在津巴布韦,大约占全国总人口12%的孤儿在非政府组织、教会和社会团体所实施的孤儿收养和助养的行动中,在政府为孤儿出台的“基础教育辅助计划”中,接受着良好的教育和相应的健康保障。尤其在俄罗斯,官方公布其国内拥有3500家孤儿院,共有10万名孤儿在这些孤儿院生活。”
  在对于孤儿、弃婴的管理、扶持给政府财政造成较大压力的情况下,将此部分工作转移给民间福利机构,同时给予该类民间机构相配套的优惠政策与补贴措施,可以充分调动民间力量,从长远角度考虑必将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三)建立收养磨合期
  现代国际社会收养法领域的一大趋势为试养期的推行。收养不仅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且应当给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定的收养磨合期即试养期。如在加拿大,收养儿童必须经历至少半年的试收养期,具体时间长短由代理机构特派的社工决定。试收养期结束后,法庭才宣布收养程序完成,收养人正式成为被收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 《瑞士民法典》第264条规定试收养期为两年。在许多国家,由私人收养机构或政府的收养机构负责在此期间内对预期养父母进行收养后的生活调查,判断其是否适合收养,最后决定是否成立收养关系。这样的程序设置保证了收养的成功率,也符合“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目的和出发点,有助于“确保被收养儿童成为收养家庭的合法成员并享有一切相关的权利”。
  “法典的文化性与其扎根的本土情况休戚相关,一般与异质的国情难以契合与融通,故而如何突破法典的文化性之阻力常常成为法律(典)移植成败之关键。” 以上所提域外值得借鉴收养程序制度,若要植入我国,也需要以基本国情为根本考量,对此“舶来品”本土化后才能拿发挥最优效果。
  二、收养程序法条修改之思考与建议
  “一个成功的收养制度应该是通过创设一个令人满意的途径,为孩子找到一个新的父母,赋予他们自然法赋予自然父母的所有权利义务,代替自然血亲父母的位置。”然而我认为,有必要兼顾收养父母的愿望与利益。虽然“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符合当下国际收养法走势以及国际社会共识,但是孤掌难鸣。没有收养人的需求,或者收养人由于对收养程序的法定规则与“潜规则”望而却步,可以预见我国越来越多的孤儿、弃婴将仅能依赖于国家福利。国家财政压力将难以想象。
  因此,加快转变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介入收养程序的方式,规范我国收养程序中部门、机构的办事方式,化解我国“合法收养难”、“门槛高”的尴尬局面势在必行。基于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增强实质审查力度
  1.建立实质审查制度。其实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程序与中国公民国内收养登记程序在立法规定上流程较为相似,甚至更为严格。然而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各种优待“规则”,与对待国内收养人的冷漠态度相较明显,并且存在交纳“捐赠费”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才能完成收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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