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能否在未来的夫妻财产制中分得一杯羹


  摘要夫妻财产制伴随着妇女地位的变化以及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而经历了一个重大的历史变迁,在这一过程中确立了两种基本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当前主流的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复合形态的财产制。基于男女平等的实现并不会导致家庭内部角色分工的结束,因此以保护弱者为理念的共同财产制在未来并不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共同财产制更好地反映了婚姻的本质以及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愿,并不会为分别财产制所取代。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5-02
  
  一、引言
  共同财产制以婚姻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为基本原则,这种夫妻财产制因赋予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以相同的权利,因此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般为女性)的保护较为有利,被学者认为是一种私的保护法。随着现代职业妇女人数的大幅上升,传统的主妇婚已不占多数,就此有学者提出这种具有保护性质的夫妻财产制将随着女性的独立而失去其存在价值,未来的夫妻财产制应是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目的的分别财产制的天下。
  一种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否并非是随意而为的,根本的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价值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夫妻财产制也并不例外。据此本文拟从这一角度来探视共同财产制的未来。在进入正题之前,对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变迁过程作一先行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从中可以觉出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进而对共同财产制的未来加以预测。
  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之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消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在其历史变迁中确立了两种基本形态即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当前各国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制都是在这两种基本形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夫妻财产制的变迁是随着妇女社会和经济地位的变化以及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而演进的。
  在人类社会早期,家长制在家族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家族内部,家长支配着家属,妻子作为家属的一员也必须服从丈夫的支配。妇女的社会地位十分低下。与此相应,婚姻也被看作是一种具有等级关系的身份象征,在婚姻关系中,丈夫是妻子的代表,妻子的法律人格为丈夫所完全吸收,妻子被看作是与婴儿和智障者等同的无行为能力人,她必须在丈夫的“庇护”下才能从事社会活动。因此这一时期所通行的夫妻财产制普遍是一种极不平等的夫妻财产制,最典型的就是财产并吞制。妻子的婚前财产完全由丈夫所掌控,妻子并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的财产都集中于丈夫手中。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一时期并不存在真正的夫妻财产制。
  从13世纪开始出现了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分野。分别财产制被认为是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后为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而共同财产制最初是在欧洲大陆发展起来,后被法国和西班牙殖民者移植到了新大陆,并成为众多法国法系国家的夫妻财产制。但在封建家长制的笼罩下,这一时期的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完全有别于近、现代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的理念,妇女的处境仍然十分恶劣。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世界的推进,新兴的资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观念也影响到了家族社会,妇女的利益逐渐受到重视,社会开始认同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但法律的变革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因此直到19世纪后半叶,夫妻间的不平等现象才有所改变。在此之前,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大多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妻子对某类财产开始享有所有权,但丈夫对包括妻子所有的家庭财产都享有独占的管理权;二是为应对丈夫管理财产时可能出现的不适当行为,大都对妻子设有一些保护性的规定。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各国都对本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大规模的变革,这种变革的发生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在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开展而进行的。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改变,妇女应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的思想已逐渐取代了妇女应受到保护的思想。这种变革也反映了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婚姻不再被看作是一种身份的象征,而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出于相互的吸引力以及某种利益(不限于物质利益)的考虑而达成的协议,是个人追求幸福的体现,是个人自由的实现。因此,认可妻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赋予其与丈夫相同的财产权利就成为这一时期法律改革的重点。妻子获得了对自己的财产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夫妻之间形式上的平等来讲,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是十分有成效的,妻子的法律地位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但这一改革的影响并非如想象中的那样大。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只对一部分已婚妇女有意义,即有财产的妇女以及职业妇女。由于丈夫外出工作而妻子在家照看孩子的传统角色分工在当时的社会并没有多大改变,因此,对绝大多数家庭主妇而言,她们并没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这种夫妻间形式上的平等对她们而言也就没有多少实质性意义。这种状况在分别财产制的国家里尤为严重,因为夫妻间不存在共同财产,若妇女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一旦婚姻结束则其处境就会变的十分艰难。
  为保护家庭主妇的利益,同时也是为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当下各国都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技术、政策方面的变革。就英、美等分别财产制国家而言,形式上的平等已十分充足,如何实现实质的平等、实现对弱者的保护是它们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国家大多通过离婚时法院就夫妻财产做 “公正合理的分割”以及继承法中为生存配偶规定“特留份”的方式以实现保护家庭主妇的目的。而对于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因规定婚姻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故就家庭主妇的保护而言要比分别财产制有优势,但由于在历史上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的太过于宽泛而且大多将共同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了丈夫,夫妻间的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如何赋予妻子与丈夫就婚姻财产事务相同的权限则是这些国家的任务。比如共同财产制的典型代表法国,在法律改革中就逐渐取消了丈夫作为家庭代表的地位,并将原来仅由父亲行使的亲权交由父母共同行使。因此,就目前而言,纯粹的分别财产制与纯粹的共同财产制都已不再适用,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在夫妻间的平等与共享中寻求平衡,分别财产制日益引入“共享”的观念,而共同财产制却更加强调夫妻间的平等与独立。这种发展趋势也表明了未来夫妻财产制的目标,即在保障夫妻平等与独立的同时,重视婚姻的共同体性。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的变迁史也是一部不断追求男女平等的进步史。在女性日益走上职业道路实现经济独立的时代里,是否就意味着真正的实现了男女平等,是否意味着共同财产制就没有了适用的余地?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制是否仅仅以实现夫妻的平等为唯一目的?下文正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
  三、共同财产制的价值体现
  共同财产制以婚姻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基本原则,按婚姻财产范围的大小又可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以及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几种形式。当前占主流的是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以及美国的八个洲都以这种财产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本文中所指的共同财产制是泛指具有共同原则的财产制。
  (一)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伞
  共同财产制直接规定配偶双方对婚姻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的赋予从婚姻成立的那一刻起就自动生效,因此,这是一种既得的、平等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不会因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姻结束时而有不同。正因为如此,共同财产制对没有直接经济收入的家庭主妇,更进一步说,对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弱者的保护十分有利。它直接认可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使得家庭主妇不仅在物质上得到了保障,同时从精神上也感受到了平等与独立,这对婚姻的和谐与稳定十分有利。而在分别财产制下,由于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主妇,在婚姻期间很大程度上就要依赖于丈夫的支助,这就导致被抚养的一方从心理上产生了压力与从属感,从而可能会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虽然家庭主妇的劳动在离婚法院分割财产时会加以考虑,但一方究竟能获得多少财产份额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尽管目前法院的做法是尽量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个案中都会有这样的结果。这就使得家庭主妇的利益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因此,就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而言,共同财产制显然要优于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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