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助下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的体系建构


  摘要:第三方资助仲裁,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热点话题,已被广泛地关注。201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第三十五届会议提出,应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相关问题做出重大关切,此外,在讨论仲裁员的道德准则议题时,特别指出第三方资助公司对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的负面影响。第三方资助公司与受资助方之间的契约保密性阻碍了仲裁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对仲裁员与第三方资助公司之间潜在利益冲突的认知。因此,构建第三方资助下的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修改是否应该将第三方资助问题纳入其中作出回应。
  关键词:第三方资助仲裁;披露制度;仲裁员;保密条款
  中图分类号:DF961.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18)04-0044-12
  近几年,第三方资助仲裁发展迅猛,逐渐成为国际仲裁领域的主流趋势。英国伯福德资本有限公司(Burford Capital Ltd.)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仲裁申请人对第三方资助的认可度以及使用率已由2015年的51%上升为75%。[1]与此同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简称UNCITRAL)第三工作小组第三十四届以及第三十五届会议工作报告都将第三方资助问题列入重大关切范畴①。[2]此外,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通过第三方资助合法化的相关立法,例如,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虽然,第三方资助仲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各项仲裁权利以及公平公正,但可能造成当事人滥诉、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以及妨碍争议解决的有效进行等情形。在第三方资助仲裁方面,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是最引人关注的首要问题和突出问题。从仲裁裁决公正性的角度分析,第三方资助的介入将触发第三方资助公司与仲裁员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如果此利益冲突不能被有效地披露,不仅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替换仲裁员的权利,而且也影响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从而引发国际商事仲裁的信任危机。笔者以第三方资助仲裁为背景,试图分析在第三方资助语境下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面临的挑战以及改革路径,并大胆地指出中国在第三方资助仲裁背景下的披露制度的基本方向与设计。
  一、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制度溯本求源
  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通过对私力救济的否定之否定,最终为法律普遍承认,并且得到争议当事人广泛地自主选择,体现出其他程序制度所没有的且不可替代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包括具体的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以哪一个价值为其目标。法的价值取向与特定的社会相联系,从某种程度而言,具有阶级性特征,仲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法律制度,一般公认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价值目标。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仲裁较法院更为公正,因为仲裁员在进行仲裁时所关注的是对当事人公正,而法官所关注的只是法律,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解决争议的原因,正是为了求得更加公正的解决争议①。[3]现代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则认为,仲裁最大的好处在于取消了纠正司法错误的上诉程序,能尽快了结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裁决终局性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大的多。[4]
  公平与正义是否是法律的根源,在不同的法学流派已争论数千年,但他们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是毋庸置疑的,公正是程序永恒的生命。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个机制,只有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决,才能博得当事人对这一机制的信任,而当事人的信任是仲裁得以存在的基础。不公正的裁决会损害商人的正当利益,甚至大于其因选择仲裁而带来的利益,阻碍了商人效益目标的实现。而且,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仲裁效益原则的主要内容,一项高效的裁决倘若违反程序公正,根据《纽约公约》和国内法律可能得不到承认与执行,这会使仲裁丧失解决纠纷的意义,从根本上阻碍了效益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公正是仲裁的内在价值目标,它是仲裁得以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机制而存在的基础。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首先是作为抽象目标,公正即为仲裁制度的抽象目标,而抽象目标可以通过具体的程序和制度设计来体现,即由规范体系表示的行为形式。程序公正的实质是排除悠意因素,保证裁决的客观正确。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公正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商事仲裁以公正作为其内在价值,而且作为民间解决糾纷的服务性机构,公正是当事人对仲裁信任的基础。因此,公正地行使仲裁权力一直是仲裁法律制度的重中之重,其中一个制度设计即为确保仲裁员的独立公正。要求仲裁员独立公正,反映了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自然正义原则有两个要件:其一,任何人都不能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其二,任何一方的证词都要被听取。这两个要件原本仅适用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动,是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5]后来它们逐渐发展成为商事仲裁的重要程序保障,成为仲裁程序正当性的基本根据。根据上述第一项要件,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为防止那些对某一方当事人怀有不利偏见的人担任仲裁员,仲裁员不能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存在利益上的牵连,否则仲裁员所作的仲裁裁决将会失去法律效力。
  为确保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各国仲裁立法或有关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从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绝大多数国家将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作为其一项法定义务。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义务一般要求仲裁员在接受任命之前,如果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例如经济联系、商业关系、私人关系等,应向仲裁机构、当事人等公布存在利害关系的事实。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制度是保障仲裁员惜守中立的重要途径。[6]
  目前,第三方资助介入诱发仲裁程序的系统性不平衡,[2]这种系统上的不平衡性多表现为对仲裁程序公正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仲裁员的独立公正性问题。第三方资助对于仲裁员独立公正性影响的原因在于潜在利益冲突不为对方当事人所知晓。因而,应被披露的事项不能被及时有效地提交仲裁庭,以至于在随后的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作出有失偏颇的决定或者裁决。

推荐访问:仲裁员 建构 第三方 资助 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