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变


  我国商法环境正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世纪大转型,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代表的商事法律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商法环境的巨大变迁将从根本上修改企业的生存环境与生存法则。
  
  《公司法》大变脸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通过了新公司法修订案,并决定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案有望在今年上半年获通过。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细胞”,目前,我国有300万家公司,《公司法》的修改无疑牵动着它们敏感的神经。据了解,此次修改的条款有120多条,修改或增加的内容达400余处,归纳起来,有几大要点:
  
  法定资本制迷信破除:新《公司法》为公司松绑
  1.降低注册资本额。现行《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的高低与信用紧紧捆绑在一起,规定生产经营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万元人民币;批发类有限公司50万元;零售类30万元;咨询、技术类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更是高达1000万元。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统降低到5万元。
  2.成立公司也可分期付款。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一次缴清,不仅对当事人财力要求很高,而且很多钱放在账上也是极大的浪费。《公司法》修改了以后,允许在设立公司时,可不一次缴纳注册金——两年内分期缴纳,第一次缴纳20%即可。
  3.出资形式多样化。现在《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态只有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5种,股权、债权(国家批准的债转股企业除外)等都不能出资,这给股权置换等国际流行的公司并购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很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股权、版权等也可以出资,但债权、劳务等仍然不在出资之列。
  4.取消转投资的限制。不再限制一个公司在另外一个公司去转投资,以及转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规定。
  5.股份回购限制放松。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允许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为股权激励措施的实施打开一条合法通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正果终成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必须是两人以上。《公司法》修改以后,将允许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人投资5万元就可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上市门槛降低:中小企业的一点希望之光
  对于拟上市公司,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有所改变。公司股本总额底限由人民币5000万元调整为3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赢利限制取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条件取消;仅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放松管制:公司事务章程说了算
  《公司法》修改以后,将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面作自由规定,不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比如:当事人可以通过章程自己进行公司资产评估,而不必强制性评估;股权转让里的一些问题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分红的比例不再完全按照出资的比例,允许发行优先股,允许股东优先分红,不参加管理;经理的权限从法定改为章程约定。经理人是执行机构,是执行人,执行人权力多大,由章程和董事会决定。
  
  控股股东戴“紧箍咒”:小股东保护做实
  新修改的《公司法》从西方《公司法》那里借来了多顶漂亮的“紧箍咒”,用来套在大股东的头上,防止法力强大的大股东肆意欺凌小股东。《公司法》修改,将会更多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有望做实。
  1.确定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使小股东在董事会里面也会有一席之地,防止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由控股股东一家包办。
  2.规定表决回避原则。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到控股股东利益的,或者关联关系的交易,无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的时候,和控股股东有关联的董事也好,他的控股股东也好,都必须回避。没有经过回避的,可以向法院去进行诉讼。
  3.明确表决方式。规定一些重大的事务要由股东会来表决,并规定了累计投票法和类别股东投票法等表决方式。
  4.规定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法》本来严格秉承股东和公司法人人格相互独立的有限责任原则,但这往往给某些胆大妄为的控股股东钻了空子,把公司当成填补自己欲壑的工具。将来《公司法》修改后,只要控股的股东(或者将来一人公司中的独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与公司是混同的,这个公司的债务就可能由控股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控股股东背后拿钱又不埋单的做法有望得到根除。
  5.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了股东在一定情况下代替公司进行起诉的诉权。如果公司被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股东可以代替公司向大股东提起诉讼。小股东夺不到公章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完善公司退出机制:想走就能走
  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可以用脚投票,说走就走。但是对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现行《公司法》为股东提供的退出渠道不多,正如北京大学甘培忠教授所戏言的,公司成了比婚姻还坚固的堡垒,有多少心存不满的股东被困围城受尽凌辱却无法脱身。《公司法》修改引进的这几个新招数可望为他们脱离苦海提供一叶小舟:
  1.规定了国际通行的异议股东的评估补偿权。即在像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这些重大的事情上,小股东不同意,但是又表决不过大股东,未来小股东将有退股权,打破了小股东被动挨打而又无处可逃的尴尬局面。
  2.规定公司陷于瘫痪,股权纠纷陷于僵局的时候,法院必要时可以介入。
  3.小股东在特殊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出要求,依法解散公司。
  另外,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完善了公司清算程序中的一些关键问题。现在有很多的公司没有经过清算,法人资格就没了,债权人再告到法院,法院已找不到法人。《公司法》修改稿规定在公司没有清算以前,就视为法人资格还存续。只要他有剩余的财产,股东拿走了,还可以再告股东。
  
  《证券法》去旧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开始实施。随着格局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静止的《证券法》反而成了约束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枷锁。
  2003年7月18日,《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宣告成立,现在修订的《证券法》已经进入人大的立法程序。
  
  《证券法》修改为证券市场发展清障
  此次修改,一些阻碍证券市场发展的条文将被废止。《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原第一百三十三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被删除,关于“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禁止炒作股票”等也有望解禁。
  
  做空机制有望引入
  原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原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也被删除。这其实是为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空”机制埋下伏笔,为证券市场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受到重视
  由于现行的《证券法》有对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打击的条文,但是却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涉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容明显分量不足,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定。此次修法在这方面将有实质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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