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欧城市发展影响因素浅析


  【摘要】在中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统治下,我国商人阶级所代表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城市商人阶级没有平等自由的主体身份,往往依附于君主权威和农业供给,所以没有出现独立自治的商人团体和城市自治。通过分析商人阶级的地位,比较影响封建社会时期中国与西欧城市不同发展结果的内在因素。
  【关键词】中国西欧封建社会城市自治商法
  
  城市的起源
  所谓城市,是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形成的较大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规制设立的市、镇)。因为人口众多和有市场是城市的基本标志,二者缺一不可。中国是世界上城市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早期的城市是城和市的结合体,往往先筑城而后设市,城的地位和作用比市更为重要。2000多年前的西汉约有1600多个县城,其中许多城镇延续至今。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大都在集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中世纪的城市从12世纪起是一个公社,受到筑有防御工事的城墙的保护,靠工商业维持生存,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这使它成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集体法人。
  城市、商人与商法
  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法的形式”①。这种经典的论断深刻揭示了商法产生的必然性与客观规律性,商法产生于市场交易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不断发展和创新。②从西方的历史来看,商法源于中世纪商人法。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形成商人这个阶层,他们从封建领主那里争得了自治权力,建立了自治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行的规则,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经国王的认可,这些商人习惯法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1804年,法国颁布了商法典,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陆续颁布了商法典。
  城市自由与城市自治。12世纪西欧具备了自治城市形成的必要条件,比如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技术的复杂化和手工业的专业化程度的逐渐提高,使得更多的行业脱离了乡村,集中到城市,这刺激了商业和贸易的繁荣。工商业的发展造就了一个新的市民阶级,他们摆脱了对土地的依赖,固定于土地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也随之消失。争取人身自由开始成为城市斗争的主要内容。许多已形成的城市通过举行起义、成立公社、谈判妥协,开始实行城市自治。这种城市自治不是政治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即从管辖的领主或国王那里得到一种特权证书来保障它的一些权利。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当西欧封建社会的乡村耕作者仍然受到贵族的种种迫害时,在城市中已经建立了秩序和良好政府,确保了人民的自由与安全,……在贱农制度状态下受领主牵制的贫苦农民,一有储藏就藏起来生怕领主看到抢去,而且一有机会就逃往都市。再加上当时法律对市民这么宽大,又很希望能削减领主对农民的权利,所以只要农民逃往都市,在一年内没有被领主抓到,那他以后就永远自由了。所以乡村勤劳的居民有了积蓄都自然会逃往都市,并避免再被领主抓获,他们把都市作为他们唯一安全的避难所。每个人以他的城市为骄傲,并且自觉地献身于城市的繁荣”③。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君主专制统治下,我国商人阶级所代表的利益是多元化的,城市商人阶级没有平等自由的主体身份,往往依附于君主权威和农业供给,所以没有出现独立自治的商人团体和城市自治。欧洲的中世纪大约相当于中国的南北朝的宋、北魏一直到明朝末年期间,这时的中国仍是典型的封建社会,自秦始皇开始,国家实行“单系贯串”和“城乡合一”的地方管理体制,国家一切行政大权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的一切公务活动必须以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令为依据,只能在中央的集权范围内活动。城市人口以官僚、贵族、地主和士兵为主,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工商业者们力量软弱,无力对抗封建帝王的集权统治,也不可能争取较大的自由权,建立自由城市。因此中国古代城市根本就无法像中世纪欧洲的城市那样获得自治。
  商人阶级比较。在欧洲某些地区,商业是一种原始的和自发的现象。因为家乡的土地贫瘠,激励人们去海上冒险。商人的法律地位最终使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完全与众不同的位置。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必须把商人看作是一直享有自由的人,尽管他们之中许多人或许是农奴的儿子。由于离开了乡土,他们事实上自行获得了解放。简言之,正如农业文明使奴隶成为通常处于农民地位的人一样,商业使商人成为通常享有自由身份的人。而西欧的商人不仅是自由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特权,因而打破了封建等级依附关系的纽带,建立起在城市中全新的个人法律地位,逐步形成了与封建社会有很大反差的市民文化,它崇尚民主参与和自由平等、强调私有和尊重法律、注重契约和权利、关注世俗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升华而形成近代市民阶级精神,即现代法治精神。
  中国商王朝覆灭后,商族人成了周朝奴隶。武王把殷商遗民分给各诸候国,由于商族原是贵簇,养尊处优,身无长技,一下变为贱民,又被剥夺了土地和特权,无力赡养家眷,只好走南闯北劳碌奔波,以做买卖为主要职业。周族人重视农业,鄙视生意人,认为买卖只是借交易获取别人劳动的成果,是士农工商最后一等。中国古代国家法律强调儒家意识形态和礼。而“礼”则重视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差距和地位差别,以“礼”的原则来规范人们之间的名分等级,必然否认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儒家提倡以仁义治国,重义轻利的思想和商业追求剩余价值的精神背道而驰,对商人自然嗤之以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儒术教化四方时,便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抑商”制度。自汉以来,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从更深层次上来说,中国历代统治者之所以奉行“重农抑商”政策,是因为商人的逐利、思变思想会破坏专制的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根基——脆弱的自然经济,历代统治者需要将安土重迁和知足常乐思想浸入到老百姓心里。④同时,儒家的等级观念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心思想,习俗和法律一直承认他们之间优越与卑劣关系之对立,承认他们不同的社会地位与不同的生活方式,赋予士大夫以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种种特权。而商人是排除在士大夫阶级之外的,他们的物质享受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消费能力及其欲望,相反在生活方式上受到种种限制。
  财富的支配。一个是始终处于社会的中下层阶级,为上层阶级所不齿;一个是追求利益最大化,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社会身份地位不断上升。这种区别导致了中国和西欧商人对待剩余资产的两种相反的态度和结果。在中世纪,如果同样是做生意赚到了一大笔钱财,一位威尼斯商人很可能去把它拿去添置生产资料、增加雇工、放高利贷,期待下一笔投资收益更多,消费也更奢侈。这样的商人财富增加,可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市民增加,城市规模扩大。而中国商人很可能会把挣来的银子拿去打点官府,剩余的在乡下买地。或者由于羡慕官员阶级的特权生活,把这笔钱拿去捐官,弃商从政。上任后为了收回买官的投资,就会盘剥百姓,搜刮商户,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甚至使得一些商户、平民破产,不得不出城务农。这就使得城市内本就不发达的商业雪上加霜,市民在一定程度上缩减,城市规模也没有发展。
  中国的买官制度和土地自由买卖制度由来已久。“卖官鬻爵”始于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年),那年蝗灾大疫,皇府准许百姓交纳粟米千石者,进爵位一级。而均田制是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土地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起,至唐代中后期,持续推行达300年之久。唐代均田制将田地分为永业田和口分田两大类。永业田可子孙相传,并准许买卖。“卖官鬻爵”和土地自由买卖制度不仅为官商结合开辟了一条合法的途径,而且也为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关系的最终形成提供了条件。因为富商大贾手中握有巨额的资财,他们投资于手工业和其它行业需承担一定风险,但投资于政府却可以得到官爵,转入土地又可以得到最稳妥的生息资产。这种经济关系的建立,为封建政权的稳固和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这种建立在封建集权和等级制度基础上的经济结合也扼杀了商品经济发展的空间,使得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城市发展远远落后于大洋彼岸的西欧城市,使得中国近代国弱民贫,饱受西方列强的侵略与掠夺,许多城市毁于战火。
  结 语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需要增强人们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的观念,把人们从等级、地位、身份、特权等封建桎梏中解放出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遵循价值规律,实施自主的经济行为,达到鼓励商品交易、促进贸易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并且能有效地防止各种权力的对经济关系的不当干预,从而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和城市的发展繁荣。(作者单位:上海同济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23页。
  ②徐学鹿:“我在学习商法中碰到的几个问题”,《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③亚当·斯密:《国富论》,贺爱军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3页。
  ④孙丽娟:《清代商业社会的规则和秩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101页。

推荐访问:西欧 浅析 中国 因素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