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的探究


  [摘 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的发展与市场自行调节都不能满足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混合经济模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经济法与民商法就是混合经济模式发展的两个产物,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两者之间也具有互补的关系。本文对经济法和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进行了探究,以期为相关法律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中图分类号:TP411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42-0380-01
  引言
  经济法和民商法在狭义上的区别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是调整国家与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民商法作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是规范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宏观角度来看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经济生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民商法是在微观上对经济生活进行调整,其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经济法和民商法在立法目的、法律责任、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方式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1立法目的的差异性及其功能的互补
  国家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实现实质正义,强调对社会中弱者的保护。其在立法方面突出了主体的认定与划分,要对法律的主体进行区分需要综合考量实力、地位以及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等,进而明确不同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具有的权利,以实现社会综合的、整体的公平与正义。民商法立法的目的是实现平等,给予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行为的合法性。由此可见,民商法并没有根据主体对社会经济市场的影响力来对主体进行划分,其主要突出的是形式正义,在实现实质正义方面存在缺陷。而经济法对实质正义的强调正好为民商法实现个体利益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空间。
  2经济法与民商法对权利调控功能的互补
  (1)经济法主要是限制滥用私权。其强调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从财政、金融、区域平衡、社会保障等方面入手,利用国家权力来限制一些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限制个人自由争取社会整体的自由,拓宽社会整体发展空间;(2)民商法是为了保护私权并对抗公权。其强调自治,私法的民商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只能按照自已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可通过自已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以当事人主动行使诉权来实现,民商法的极度发展容易导致私权的滥用。
  3法律责任性质上的互补
  民商事主体间未履行约定,发生纠纷和矛盾时,通常是采用约定或者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与纠纷,民商法中也有许多关于各个主体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的现象,因此应当加一些条款来填补漏洞。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民商法主要是通过补偿性的赔偿责任来弥补各个民商事主体的损失,法律责任中比较缺少惩罚性的责任。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补偿性的法律责任很难对社会整体利益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时经济法就可以补偿这些缺点,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经济法主要是通过惩罚性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违反经济法律规定的主体要进行相应的惩罚,在惩罚违法者的同时,还能够对其他的主体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不能出现越界行为,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
  4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功能互补
  当前,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民商法是调节市场化常态性的法律,其主要强调的是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民商法中也存在一些强行性的规范,需要通过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而经济法是应用国家干预的“非市场化”方法,多是通过强行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依靠国家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经济法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经济监管,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进行,由民法进行调整。比如,市场通过价格配置资源,市场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定价权,国家一般不得干预。只有当经济过热,物价上涨无法控制时,或出现恶性通货膨胀,国家才会进行宏观调控。再如,对于企业的合并行为,民商法可以协调合并当事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冲突,但对合并造成的垄断,民商法也起不到任何作用,这时经济法就能消除或减缓合并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治安。
  5归责原则上的互补
  一般情况下,当社会中的各个主体因为民商事行为发生纠纷时,通常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民商事主体由于过失或主观上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该主体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情况下,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少数无过错责任外,民商事是无过错无责任的,并且损害他人权利的民商事主体大多数承担的都是补偿性责任。但是,在生产和生活中,这些民商事主体的行为不仅仅会侵犯到社会个体的合法权利,还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时,民商事法律的补偿性救济原则以及归责原则在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时就会显得势单力薄。而经济法所规定的严格责任就能很好地补充民商法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即在行为人需要为一定行为承担责任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是直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追究产品生产者责任时,采取严格责任的原则,产品问题直接会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还会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而经济法是以强制力追究违法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能够有效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主体的经济利益。
  6责任追究启动程序上的互补
  一般,对于因民商事纠纷引起的侵权、违约等责任追究多数采用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是一种被动的方式,即当实际发生纠纷问题,并且无法解决时,只有当民商事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能启动救济程序。而经济法与民商法相反,其采用的是主动追责方式,即使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被受害者追究责任,但是国家出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会主动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这种追责方式和民商事法律的追责方式的原则是可以互补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差别,但是两者也相互补充。主要表现在两者功能互补、两者对权利调控功能互补、法律责任性质上互补、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功能互补、归责原则互补、责任追究启动程序互补。因此,经济法和民商法是相互依存的,缺一不可,两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独立、全面的法律责任系统,为维护我国社会的平等和整体的经济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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