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农民收入分配公平权的实现


  【摘 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在近几年农村居民收入得到稳步提升的背景下,城乡收入差距绝对值仍在逐步扩大。缺乏实质公平的社会发展机制和收入分配体制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文章主要从确立农民市场主体地位、采取补偿性措施及建立三次分配体制等角度,探讨经济法视角下农民收入分配公平权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收入;实质公平;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6)12-0101-03
  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我国农民收入实现了连续11年的快速增长。2010年以来,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增幅已经超过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增幅,城乡居民收入倍差逐步缩小。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绝对值过大问题仍比较严重,农村内部收入结构性失衡问题日益突出。要破解这一难题,就必须改革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平等流通,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改革。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弱势地位要得到根本的改变,不仅需要国家在宏观调控的角度进行指导,更需要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保证和支持。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根本性法律体系,经济法的介入也应该成为农民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权的构建和实现途径。
  1 农民收入问题分析
  1.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從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看,2014年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至2.75倍,2015年进一步缩小至2.73倍,比2014年缩小0.02。但从2004年到2015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由6 484元上升至19 773元[1]。这也说明,虽然农民收入近几年的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但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一直奉行的剪刀差制度事实上还是留下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后果,仅仅靠这几年农民收入的加速增长还无法弥补这一差距。收入差距的绝对值过大,影响着城乡居民的消费观念、养老、医疗乃至公共产品的提供。
  1.2 农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较大
  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较大差异,欠发达地区农民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的绝对差距持续扩大。2014年,我国东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 144.6元,中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 011.1元,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 295.0元,东北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 802.1元[1]。
  在同一农村集体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农村居民的收入也出现不同的层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4年,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等份分组,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 768.1元,中等偏下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 604.4元,中等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 503.9元,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 449.2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 947.4元[1]。
  1.3 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差距拉大
  在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中,来自农业的经营性收入比重在逐步下降,由此可见,农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在逐步下降,工资性的收入在整个收入结构中的比重则保持上升趋势;此外,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数额较低,在绝对值和比重上都无法与城镇居民相比。2014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为4 152.2元,占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重为39.58%,经营净收入为4 237.4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40.39%,财产净收入为222.1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2.1%,转移净收入为1 877.2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7.9%。同年,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为17 936.8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62.18%,经营净收入为3 279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1.37%,财产净收入为2 812.1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9.7%,转移净收入为4 815.9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为16.7%[1]。农村居民转移净收入仅为城镇居民的39%左右。“所谓的转移净收入即转移性收入与转移性支出的差额。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则是指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1]。对比这一组数据可以看出,时至今日,农村居民的收入结仍然不尽合理,尤其在转移净支出对比中仍然居于弱势地位。
  2 实质公平的缺失是造成农村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根本原因
  实质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方面的差异这一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它所强调的是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有差别的公平”[2]。社会分配不仅仅是收入和资源的分配,还是一种权利的分配。而我国长期奉行的二元制制度给农村和农民留下了巨大的空洞。
  2.1 城乡要素流动的二元性
  农村的各种基本要素包括土地、房屋及农产品具有与城镇不同的流通机制,主要表现在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农产品交易中。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但农村土地无法和城镇的国有土地一样进行市场交易,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被国家征收后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农民在这一过程中只能获得很少的补偿款,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此外,由于国家对于粮食流通体制的管制,粮食不能同其他商品一样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价格调节,与此同时,粮食价格的上涨速度往往还赶不上农业生产性资料的价格上涨速度。
  2.2 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存在二元制
  无论是基础社会、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这些公共产品主要都是通过政府来提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这一原则,城乡居民应该享有同样的公共产品供给,但事实上,城乡之间的公共产品供给也存在着严重的二元制。以低保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拥有量为例,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城市、农村低保月人均标准分别为439元和255元,相差184元。2014年,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拥有量,城镇地区为9.70人,农村地区为仅为3.77人。农村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在范围、领域、质量上都与城镇有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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