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供给不足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分析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研究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大对农村信贷投放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可见国家对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的金融供给重视程度非常高。山东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上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合理高效的解决山东省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繁荣发展的有利措施。
  一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不足的原因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大
  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在发放贷款时必然会考虑贷款风险这一重要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比较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主要集中在种植、养殖等领域,这些产业受自然和市场的波动影响较大;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贷资金用途很广,借贷的时间长短不一,尤其是长周期的借贷,如农产品深加工、贮藏运输等行业,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三是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机制不够规范,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上不够明确,大大降低了其信用等级;四是相比较城市、农业龙头企业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借贷的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因而很多正规金融机构更愿意贷款给城市或者农业龙头企业。
  2.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滞后
  一是涉农金融机构较少,大大缩短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款途径。据金融时报披露,截至到2011年9月末,山东省银行机构涉农贷款中32%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二是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单一。一方面商业银行提供的农村金融产品仅有开户、结算、存贷款等常规业务;另一方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范围仅限于粮棉油的收购贷款、猪肉的储备贷款等国家限定的部分领域,而国家指定之外的农村企业和农户从中得到的贷款很少;三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一般需要担保和抵押,而且审批周期长,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愿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反而倾向于民间借贷或者是向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借款。但是民间借贷不仅不够规范,而且成本高,因此,民间借贷和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均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体。
  3.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发展缓慢,目前山东省仅有7家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保费收入扣除必要的赔偿支出外,所剩无几,据《2011山东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0年山东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5005万元,用于赔款支出的金额为22921万元,收益率仅为8.34%,远远低于全省保险收益率54.04%的水平,加上审核、监督、评级等一系列必要的成本支出,农业保险的收益率更低,导致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虽然目前已有20多种农业保险险种,但大都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加重了财政负担。
  4.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及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其成立的标准和要求也比较低,由此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性质不被公认,加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构也不完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二是我国的金融法规,如《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等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不够明确;三是金融监管法规不够完善,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一些问题没有合理的法律依据。
  二 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不足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1.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一要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和物资审核与检查体制,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信贷树立良好的形象;二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健全合作社章程、社员大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议事规章等配套制度,并通过定期培训、外出考察学习、技术指导等培养一批善于经营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经营和管理;三要加强对合作社产品的质量检测和品牌包装,提高产品的信誉度和认可度,从而提高经营效益,降低金融信贷的风险;四要通过专业合作和土地流转等手段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并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带和产业集群。
  2.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继续巩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贷中主体地位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规模;二是省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支持力度,建立专门的合作社信贷服务机构或农民自己的NGO组织,并进一步扩大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服务的规模和覆盖面;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服务支农力度,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深入调查,制定出适合山东省各市、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农户小额度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提高贷款额度、灵活掌握贷款期限、准许土地流转权、房产权等作为贷款担保抵押品等。四是完善民间金融借贷体制,一方面要规范山东省民间金融借贷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在规范山东省民间金融借贷的基础上,扩大民间金融借贷的服务范围和创新服务模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民间借贷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五是完善银监机构的服务,要创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非审慎监管。并且要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政策,为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3.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一要政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扶持力度。一方面省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优惠政策和方针,继续发挥政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引导、支持和监督作用,另一方面省政府要加大对地方农业银行,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助,明
  
  
  确税收优惠政策;二要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效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双方的互利共赢。一方面要允许农村金融组织间开展融资、拆借、结算等业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积极推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资金互助组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三要完善农村的政策性担保和保险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建立高效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完善担保基金运作体系,可以通过建立新型货款担保组织机构、创新联合增信方式等途径,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山东省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通过制定山东省农业保险条例、设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部门、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手段,降低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风险;四要加强农村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信用惩罚制度,同时加强银监会和保监会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4.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要加快我国的《农业风险保障法》的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保条件以及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投保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二要完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标准,明确国家和山东省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优惠政策;三要完善相关金融法规,可以申请建立合作金融法和民间金融法来规范合作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机制,也可以通过明细《商业法》和《金融监管法》,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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