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摘 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了公民在金融经济中的各项权利,公民在进行各项金融经济活动时,能根据此项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在社会的中各项经济活动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些相关的法律让金融消费更加合理,社会经济市场能更加顺畅的运行。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市场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民商法也对公民在经济社会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了保护,对公民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秩序的维持。这两张法律大体上是相互关联的,是互通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些区别。本文主要讨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民商法;关系讨论
  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都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能手”。金融市场的投资涉及的资金数额比较大,所以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重要。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性。针对金融市场所提出的法律必定有其一定的用处。虽然民商法中涉及的法律能对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的管理与规范,但是在某一些方面会出现“纰漏”。
  1 民商法的基础性
  民商法的发展可以说从很久之前就开始了。因为很久之前就已经有了社会经济市场,有市场就会存在民商法。很久之前的经济市场就有其一定的规律及特点,这些规律和特点对民商法的成立有促进作用。虽然在很久之前民商法没有真正的确立,但是其萌芽已经慢慢的出现了。不管在哪个国家,人们在进行交易时都会遵循一定的规律。一旦有出现试图打破规律的人就会被排挤,被抨击。这个市场交易的规律就是民商法的雏形。每个国家都有其特色,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社会文化以及社会习俗等。所以每个国家的民商法在制度上有所不同,制度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版本的民商法。根本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的性质的不同,国家文化的不同等造成的影响。但是大体上的规律是相同的。国家明确建立民商法也是在这种社会规律中进行法律制度的确立的,国家并没有武断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对相关的市场规律,市场秩序进行保护和维护等。民商法的健全代表一个国家法律的完整性,所以成立民商法是必要的立法措施。民商法是保护公民经济活动的有效依据,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种基础性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正是由于其发展的历史较长,才让这种基础性更加具有权威,更加具有说服力。这种基础作用也是在市场不断的发展中逐渐完善而来的,是一项基础性比较强的法律。只有有了基础法律的支撑才能让其他的法律来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时金融市场中的相关补充就需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补充完善。
  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性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在金融市场中发挥作用,其范围较小,更加有针性。民商法就不同了,民商法对一个社会经济活动都有管理保护的作用。正是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针对性,所以在民商法进行法律实施时,更加细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来进行补充完善,力求让民商法在金融市场的应用更加合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民商法作为基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相当于“名存实亡”。这种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来进行支撑,这样才能让更加细致的法律对其补充完善。在金融市场中,民商法在发挥其法律作用时,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进行干预。因为民商法是基础性的法律,法律权威性也比较强,这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不必进行干涉,就算干涉也不会发挥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想要发挥其作用,就要“寻找”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法律活动中。一般没有涉及的部分“金融性”比较强,民商法不能使用其法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发挥其补充作用,补充到有法律缺失的地方。这时金融市场的各种秩序才能在细致中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总之,民商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辅相成。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需要二者的有机结合,这种关系是单独一种法律所不具备的优势。
  3 民商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联系
  总的来说,民商法為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条件,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民商法创造了条件。在金融市场的交易中,民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相互协作,相互“帮助”,尽量发挥二者的优势。民商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在实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区”,并没有各个方面都涉及到,考虑到。这时就需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补充,从经济法的方面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维护了社会各项经济活动的公平性,但是在维护公平性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维护经济市场的公平并不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而是在实质上进行公平处理。实质上的公平才能让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健康,还能让金融市场更快的进步。在这个前提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有可能不能充分的发挥其作用,这时就需要民商法来进行有力的支持,所以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民商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总之,民商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二者进行有机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
  4 民商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区别
  民商法是一项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的法律,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后来的发展中衍生出来的。民商法看似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具权威性和有效性,但是一些方面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不可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在金融市场上直接发挥作用,直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这部法律的颁布对金融市场的相关企业提出了要求,这种要求是基于法律制度下的,可以说这是一种强制的法律要求。从这方面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到了更加直接的保护作用。而民商法侧重于民事方面的保护问题,需要一方进行诉讼,民商法才能进行审判和裁决。
  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对于金融市场中的消费者来说,公民在进行各项金融交易活动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在无形中发挥了作用。金融消费者在进行各项金融活动时,与商家之间的交易具有公平性和合法性。出现有失公平性的现象或者违法现象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权对其进行制约和管理。管理和制约的过程比较直接,不必有去送方来进行诉讼。但是民商法的应用就没有那么方便,民商法不具备这样的直接优势条件,由于民商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在法律实施时就必须有诉讼方,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案件。形成案件之后民商法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用。从这个方面来看,可以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在于直接与否,也可以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特定的经济市场中更加方便快捷,效率更高。
  5 总结
  民商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复杂又简单,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有区别又不能完全分裂。两者在实施相关法律条例时要进行相关的协调,以保证以最好的姿态来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不管是民商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不能割裂的使用,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是实施相关法律的首要前提。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研究,未来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少军.金融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12(8):156-157
  [2]刘定华.金融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55(2):22-23
  [3]刁胜先.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5):25-26.
  [4]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3(4):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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