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庭审前律师辩护制度


  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庭审前的律师辩护制度承担着维护被追诉者诉讼权利,提升辩护质量,保障其人权的重要职责。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我国完善了庭审前律师辩护制度,建立审前律师辩护,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规范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程序等诉讼难题,昭示着我国向“权力本位”的现代诉讼理念转变。
  关键词 刑事辩护制度 审前律师辩护 人权保障 权利本位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46-02
  刑事辩护制度是指针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被追诉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维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重要刑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尽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律师辩护却能更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正如大法官萨瑟兰所说,“没有律师代理,被告人就算完全无辜,也有定罪之险,因为他不了解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成立与否,也不懂得如何做无罪辩护”,因此庭审前的律师辩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们通过程序设计及具体条文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宏观上的庭审前律师辩护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审前的律师辩护有助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有利于保证程序正义,促进诉讼公正及效率目标的实现。
  一、庭审前律师辩护权的理论基础
  (一)无罪推定的原则
  我国已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是指被追诉者未经依法审判,应当是无罪的且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要求法律在各个诉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予以切实保障。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理念却没有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因此只有让律师充分而有效地行驶辩护权,才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能真正对办案机关的司法活动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最终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二)保障人权的思想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领域通行的思想。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义务本位”,强职权主义盛行,强调秩序至上,重打击犯罪,这使得我国在司法活动中对人权保障不到位,出现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甚至刑讯逼供等现象,控辩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尤其是在开庭审理前,律师难以有效发挥辩护职能,无法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要使律师辩护权得到有效履行,我们就必须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思想。
  (三)程序公正的理念
  正当的法律程序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平等对抗。而实现司法程序公要求明确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使被追诉者真正享有辩护权,保障弱势一方各项诉讼权利的行驶,使案件程序正当合法,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调节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利。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代表国家权力,在对抗中处于强势地位,被追诉者处于弱势地位,对抗不均衡,被追诉者本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因此,需要真正树立“程序公正”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能够履行有效辩护职能。
  二、我国庭审前律师辩护制度的历史演变
  世界上的绝大数国家都经历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黑暗时期,而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辩护权则诞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自十九世纪起,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才得到重视,之后,律师对诉讼活动的介入愈加频繁,逐渐发展到“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或采取强制措施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当然,律师辩护权经历了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由审判阶段再逐渐扩张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漫长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79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该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这一诉讼原则,并且在具体条文中对“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委托辩护的时间,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律师拥有阅卷、会见和通信的权利”等作了具体阐述,紧随其后的司法解释和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也对庭审前的律师辩护制度做了相应的补充。总体上说,1979年刑事诉讼法结束了文革“无法律,无权利”的混乱局面,确立的辩护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律师辩护职能的履行。
  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旧的律师辩护制度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呼声也愈来愈高涨,再加上当时“重实体,轻程序”诉讼理念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就形成了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一系列诉讼难题,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于是乎1996版的《刑事诉讼法》在总结近二十年司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初步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在“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时间,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通信和调查取证的程序”等方面作了补充完善,进一步保障了被追诉方的合法权益,普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但是,本次修改仍然没有明确律师的诉讼地位,法律援助范围依然过小,律师调查取证困难等实践难题依然存在,实践中刑辩律师职业风险高且步步难行。
  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律师面临的一系列诉讼难题,在2008年我国对滞后的律师法进行了修订,从实质上对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辩护权进行了强化,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的权利,扩大阅卷范围等。但制度是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律师的权利在实践中仍受到办案机关的重重封锁,难以实现。为解决上述问题,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明确了律师诉讼地位,简化了会见程序,赋予律师执业救济权利等。本次修改不仅进一步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便于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而且促使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三、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庭审前律师辩护制度

推荐访问:刑事诉讼法 庭审 辩护 视角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