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损害赔偿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影响


  摘 要:目前,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是打击卡特尔违法行为的重要调查工具,该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协调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核心在于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而垄断损害赔偿以个体权益保护为重点,目的是由垄断者承担受害者因垄断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缺损。可见,宽恕制度与垄断损害赔偿是反垄断法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双轨机制”。然而,在实践中过重的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往往会使卡特尔参与者放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宽恕,这极大地影响了宽恕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宽恕制度;垄断损害赔偿;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8-0124-02
  宽恕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发现卡特尔违法行为前,卡特尔参与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有关卡特尔的相关信息或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据此相应减轻或免除其本应承担的公法责任的制度。该制度的基本运作原理是:以减免卡特尔参与者的公法责任为诱因,并辅以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而置卡特尔参与者于“囚徒困境”之中,促使其基于理性人的利弊衡量,最终选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自首”,以获得减免处罚。该制度专门针对卡特尔的强隐秘性特质,沉重地打击了卡特尔这种最具市场危害性和破坏力的垄断违法行为。
  一、 宽恕制度与垄断损害赔偿在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理论界分
  宽恕制度虽然是反垄断法中打击卡特尔的重要实施机制,但是卡特尔对市场的严重危害性是通过直接损害经营者、消费者等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来体现的。各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中也相应地规定了垄断损害赔偿制度,以对卡特尔受害者施予法律上的救济。因此,反垄断法常常被寄期望于实现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既能有效遏制垄断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又可保障消费者等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并彰显社会公益。在这样的多元价值影响下,宽恕制度与垄断损害赔偿在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机制和功能方面并不相同。
  (一)“双轨制”运行的执行机制
  宽恕制度与垄断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制,前者是公共执行机制,后者为私人执行机制。法律自被创设以来就产生了一个后续性的问题,即应当由谁来执行该项法律。对此具有创见性解答的是罗马法中关于公法、私法的划分。古罗马的法学大家多认为公法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因此,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法被认为理应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实施,而那些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私法应交由私人主体来实施。
  在反垄断法中,这种“双轨制”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宽恕制度由于其专门破解卡特尔隐秘性特质所造成的调查取证难问题,被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视为调查和打击卡特尔违法行为的创新性举措。反垄断执法机构力图通过宽恕申请者主动提供卡特尔的相关信息或证据,继而据此展开卡特尔执法活动,顺利完成执法任务,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从宽恕制度的价值定位来看,其重在利于公共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属于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机制。然而,垄断损害赔偿则不同。损害赔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民法学上,民事责任主要是对私人利益受损时的救济,是对私人主体利益施加的保护性措施。垄断损害赔偿并不因其受到垄断行为的侵害而对违法行为人具有私人惩罚的权力,而仅仅有实现个人权益的恢复效果,也无法直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将垄断损害赔偿定性为寻求个人权益救济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机制。
  由此可知,在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的导向下,宽恕制度与垄断损害赔偿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不同执行机制,是反垄断法“双轨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二)反垄断法视野下不同功能的实现
  在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与垄断损害赔偿具有不同的功能。垄断损害赔偿一般被认为不具有惩罚性,而多侧重于填补损害的功能。这被视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亦被大陆法系学者解释为受害者不得因其所受损害之补偿而获益。因而对垄断受害者的赔偿原则上应为“使受害人重新处于未曾发生(损害)的状态”。可以说,垄断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目的和动力就是受害者能够以此填补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到的损失。在卡特尔案件中,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通过损害赔偿填补卡特尔违法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宽恕制度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弥补功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源是有限的,主动调查卡特尔违法行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卡特尔本身隐秘性很强的特质使之往往不能奏效,形成“执法失灵”。宽恕制度通过卡特尔参与者的坦白,从内部揭露卡特尔违法行为,能够使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轻易发现并掌握卡特尔内部的信息或证据。这不仅降低执法机构的执法成本,还顺利地对卡特尔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大大地弥补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资源有限的缺陷。第二,威慑功能。宽恕制度克服了反垄断常规执法方式的实践困境,通过给予宽恕待遇的诱因驱动分化卡特尔参与者,破坏他们之间所达成秘密协议的稳定性。因卡特尔参与者时刻担心被告发而使卡特尔处于不稳定状态,从根本上摧毁卡特尔组织的结构,促使它们之间共谋关系破裂,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第三,预防功能。由于宽恕制度中威慑力与吸引力的联动关系,一边是反垄断法针对卡特尔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一边又是申请宽恕后可以获得的优厚减免待遇。这不仅使卡特尔参与者处于“囚徒困境”中,而且也在制度设计的效果影响下增加了卡特爾参与者的违法成本。由于宽恕制度的存在,使得卡特尔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大大增加,市场参与者在经过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后一旦发现“得不偿失”,则必将选择拒绝参加卡特尔,宽恕制度的预防功能便得以实现。
  所以,垄断损害赔偿重在修复受害者因垄断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缺损,宽恕制度则是侧重彰显其作为公共执行机制下的弥补、威慑和预防功效。可见,两者在反垄断法视野下实现着不同的功能。
  二、 垄断损害赔偿对宽恕制度实施的影响
  虽在执行机制上存在分歧,但垄断损害赔偿对宽恕制度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宽恕制度通过豁免卡特尔申请者公法责任的方式来激励卡特尔参与者积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其违法行为,豁免的仅是刑事或行政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免除宽恕获得者的民事责任,其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垄断损害赔偿责任。当面临承担过重的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时,卡特尔参与者极有可能选择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宽恕,这势必会严重影响宽恕制度的实施效果,垄断损害赔偿对宽恕制度实施的影响由此产生。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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