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环保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摘 要 目前中国积极对矿产资源环保制度进行相关的改革。这不仅是为应对原材料案、稀土案接连败诉后相关矿产资源被迫放开出口的不利局面,更是为今后有限资源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本文寄意以反视中国相关出口限制争端的WTO裁决,进一步探讨贸易给资源和环保的改革带来的诸多影响,以及用法律规制保护矿产资源与环境的必要。
  关键词 WTO裁决 矿产资源 发展中国家 环保制度
  作者简介:李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同等学力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72-03
  中国保护相关矿产资源与环境的方式,近来正逐渐从简单粗放的限制出口向综合治理生产源头转变。众所周知,与2012年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九种原材料限制出口案(以下简称“原材料案”)的裁决结果相似,WTO也对2014年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等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以下简称“稀土案”)裁定中国不符合世贸规则和中方入世承诺。于是中国分别在2015年1月和5月被迫取消了相关矿产资源的出口配额和出口税制度。与此同时,中国采取一系列新举措,着重转为从国内生产源头来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
  尽管这两起争端中国败诉有一定国内资源与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的因素,但也暴露出中国在运用出口税、援引WTO一般例外条款上受到不合理的特殊限制。笔者认为,这些限制不仅制约中国今后出口限制措施的运用,其实也在影响世界贸易出口限制秩序的发展方向。而且中国受限的贸易手段加剧了正在进行的国内环境治理改革的难度,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困境。
  一、从WTO裁决分析维权的层层障碍
  综观原材料案、稀土案的裁决,中国在灵活运用出口限制措施上受到WTO的层层限制。
  首先,中国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1.3条中作出了特殊的出口税承诺,这不同于绝大部分WTO成员国的义务,对中国灵活运用出口限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再者,因受限于对国际条约严格的解释方法,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在违反出口税上中国不能直接援引GATT一般例外条款抗辩。另外,中国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由限制出口的做法也难以符合GATT第20条的条件。
  (一)灵活运用出口税受限
  这两起案件的裁决报告中都有认为,中国对相关产品征收出口税违反了《议定书》第11.3条的承诺。这种特殊的承诺使中国“除《议定书》附件6中允许征收84种产品的出口税外,取消适用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然而此类限制使用出口税的权利并没有对大多数成员国规制,只有1995年后加入WTO的一些少数成员国在各自的入世议定书中,才分别对出口税作出了不同的特别承诺, 而这其中就有中国。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成员国对出口产品可以实现限制的效果,其实是由WTO对出口限制中数量与关税的不同规制所至。因为在进出口数量限制上GATT第11条有明确的规定,故WTO对相关的数量限制是绝对禁止的。但对以出口税形式的出口限制却并没有作过多的要求,现实中在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征收出口税也是颇为常见的现象。据WTO统计的结论,对自然资源产品征收出口税占全部被征收出口税产品的1/3,是其他部门产品的两倍。而其中占世界贸易总量5%-10%的矿产品,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出口税的影响。 在限制出口的效果上,关税限制与数量限制的相互替代作用无形中减损了禁止出口数量限制条款的效力, 使成员国可以自由地运用出口税来规避严格的出口数量限制成为可能。因此,很多国家在贸易中采用这种办法以达到实现对出口产品限制的效果。然而中国在运用出口限制措施上却受到限制,其主因是中国在《议定书》中对相关产品作了特殊的出口税承诺。
  (二)援引例外条款受限
  中国为解释对出口税承诺的违背,在这两个案件中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也受到了障碍。在原材料案的裁决中,专家组遵循了之前的音像制品案对例外条款的解释方法,不认可中国拥有援引GATT第20条抗辩违反《议定书》第11.3条的权利。④而在音像制品案时中国之所以可以援引GATT第20条(a)项,是因为《议定书》第5.1条提到:“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方式管理贸易权利的情况下……”使《议定书》与GATT建立了关联,这就成为可以援引例外条款的依据。⑤但在原材料案中的《议定书》第11.3条欠缺关联词语去援引GATT第20条,由此失去了援引的条件。在之后的稀土案时,其中有一位专家组成员提出了引人关注的不同意见,认为《议定书》第11.3条应视为GATT1994关于出口税权利义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除非中国明确放弃援引GATT条款,否则是可以当然援引GATT第20条抗辩违反《议定书》第11.3条的。⑥但是大多数专家组成员依然延续了原材料案裁决的观点,认为中国不得援引例外条款抗辩违反出口税承诺。
  (三)难以符合例外条款
  通过两案的裁决不难看出,在出口税问题上,假设中国有权援引GATT第20条,其实也难以符合GATT第20条(b)项的条件。第20条(b)项要求“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是必需的。两案裁决都认可起诉方提出的有多种与GA TT不相冲突的其他替代方法,认为出口限制措施并不是必需的。
  在出口数量限制上,即便是以保护可用竭资源和环境为由,中国拥有援引GATT第20条抗辩的权利,但也没有符合GATT第20条序言规定的“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要求,以及GATT第20条(g)款规定的“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要求。这就是说,实施此类措施要受非歧视原则的限制,要求成员国所实施的措施对待国内与国外的态度是一致的。因此,两案的裁决都认为中国出口限制措施不符合相关的WTO规则。
  二、资源环保改革面临之困境

推荐访问:矿产资源 必要性 规制 环保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