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法律共同体:超越与重构


  “道德的社会解体了,政治的社会正在衰落,法治的社会还会遥远吗?”
  15年前,在互联网上,一篇名为《法律共同体宣言》的文章和它模仿的样本——《共产党宣言》——被广为传播一样,迅速走红。
  年轻而才华横溢的作者描述:“无论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还是乡村的司法调解员,无论是满世界飞来飞去的大律师还是小小的地方检察官,无论是学富五车的知名教授还是啃着馒头咸菜在租来的民房里复习考研的法律自考生,我们构成了一个无形的法律共同体。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使得我们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
  作者意识到,面对权力的分化,“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究竟是成长为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还是在被权力的勾引、利用的同时,彼此走向敌对和分裂?”他就此呼吁:所有的法律人(lawyers),团结起来!
  然而,15年后,“统一”并未出现,“分裂”的态势日趋明显:律师为警察、检察官、法官所指责,甚至招来牢狱之灾;法官被律师“死磕”;律师互相攻讦;法学教授在金钱驱使下提供“法律意见”。更不必说,一个“共同体”不同两重天:体制内司法官员嫉妒体制外的律师日进斗金,为利而私;体制外的律师羡慕体制内司法官员大权在握,罔顾正义。他们互相指责,或相互勾结,无论是“拉人下水”抑或“逼良为娼”。
  如果说发端于15年前的司法改革远未完全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但其价值在于揭开了法律人与主权者之间内在冲突的面纱。循着15年来改革理念的冲突,“法律共同体”内不同职业的冲突与“死磕”,让分裂已然成为不争事实。这背后反映的不仅是法律人这个群体的困顿与迷茫,也折射出执政党对于如何定位并处理与这个群体关系在战略上的缺失。
  写出这篇文章15年后(文章简本在互联网上流传三年后,全文发表于2001年第3期《中外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强世功在北大法学院2013届毕业典礼上的演讲被冠名“中国法律人的新‘奥德赛’”,在网上引起热议。演讲中,强世功提出了法律人应当思考如何处理自己与主权者的关系,如何面对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中国崛起等迫切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当宪法司法化遭遇宪法障碍与现实困境,“法律人治国”的理想图景并未随着大批法律人进入党政高层而凸显。置于国家振兴、民族复兴的大背景之下,中国“法律共同体”路在何方?《财经》就此专访强世功教授。

人民、执政党和法律人的关系


  《财经》:15年前法治领域最有影响力的事件之一是“复转军人进法院”,“法律人”这个词似乎还很陌生,为什么会写《法律共同体宣言》?
  强世功:写这篇文章,是受到当时著名的刘燕文案的启发。这个案件给我的感触特别深,我意识到“法律人”这个职业群体甚至社会阶层的兴起。这个群体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拥有了一套和大众完全不一样的话语体系,甚至思考问题的方式,这也是我当时写《法律共同体宣言》的初衷。
  当时中国处在司法改革、建立法治国家的探寻阶段,我希望探究一下法律人在这样的过程中可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那时,许多人对法律人群体的兴起抱有很大的期待,希望通过法律人那一套全新的话语体系、知识体系和法律规则体系来塑造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就是我们说的法治。
  《财经》:有意思的是,十多年过去,当时谈的问题现在都一一被放大了。“法律人治国”的提法比过去流行,但当时为之振奋、期待的目标似乎都没实现,法律人之间冲突不断。回过头去,怎么看待这个群体?
  强世功:的确,现在的法律职业内部的分化很严重。我注意到,在强调法律人共同体的时候,特别是“法律人治国”时,许多人可能会有一种错觉,似乎这个国家就是由法律人决定的,法律人似乎应当天然地成为这个国家的主人。这种错觉对法律人而言,往往会变成一种致命的诱惑。
  2003年,我出版了《法律人的城邦》,意在表明法律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是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一部分,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处理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国家属于全体人民,法律人仅仅是其中的一分子,而人民或者说主权者才是国家的塑造者或主人。法律人共同体之所以出现分化或分歧,部分原因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财经》: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肇始于最高法院的司法改革,到“三个至上”,再到整体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其中引发很多的争论。从这个背景来看,过去15年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强世功:我觉得在这个变化轨迹中,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法律共同体和人民大众的关系,从学理上就是处理法律人和主权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就是处理法律人和执政党的关系。
  中国古典的法律传统乃是“礼法传统”,后来我们确立了“政法传统”。从礼法传统到政法传统,都在处理政治和法律、主权者和法律人的关系。“政法传统”意味着主权者的意志、理念甚至一些政治原则渗透到司法过程中,因此政治要高于法律,法律要服务于政治。
  但是,当我们说法律人共同体时,似乎意味着法律人只服从法律,而不需要过问政治。在法治社会下,法律是最高的准则。但如果法律本身包含了政治的内容或者说法律就是为了实现政治目的,那么如果要准确地理解这种法律的意含,就必须首先理解政治或其政治目的,否则就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意含。
  《财经》:法律人去政治化的主张,与主权者之间形成了紧张的冲突关系。
  强世功:举例来说,在司法过程中,政法传统有个基本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律效果”就是合法,所谓“社会效果”就是要实现立法者或主权者的政治目的,在中国首先就是让百姓能够理解和接受。但许多法律人对司法的“社会效果”怀抵触情绪,认为这是执政党的政治要求,不是法治社会的要求。这种看法显然是对法治的误读。

推荐访问:共同体 重构 超越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