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摘 要: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随想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个方面。此处所研究的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是指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在此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历来持有不同主张,除了绝大部分学者承认的冲突规范以外,其实从发展的眼光看来,还应当包括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而对于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是否包括在内则存在争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范围;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规范
  1 国际私法的范围的含义
  国际私法的范围实际包括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和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两个方面。其中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是指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即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哪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由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即国际私法应当由哪些规范组成。此处所研究的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法律规范的指向,即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研究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最终都要回到规范上来。
  2 国内外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主张
  (一)外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不同主张
  国际上不同的国际私法范围的主要有四种不同体系:(1)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拉丁系国家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律冲突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等问题;(2)德国、奥地利、瑞士、北欧国家和日本等国家,主张国际私法只研究法律冲突问题;(3)英美等普通法学国家,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选择(法律适用)、外国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4)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规范、统一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科技合作、国际信贷结算、著作权与发明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二)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不同主张
  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见解也是各有千秋。如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和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规范。
  董立坤教授则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应该包括冲突规范和其他为适用冲突规范而服务的相关规范。
  唐表明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在于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对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一国法院在确定了某一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后、应决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什么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國法院的判决。因此,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冲突法,但还应包括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张仲伯教授认为包括冲突规范、国际和规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管辖权规范和有关司法协助规范等。
  此外还有与前苏联、东欧学者观点一致的刘丁、章尚锦、韩德培和李双元教授等,兹不赘述。
  3 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资格和状况。一般认为,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因此,确定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私法规范,也即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既可通过一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通过国家之间缔结条约加以规定。
  (二)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高宏贵教授认为,即使是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领域,即法律冲突最为激烈的涉外民商事领域,虽在目前想要对该领域进行有效的调整并不能通过统一实体规范得以有效解决,但迄今为止发挥极为重要且是其他任何规范都无法替代作用的却是冲突规范,这也就表示冲突规范可用来调整任何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由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需要使用一些专门用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范,其中包括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笔者认为,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千差万别,通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是十分必要的。其次,从各国法律现状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都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做出规定。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应当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四)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历史上早有这样的主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理论在苏联与东欧国家之间广泛传播,在法国等国家也有少数人赞同这个理论。但笔者认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不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范围。
  首先,该类实体规范有明显的狭窄性与封闭性,缺乏普遍的规范作用。既然是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它应该在国际的领域内具有普遍的规范作用。但事实上,国际上通常解决法律关系冲突时适用的是冲突规范,故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并不具有真正的国际性。其次,历史上国际私法统一运动主要谋求的是冲突规范的统一,而不是以建立统一的实体法规范为主要任务,更不是以实体法规范取代冲突规范,这一点恰恰有力地证明了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从来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实体规范
  历史上,关于国际私法的内容是否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争议的。比利时的罗兰和德国的志特尔曼主张国际私法专应研究民法的冲突问题。1899年颁布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受到这种观点影响,没有包括商法的内容。但是,大多数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国际私法既应该研究涉外的民法关系的冲突,也应该研究商法关系的冲突。
  笔者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不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而只是引起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首先,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受到其他法律调整,包括某国的民商法和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实体规范及国际惯例等,若国际私法也参与调整,则容易造成法律上的竞合,而且很可能造成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模糊不清的情形。其次,国际私法采用的是以间接调整方法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作为国际私法核心内容的冲突规范的最大特点是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主要是经冲突规范援引指向的某一个国家的民商法,即准据法。因此,涉外民事关系不符合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条件,从而也就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8页。
  [2]董立坤著:《国际私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3]高宏贵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
  张卉(1996-),女,安徽省马鞍山市,本科,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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