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统一私法公约中的挑选法院问题


  内容提要 本文以CISG为视角,对国际统一私法公约已成功地实现了防止或减少挑选法院这一目标提出质疑,认为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缔结与生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或减少挑选法院的可能性或潜在势能,但却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其产生;指出国际统一私法公约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和性质,制造了大量的挑选法院现象,减损并阻碍了其目标的实现;强调国际统一私法公约对防止或减少挑选法院所设置的障碍并非完全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些障碍可以通过对其有关规则和制度做出与时俱进的改革来逐步消除。
  关键词 挑选法院 国际统一私法公约 CISG 国际私法规则 竞争管辖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059-07
  
  引言
  挑选法院(forum-shopping),是指当事人为了适用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利益或取得优势地位的法律而选择争议解决地的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国私法体系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性。对于一个跨国案件来说,适用哪种法律,将取决于该案在何国法院起诉。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同,适用的法律就不同,最终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不同。所以,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法院地的不同而差异悬殊,结果便导致大量挑选法院的现象。例如,德国法与法国法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就很不相同。依法国法,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合同成立为准。
  (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达成协议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于买方。)而依德国法,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标的物或物权凭证(如提单)的交付为条件,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注: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因而买卖合同本身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因此,若当事人欲获得依法国法的判决结果,就得选择适用法国法的法院起诉;反之,若当事人欲获得依德国法的判决结果,就得寻求适用德国法的法院起诉。
  挑选法院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背离了人类普遍追求的“判决结果一致性”的价值目标,破坏了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安全性与和谐性,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它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违背了法律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正义”理念,导致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负面理解。它还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负担,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妨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而,有人指责挑选法院是一种有“不当目的”的活动(注:See Weight Watchers Int’l Inc v. Stouffer Corp, 11 USPQ 2d (BNA) 1544, 1547 (SDNY 1989).),有人斥之为“不道德”(注:“Forum Shopping Reconsidered”, Harverd Law Review (1990), p.1677,1690.)和“邪恶”(注:Friendly: “Averting the Flood by Lessening the Flow”, Comell Law Review (1974), p.634,641.)。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采取各种法律措施来规制挑选法院。实现各国私法的国际统一便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在已经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公约中,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注: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中国为该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堪称协调各国混乱的私法体系的最成功的例证。
  缔结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之一在于防止或减少挑选法院(注:缔结国际统一私法公约有三项目标:(1)防止或减少为适用自己喜好的法律而进行的挑选法院;(2)防止或减少诉诸于国际私法规则的必要性;(3)提供一部适合于国际性交易的现代商法。这些目标一般都暗含在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序言中,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序言中宣称:“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那么,随着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缔结与生效,国际统一私法公约是否已成功地实现了其防止或减少挑选法院的目标呢?曾有人断言:“挑选法院的现象已因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缔结与生效而消除”(注:FRAANCO FERRARI, ‘Forum Shopping’ Despite International Uniform Contract Law Convention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vol51, July 2002, p.706-707.)。然而,笔者认为: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缔结与生效,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在一定范围内限制或减少挑选法院的可能性或潜在势能,却不可能从根本上防止其产生。因此,尽管有国际统一私法公约,但试图在一个特定法院起诉而获得对己最为有利的判决的现象仍会继续发生。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国际统一私法公约自身的特征和性质。国际统一私法公约本身具有的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本质上的任意性、宣布保留的可能性、对国内法的依赖性以及司法管辖的竞争性等特性,制造了大量的挑选法院的现象,极大地减损并阻碍了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目标的实现。本文以下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称CISG)为视角,详细分析国际统一私法公约是如何制造挑选法院现象的。
  
  一、CISG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与挑选法院
  
  CISG未能实现防止或减少挑选法院之目标,首要的原因在于其与生俱来的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首先,CISG仅处理特定的合同问题。CISG并未涉及与国际销售合同有关的所有方面的问题,它仅调整合同的成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至于合同的其他问题则不在CISG的调整范围之内(第4条)。CISG特别强调它不仅与合同的效力问题、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无关(第4条),也与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无关(第5条)。
  其次,CISG仅调整合同问题的特定实体领域。CISG并不解决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销售,即使是那些受CISG规范的合同,其某些货物销售也被排除在CISG适用的实体领域之外。特别是CISG与以下6种货物的销售无关,即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以及电力的销售(第2条)。
  再次,CISG仅适用于特定的国际销售合同。CISG仅适用于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销售合同(第1(1)条)。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处于不同的国家境内,即使他们的国籍相同,他们所订立的销售合同仍是国际销售合同,属于CISG的调整领域;反之,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处在同一国家境内,即使他们的国籍不同,他们所订立的销售合同也不是国际销售合同,不在CISG的调整领域之内(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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