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


  [摘 要]当今世界因各国国籍法所确立的原则及具体制度不同,国籍冲突时有发生,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当自然人遇国籍消极冲突时,因其不具有国籍而无法确定人身关系准据法,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要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除了坚持业已形成的传统路径,仍需确立解决原则,从更高层面更好地解决国籍消极冲突。
  [关键词]自然人;国籍冲突;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5 — 0067 — 02
  一、自然人国籍及国籍冲突
  关于何谓自然人的国籍,在我国,通说一般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对于自然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确定自然人人身关系的准据法,同时亦是国家同自然人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的标志。但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之事项,而各国国内法关于确定自然人国籍的原则、制度不同,国籍冲突由此产生。从表现形式来看,国籍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前者是指自然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而后者是指自然人因国籍冲突而没有国籍的情况。本文拟从国际私法的视角出发,探讨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及其解决路径。
  二、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产生原因
  如前所述,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自然人因各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丧失所确立的原则相异而使该自然人无国籍的情况。要探讨如何解决自然人的国籍消极冲突问题,就必须首先分析产生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原因,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各国国籍法确立的原则存在差异
  国籍归根到底是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的事项,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有权制定本国的国籍法。这一原则在《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中亦有所体现,该公约第2条规定“关于某人是否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问题,应依照该国的法律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各国可以根据自己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国籍立法上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执行不同的国籍政策。众所周知,世界上各国的立法理念,意识形态各不相同,因此在国籍立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便在所难免。
  各国国籍立法的变迁浪潮
  虽然含有近代内容的国籍概念在16世纪某些大国建立以后便开始形成。但是国籍法在那之后的几百年里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直到二战之后,随着国际间交往日益便利,人口跨境流动愈发频繁,加之跨国婚姻、跨国收养不断增多,国籍法才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继而在世界上掀起了一股修改或制定国籍法的浪潮。而随着各国立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其立法原则、具体规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各国在最初制定国籍法之时均不承认双重国籍或者抑制双重国籍,但是随着国际形势不断变化以及国际新秩序的逐步建立,有不少国家开始逐渐承认双重国籍。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已有93个国家承认了双重国籍。而各国国籍立法原则的改变必然会导致国籍冲突。
  各国国籍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具体规定相异
  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关于国籍的取得,大致可以分为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而采血统主义的国家又有单血统主义和双血统主义之分。在采出生地主义的国家中,其具体规定更是大相径庭。例如,委内瑞拉宪法就规定“在委内瑞拉船舶或飞机而在任何国家管辖权以外出生的人是委内瑞拉国民”,而大部分采出生地主义的国家都规定只有出生于本国境内的自然人方属本国国民。另外在关于国籍丧失的规定上各国亦略有不同。例如,许多国家的国籍法都允许本国公民声明放弃本国国籍,但是在采取的范围上则各不相同。可见各国关于取得及丧失国籍的相异规定亦是产生国籍冲突的重要原因。
  三、国籍消极冲突的表现形式
  根据国籍消极冲突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国籍消极冲突分为因出生而产生的固有国籍冲突和出生以后产生的传来国籍冲突,具体分述如下。
  固有国籍冲突
  产生固有国籍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各国国籍法所确定的国籍主义不同,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有的国家采血统主义,还有的国家兼采两种主义。因此自然人因出生即没有国籍的现象亦较为普遍。例如,奥地利采绝对的血统主义,而阿根廷则采绝对的出生地主义,因此现若有一对阿根廷夫妇在奥地利产子,则依奥地利国籍法和阿根廷国籍法,该夫妇所产之子既不能取得奥地利国籍,也不能取得阿根廷国籍,则其自出生而无国籍。此外根据各个国家国籍法具体规定不同,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之间,采取血统主义国家之间以及采取血统主义国家和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之间都有可能产生国籍消极冲突。
  传来国籍消极冲突
  1. 基于婚姻产生的国籍消极冲突。例如,依日本《国籍法》规定,本国女子嫁与他国男子为妻者即丧失日本国籍,但依美国法规定,外国女子嫁与美国男子的,并不当然取得美国国籍,其要想取得美国国籍,必须在美国居住满一年且办理归化手续。因此现若有一日本女子甲嫁与美国男子乙,则依日本国籍法,甲自动丧失日本国籍,但若甲没有在美国居住满一年,也没有办理归化手续,则此时甲变为无国籍人。
  2. 基于收养产生的国籍消极冲突。若现有甲国规定本国公民被收养的即丧失甲国国籍,乙国规定本国公民收养外国人的,该外国人并不当然取得乙国国籍。因此现若有一乙国人收养一甲国人,则依甲国国籍法,该自然人丧失甲国国籍,而依乙国国籍法,该自然人并不当然取得乙国国籍,因此该自然人成为无国籍者。
  3. 基于剥夺国籍产生的国籍消极冲突。某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了公民在某种情况下可被国家剥夺国籍的条款,如意大利国籍法。因此现若有一自然人被本国剥夺国籍而又未能及时取得他国国籍,此时该自然人便成为无国籍者。
  此外,自然人也可能因归化、认领等原因而成为无国籍者,这些情况也是传来国籍的消极冲突。
  四、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主张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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