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区域金融合作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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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中,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合作是推动这一战略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立足金融视角,在梳理我国已有四种主要对外区域金融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中阿金融合作的现状,提出了当前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试图为下一步深化中阿金融合作提出可资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 区域经济 金融合作 中国 阿拉伯国家
  一、 引 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区域金融合作成为助推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顺应这一趋势,我国的外区域金融合作出现了多种形式,形成了多方共赢的效果。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关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国丝绸就已进入阿拉伯国家,成为中阿交往的先导。“丝绸之路”和“香料之路”是古代东西交通的两大动脉,也是古代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往来的重要通道。进入21世纪后,为顺应世界多极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我国与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合作是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也为新时期中阿合作注入了全新的动力。因此,我国如何充分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和深化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及世界穆斯林地区的经贸合作,进而推动建设“一带一路”的区域发展战略,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 文献综述
  关于区域金融合作,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区域金融合作的必要性、区域金融合作与地区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区域金融合作方式和安排等方面。
  在区域金融合作的必要性方面,王子先、王燕之认为相同区域国家作为利益共同体应当建立和加强区域金融合作,共同抵御外部冲击;程永林从制度需求的演化逻辑和汇率选择的囚徒困境两方面分析了区域金融合作的必要性;李立平认为,区域金融合作对于维护地区经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胡国从微观层面分析金融合作的正外部性、形成机理,认为金融合作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共生效应、极化和扩散效应可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产生技术扩散,节约交易成本。
  关于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张军洲认为区域经济差异往往与区域金融发展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区域内部由于经济信用化、信用中介化的发展不同,实物资本的金融化发展往往也是非均衡的,在经济信用化进程中,金融增长具有超前的效应;支大林则认为增加区域资本投入和提高区域的要素生产率是区域金融对区域经济的主要促进作用;金耀斌认为金融合作作为虚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极大地促进投资与储蓄的转化以及资金之间的相互流动,进而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区域金融合作的内容及安排,朱孟楠和郭春松认为,在区域金融合作方面最成功的是欧盟,他们在区域内金融监管协调、货币合作、法律协调等方面取得了高度一致,有力促进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实现;金耀斌认为区域金融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确定长期的发展目标,做出与之相适应的发展规划;刘文翠和蒋刚林认为,区域金融合作应从金融监管当局间的合作(如制度安排、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间的合作等方面进行,解决内涵建设少、合作程度偏低等问题。
  关于亚洲区域金融合作,隋伟认为,就区域金融合作而言,最不发达的当属亚洲,尤其是东亚地区金融合作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极不相称,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学界和各国政府的共识。张帆分析了东亚金融合作中的法律制度后,提出东亚各国金融合作应从法律制度安排入手,完善合作的制度框架。
  关于中阿金融合作,刘鸿伍认为,宁夏与阿拉伯国家民族习俗相同,经济产业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双方合作空间巨大;朱琳认为,我国宁夏要抓住国家中阿战略实施契机,利用地区民族优势,推动在宁夏建立中阿自由贸易区;赵其宏认为,受制于双方在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系、金融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经贸基础薄弱等因素影响,中阿合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马明霞认为,我国宁夏应利用民族、产业优势,在防范伊斯兰教极端主义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特色金融产品、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石油美元等方式,深化中阿金融合作的力度和广度。
  已有的区域金融合作文献为我们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实践指南,使本文在中阿金融合作方面的探索有了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依据。但是,这些文献对于区域金融合作尤其是中阿金融合作的论述,大多局限于合作的重要性、基础、优势、问题等方面,对于如何从我国对外区域金融合作模式中汲取成熟经验、回避问题不足方面尚未涉及。基于此,我们在梳理我国与东盟
  东盟包括新加坡、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国家。、东北亚
  东北亚指亚洲的东北部地区,包括中、日、韩、俄、朝鲜、蒙古等国家。、中亚
  中亚指亚洲中部地区,包括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拉美
  拉美指美国以南的美洲大片以罗曼语族语言作为官方语言或主要语言的地区。共有三十四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西、秘鲁、阿根廷、委内瑞拉、古巴、乌拉圭等国家。等对外区域金融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几种模式的合作动因与合作路径,以期对我国深化中阿金融合作提供有益参考。
  三、 我国对外区域性金融合作主要模式及比较
  (一) 我国与东盟金融合作模式
  我国与东盟的金融合作关系始于亚洲金融危机,属于比较典型的危机驱动性质的金融合作。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引发全球股市剧烈动荡,震动了全球金融市场。随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区域金融支撑力量和货币救助机制被认为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加剧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亚洲国家加强区域金融合作的意识和意愿得到强化。1997-1998年间,我国政府利用东盟首脑会议、地区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等场合与东盟各方就建立成员国有效货币体制、成立亚洲基金、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金融监管当局间的磋商机制等问题达成一系列共识。2000年,我国与东盟签订了以货币互换为核心的《清迈倡议》;2002、2004、2005、2007年,又先后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明确了双方合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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