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对比分析研究


  【摘 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新型有效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保险制度,其与传统的工伤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劳动保险体系,但是实践中二者还存在很多属性上和技术上的差异。文中,笔者将在对二者的对比过程中分析二者的作用和意义,以期更好地为企业的安全风险控制管理和工伤保险探索有效途径。
  【关键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 安全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
  引言
  所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关于生产事故的科学保险理念,其基本的理论根源是安全事故中各种责任的平衡。它与工伤保险的最主要区别是前者更加注重事故的预防、安全风险的控制和减少事故给生产各参与方带来的危害,而后者更加强调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归责和事后处理的程序和结果。从这一点上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风险预访理念上首先优于工伤保险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概念分述
  从本质上看,二者都属于保险的一种。所谓保险,就是一种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的预防行为和事后处理机制,即在保险的过程中,投保方根据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一些不良后果,向保险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是转嫁风险的一种方式。
  所谓安全生产责任险,就是在一些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风险的生产活动过程中,从事危险操作的工作人员在相关条例允许的情况下,对生产的危险性系数进行评估和确定,与保险单位签订一定的保险合同,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以便在危险发生之时,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处理,其更加侧重于投保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发生危险事故后,各个相关机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保险理念。
  所谓工伤保险,就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意外的受伤或者死亡后,本人或者其收益人受到规定性的补助和赔偿的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最主要特点就是有国家政策并有相关部门予以监督和执行,其产生至今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时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差异
  2.1首先,二者的本质属性不同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新型的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商业保险的一个类型,二者在属性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前者的存在是基于社会中人们的基本福利待遇的需要而产生的,后者的出现是为了适应社会中的分工和保障体系的发展而产生的。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在新型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基于国家和商业保险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发动社会力量,保障危险行业的人员操作的一种新型的保险的险种,是一种更加以人为本,注重从工作者的角度出发,保障工作者的利益的一种保险方式,其实践中不仅能够保障工作者的基本利益,还能有效强化相关部门的社会职能发挥。我们可以看到二者的基本属性有很大区别。
  2.2 两种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不同的
  除属性不同之外,安全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最重要区别就是二者保障的利益对象是不同的。在这一点上,工伤保险保障对象的范围要相对的狭窄很多,即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仅限于出现意外的劳动者;但是安全责任保险则不同,它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还能够对于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和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即在安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单位可以在给劳动者一定的安抚和相应的救助的同时,做到对相关的受到损失的生产单位和事故的其他参与方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安抚,兼顾生产过程中各种安全风险点。
  尤其是对在安全事故给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的情况下,二者的差异就更加明显。作为工伤保险来说,对此并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对工伤预访的方式、手段和范围有限,但是安全责任保险则不同,它将会根据自身的保障机制对于这种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及时的做出反应,采取一定救治和防护措施。这个原理同样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给其他的事故参与方带来的损失,可以将其设备损失、资产损耗等因素直接替换至环境和生态在事故中的位置,同样生效。通过这种鲜明的对比,可以发现,工伤保险范围比较单一,而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就更加的多样和系统化,这也是在实践中安全责任保险更加科学合理的地方,其不仅可以涵盖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还可以对各个事故的参与方及时作出反应。
  3. 二者对生产事故和安全风险的预防作用不同
  3.1 可以更好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相比而言,前者可以更好地在保险的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综合治理”的管理观念,落实“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
  “综合治理”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强调企业和个人要在从事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协调好涉及生产活动的各个领域以及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手段对安全风险点进行控制和合理规避。并在方法的选择和实施的过程中,不局限于现有的方法,有空间来积极创新和调动各种有利因素,为保障安全生产有序管理取得更好效果。因为安全生产的最终受益人并不只是劳动者本身,而是生产的各个参与方,所以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利用这一点,来牵制和引导各个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协作部门,使其从自身的利益的角度出发,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履行。
  3.2 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上文中我们提到,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安全责任保险则是一种商业保险的形式,是一种新型的市场机制的条件下诞生的安全生产的保险内容。所以,在保险的过程中,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利用商业保险的特有的优势,通过价值和利益的调控来使得各个投保企业和单位重新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这样就从观念上和根源上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所以,相关部门在利用这一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的调控作用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退经的过程中,要注重将安全生产和保险费用以及保险率有机的结合起来,并实行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进行调节的灵活操作方式。国际上的一些商业保险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已经普遍的采用这种市场机制来调节保险费用的方式,这样可以从企业的经营和自身利益的角度,使企业认识到安全生产和自身利益的关系。是一种更加有效的督促机制,可以帮助企业自觉地强化安全生产的理念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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